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罗某卫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罗某卫,天津市某润滑油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某翠,无业
被告人:程某月,无业
被告人:靳某影,无业
被告人:林某伟,无业
被告人:王某英,无业
【案情摘要】
自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卫在租用厂房内,购置作案工具,从其他公司购买基础油,并通过网络从被告人靳某影等处购买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和包装材料,雇佣被告人程某月等,私自将基础油调制后灌装为“美孚”等品牌润滑油,销往全国18个省市,销售额884903元。被告人张某翠明知其丈夫罗某卫生产假冒润滑油,仍参与经营。被告人靳某影、王某英、林某伟向被告人罗某卫出售假冒涉案商标标识及包装材料,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79854元、48525元、61900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罗某卫租用的厂房内查扣成品假冒“美孚”“壳牌”“嘉实多”品牌润滑油共655桶,鉴定价格共计71043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卫、张某翠、程某月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7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靳某影、林某伟、王某英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分别销售非法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79854元、61900元、48525元,情节严重,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020年1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罗某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二、被告人张某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00元;三、被告人程某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四、被告人靳某影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五、被告人林某伟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六、被告人王某英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七、对本案中所扣押的假冒商品以及制造假冒商品的工具、包装材料,依法予以没收。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罗某卫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过高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均服判息诉。后罗某卫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于2020年6月裁定准许罗某卫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大多数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罪标准,认定的数额直接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适用的量刑梯度。本案判决按照具体认定规则,对各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作出了最大程度的客观认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避免罚不当罪,对准确理解、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提供了借鉴。
案例2.杨某利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某利,无业
被告人:毕某祥,无业
被告人:陈某,无业
被告人:张某荣,无业
被告人:陈某才,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陈某霞,个体工商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杨某利与毕某祥预谋制作假酒,由杨某利提供制作假酒的材料,毕某祥进行加工制作,杨某利负责销售并支付毕某祥加工费。毕某祥租赁丁庄村处一平房用于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先后雇佣陈某、张某荣与其共同加工制作。陈某才、陈某霞向杨某利出售旧酒瓶并运送到制假窝点。公安机关在丁庄村处将毕某祥、陈某、张某荣、陈某才、陈某霞抓获归案,现场查获泸州老窖等假酒,经认定上述白酒同日市场零售价格为45212元。同时在陈某才驾驶车辆内查获泸州老窖等酒瓶及出售假酒包材赃款50000元。同日公安机关在杨某利住处将其抓获,并在其车上查获泸州老窖等假酒,另在杨某利处查获泸州老窖等品牌白酒的商标、二维码等物,经认定上述白酒价格为83526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抓获及查扣情况,在制假现场发现的假酒价格应认定为杨某利、毕某祥、陈某、张某荣的非法经营数额。其中张某荣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其所实施行为的时间、场所、环境、内容、流程,以及其他被告人的行为,理应知晓其自行加工制作的白酒为假酒,其在庭前供述中亦曾明确表示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故法院对其辩护人无罪辩护意见未予采纳。杨某利车上查获的国窖1573、泸州老窖60年与制假现场查获的部分酒品类相同,杨某利处亦有制作上述白酒使用的大量防伪标识,结合毕某祥、陈某、张某荣关于制作流程、制酒种类、杨某利送材料及取货过程的供述,提供旧酒瓶的陈某才、陈某霞关于提供酒瓶种类的供述,以及杨某利供认情况,上述两个品牌酒的价格应计入杨某利非法经营数额。杨某利车上查获的五粮液、牛栏山二锅头、扁凤津酒,杨某利在供述中始终否认上述酒系其加工制作,辩称系其向他人购买待售。公安机关在制假现场并未查获上述品牌假酒以及相关制假标识,并出具说明证实无法确认现场与车上查获的白酒系同一批假冒白酒,陈某才、陈某霞虽有向杨某利提供过五粮液旧酒瓶的供述,但同时该二被告人供述提供酒瓶的时间是自2018年2、3月份开始,在缺少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无法证实陈某才、陈某霞供述的五粮液酒瓶用于本案中查获的假酒,故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意见,未将上述三种酒计入杨某利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根据陈某才和陈某霞供述及案发时扣押情况,认定陈某才、陈某霞违法所得数额为50000元。法院认定上述六被告人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
2019年12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杨某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二、被告人毕某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三、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四、被告人张某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五、被告人陈某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六、被告人陈某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七、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侵权白酒,制造侵权白酒的工具、原材料、包装、商标、防伪贴、二维码等标识,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对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对商标权和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同时严格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的区别,分别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维护诚信经营市场经济秩序的价值导向,也遵循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3.绪某可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绪某可,山东某筋工机械设备公司实际经营者
被告人:张某齐,山东某筋工机械设备公司监事
被告人:赵某春,某机械(天津)公司棒材二部生产主管
被告人:袁某军,山东某筋工机械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靖某青,农民
被告人:张某防,农民
【案情摘要】
被告人绪某可、张某齐、赵某春、袁某军、靖某青、张某防原为某机械(天津)公司的员工。绪某可系生产钢筋笼和弯曲中心的车间主管,张某齐系该车间项目负责人,赵某春系该车间小组主管,袁某军、靖某青、张某防系该车间操作工,六人掌握该公司钢筋笼和弯曲中心的技术工艺及设备供货渠道。2017年7月,绪某可从某机械(天津)公司辞职,六被告人在济南市组建山东某筋工机械设备公司,利用某机械(天津)公司的技术工艺及主要设备生产弯曲中心及钢筋笼。至其被抓获时,已生产弯曲中心11台,销售10台,非法经营数额达1311000元。经鉴定,“钢筋弯曲机”(即弯曲中心)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通过将绪某可等人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与该技术信息比对,二者实质相同。某机械(天津)公司为防止技术信息泄露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根据专项审核报告,销售10台弯曲中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2858.16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六被告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系共同犯罪。张某齐、赵某春、袁某军、靖某青、张某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绪某可、张某齐、袁某军、张某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赵某春、靖某青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均从轻处罚。
2018年11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绪某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0元。二、被告人张某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三、被告人赵某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四、被告人袁某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五、被告人靖某青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六、被告人张某防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七、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台、生产设备及机械配件,由暂扣单位依法予以没收。八、责令被告人绪某可、张某齐、赵某春、袁某军、靖某青、张某防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1202858.16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不公开审理,在保证被告人诉权前提下,对案件涉及图纸、技术信息等内容严格保密,确保被害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受二次损害,对六被告人作出了罚当其罪的判决结果。本案判决既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也为法院审理该类型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对企业如何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4.中港海洋科技公司与津滨总承包工程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中港海洋科技公司
