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执行现状分析与思考
杨涛 李娟
家事案件的执行不仅仅涉及案件表面的法律关系,还关系到案件背后的亲情、血缘、身份、人格等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家事案件执行不仅要追求个案的顺利执结,还要兼顾案件背后的亲情血缘、身份以及人格关系的修复和维持。
一、家事执行案件情况
近五年,W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8419件,结案8419件,结案率100%;其中,家事审判案件2808件,占比33.36%,家事审判案件结案率100%;共执结家事执行案件298件,其中,2021年呈几何式增长。家事案件的特点决定了该类案件的执行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具有鲜明的特殊性。
(一)执行标的多样,抚养费居多
家事案件执行标的的内容更加多样和复杂,除一般的财产执行外,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追索以及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还包括行为和人身的执行,如探望权的执行,不仅针对人之自由,更涉及直接对人之身体的执行。
近五年,W法院执结抚养费案件189件,占家事执行案件数63.42%,2021年抚养费执行案件占比65.69%。
(二