被告:津滨总承包工程公司
【案情摘要】
中港海洋科技公司是“ZL201610581943.7一种抓斗船施工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18年11月其发现津滨总承包工程公司分包天津港大港港区渤化液体化工码头工程,并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的“天进”号等船舶进行施工,施工方法落入了中港海洋科技公司涉案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中港海洋科技公司认为被告侵害了其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5624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经过技术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全部方法步骤内容,属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津滨总承包工程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专利方法从事疏浚施工工程,侵害了中港海洋科技公司享有的发明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中港海洋科技公司虽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津滨总承包工程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但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津滨总承包工程公司收益远超过法定赔偿额上限,故法院突破法定赔偿额上限确定赔偿数额。
2019年11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津滨总承包工程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中港海洋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00元。
【典型意义】
相比于有形财产,专利具有公开性、无形性,专利侵权行为也因此具有低成本、高收益、隐蔽性强等特点。专利侵权纠纷往往因权利人举证困难,赔偿数额难以精确计算。本案中,在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与侵权人获利的前提下,法院通过计算被告承包工程总造价,参考被告侵权主观恶意、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占比以及一般企业经营活动利润比例,推定被告侵权获利超过法定赔偿额上限。判决突破了法定赔偿额上限,依法给予专利权人充分的保护,体现了鼓励发明创造、倡导诚实守信经营的价值追求。
案例5.赛智环保科技公司与天津资福机电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赛智环保科技公司
被告:天津资福机电公司
被告:昆山资福机电公司
被告:合力嘉科技公司
被告:合力佳自行车公司
【案情摘要】
赛智环保科技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同时申请涉案三项发明专利:“双向全流量雾化漆雾捕捉结构”发明专利(简称捕捉结构专利)、“具有双向全流量漆雾捕捉功能的喷漆房”发明专利(简称喷漆房专利)、“具有双向全流量漆雾净化功能的对称式喷漆房”发明专利。后该三项专利均获得授权。被诉侵权设备为4个铁件喷漆房和8个塑件喷漆房,安装在合力嘉科技公司厂房内。合力嘉科技公司与天津资福机电公司就被诉铁件及塑件喷漆房涂装生产线签订有合约书,该合约书未载明签署时间。赛智环保科技公司请求判令合力嘉科技公司、合力佳自行车公司停止使用侵犯涉案三项专利权的产品,天津资福机电公司、昆山资福机电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三项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模具和零件,同时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经现场勘验及图纸比对,被诉铁件喷漆房、塑件喷漆房的技术方案构成对涉案捕捉结构专利、喷漆房专利的等同侵权,天津资福机电公司、昆山资福机电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2019年11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天津资福机电公司、昆山资福机电公司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并赔偿赛智环保科技公司经济损失900000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1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12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科技型民营企业发明创造成果的典型案例。生效判决对于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等同侵权、关联企业的共同侵权责任、许诺销售、临时保护期间等问题均进行了深入分析,对于较为复杂的专利侵权案件的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具有借鉴意义。本案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创新创造,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案例6.中环温度仪表公司与重庆材料研究院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中环温度仪表公司
被告:重庆材料研究院
被告:森捷晟机电公司
【案情摘要】
中环温度仪表公司是“长度可调式气化炉专用热电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经过市场调查认为重庆材料研究院销售侵害其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审理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共包含7项权利要求,中环温度仪表公司在本案中以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4、5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7作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及说明书的描述,法院将中环温度仪表公司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分解为19项技术特征;同时将重庆材料研究院的被诉侵权产品亦分解为19项技术特征。经比对,二者的19项技术特征全部相同或者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重庆材料研究院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侵害中环温度仪表公司专利权的产品,构成对中环温度仪表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018年1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重庆材料研究院赔偿中环温度仪表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维权费用115000元。2018年8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拆解,围绕重庆材料研究院主张的缺少的技术特征以及不相同、不等同技术特征的抗辩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对、分析论证,最终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重庆材料研究院的生产、销售构成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遂判决重庆材料研究院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中,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7.希森美康株式会社与海迈医用科技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希森美康株式会社
被告:海迈医用科技公司
被告:多克隆商贸公司
【案情摘要】
希森美康株式会社拥有标识为“sysmex”“CELLPACK”“STROMATOLYSER”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5类。希森美康株式会社在其生产的医药制剂等产品中使用上述商标,并在销售时做了大量宣传。海迈医用科技公司生产的血细胞分析用稀释液包装箱上突出使用“CELLPARK”,并使用了图形
在适用机型说明中突出使用“sysmex”,在其生产的血细胞分析仪用溶血剂瓶身标签上使用“STROMLYSER”。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为多克隆商贸公司。希森美康株式会社诉海迈医用科技公司、多克隆商贸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商品类别与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类别,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商标虽与注册商标不同,但主体部分构成近似,其他侵权产品的标识则与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海迈医用科技公司、多克隆商贸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2017年11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海迈医用科技公司、多克隆商贸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希森美康株式会社经济损失900000元。2018年8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外国企业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查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依据和来源,对比被诉侵权商标,依法保护了外国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体现了我国坚持平等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理念。
案例8.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等与隆耀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
原告:腾讯数码公司
被告:隆耀电子商务公司
【案情摘要】
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是中国知名“腾讯视频”综合视频内容平台和客户端的合法经营者,围绕“腾讯视频”标识享有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
第22485868号商标
第30268355号商标
第13891992号商标
隆耀电子商务公司是“链上小镇”APP的开发者、运营商,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链上小镇”APP的在线视频播放服务中使用与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等标识,侵害了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吸引更多用户,隆耀电子商务公司采用传销式扩张方式,诱导用户通过邀请下载或以极低价格购买充值卡的方式开通观影特权,在“链上小镇”APP内观看到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腾讯视频”APP的全部视频内容,包括本来需要付费、提供给VIP会员的特定内容,并去除原“腾讯视频”的相关广告,以此吸引流量推介其APP上的电商平台商品,并取得相应收益。此外,在“链上小镇”APP内观看“腾讯视频”内容,播放页面还包含内容低俗的广告,容易使相关用户认为是“腾讯视频”发布的广告,从而对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产生不良影响。故三原告请求判令隆耀电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隆耀电子商务公司在其经营的“链上小镇”APP内提供电影、电视剧在线观看服务,在同一服务中使用相同标识,侵犯了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隆耀电子商务公司采用的传销式扩张方式,通过低廉的年费和大量盗播热播剧的手段,未付出任何劳动和成本就无偿或以极低价格向其用户提供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影视资源,直接造成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用户和流量大量流失。隆耀电子商务公司在视频播放页面插入低俗广告,也对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这种“黑灰”产业严重破坏互联网行业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0年6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隆耀电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涉网络“黑灰”产业诉讼案件。被告通过盗播手段,去除广告并以极低的价格向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大量赚取用户和流量,以极低的成本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此种行为不仅直接造成原告用户的流失,还会严重损害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合法利益,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类型新颖,涉及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侵害著作权的问题,应予依法惩处。
案例9.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等与安悦网络信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
原告:腾讯数码公司
被告:安悦网络信息公司
【案情摘要】
三原告是微信和QQ产品的共同运营者。被告是种子视频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种子视频官方网站的运营者。被告实施了以下行为:一是在种子视频中以诱导性表述和界面设计诱导用户通过微信传播、扩散种子视频链接;二是在收到相关内容链接的用户点击链接后,进一步诱导用户下载、安装、使用种子视频软件;三是在原告持续采取平台管理措施封禁相关内容链接的对应域名后,被告仍通过不断变换域名以使得上述相关内容链接持续在微信中传播、扩散;四是在种子视频的相关内容链接中嵌入特殊识别码抓取微信关系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00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微信平台获取的商业利益和形成的竞争优势,属于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告传播链接信息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传播其“种子视频”产品的广告,这些广告对用户造成欺骗、误导,不正当地占用、分流其他经营者通过正当竞争获取的微信用户流量、用户注意力。被告通过直接抓取原告长期积累的微信用户关系数据,攫取原告核心竞争资源,削弱了原告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被告作为微信平台中的经营者,对于垃圾广告、恶意信息、诱骗信息等干扰微信平台正常运营的禁止性约定及危害后果系属明知,但仍利诱用户大量向微信平台传播诱导分享内容并抓取微信用户关系链,甚至不断变换更多域名来确保诱导分享链接的持续传播,其搭便车和攫取原告核心竞争资源的主观恶意明显。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9年12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微信平台内相关经营者在其产品中利用平台资源实施诱导分享行为引发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平台模式已成为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一种新类型商业模式。本案判决对于微信平台生态系统的商业模式特点、是否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平台运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被诉诱导分享行为的不当性及损害后果等进行了深入分析,首次对诱导分享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对于促进互联网企业规范经营、发挥平台治理的积极作用、引导平台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10.港东科技公司与瑞岸科技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港东科技公司
被告:瑞岸科技公司
被告:王某,瑞岸科技公司职员
【案情摘要】
港东科技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分析仪器、教学仪器设备。王某于2004年9月入职港东科技公司,并签订《保密协议书》。2009年3月港东科技公司申报2009年度技术创新项目,项目名称为:一种“红外光谱仪”,王某系该项目的主要成员。2011年3月港东科技公司对一种“红外光谱仪”产品及其配套软件研发成功。该项目在市科委备案中王某是研发成员。港东科技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再次与王某签订了《保密协议》,此外还采取了其他相应的保密措施。2014年6月9日瑞岸科技公司成立,王某于2014年11月13日从港东科技公司离职到瑞岸科技公司工作,且王某为瑞岸科技公司的股东之一。后瑞岸科技公司向市场公开销售类似产品,且多次与港东科技公司竞标并中标。港东科技公司认为瑞岸科技公司、王某侵害其商业秘密,故起诉要求瑞岸科技公司、王某停止实施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损失60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港东科技公司研发的一种“红外光谱仪”中的主板电路板动镜闭环控制驱动电路等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具有一定的技术复杂性和隐蔽性,经鉴定,该技术信息未通过其他文献资料予以公开。美国某公司虽然也生产类似的“红外光谱仪”,但仅从产品外观进行外部观察和非破坏性拆解,不能也无法获得相关的技术信息,从已经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获知技术信息仍需大量技术测试和参数分析,不属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情形。综合考虑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以及庭审通过观察该案外人的产品从而获取技术信息的难易程度,认定港东科技公司研发的一种“红外光谱仪”中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港东科技公司的技术信息符合保密性和商业价值要件,最终判决瑞岸科技公司、王某侵犯了港东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承担500000元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离职员工对原企业的商业(技术)秘密实施侵害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除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外,还审查该项技术信息是否属于相关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以及相关公众是否通过观察产品外观即可直接获取该产品中的技术信息。本案中,被诉侵权人提出,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与案外人已经在市场生产销售的实物产品具有同一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从产品外观进行外部观察和非破坏性拆解,无法获得相关的技术信息,从已经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获知技术信息仍需大量技术测试和参数分析,不属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情形。因此,法院综合考虑鉴定意见,以及庭审中通过观察权利人及案外人的产品从而获取技术信息的难易程度,依法认定权利人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件。本案对于高新科技企业加强技术秘密保护具有一定的启迪和示范意义。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0/id/55409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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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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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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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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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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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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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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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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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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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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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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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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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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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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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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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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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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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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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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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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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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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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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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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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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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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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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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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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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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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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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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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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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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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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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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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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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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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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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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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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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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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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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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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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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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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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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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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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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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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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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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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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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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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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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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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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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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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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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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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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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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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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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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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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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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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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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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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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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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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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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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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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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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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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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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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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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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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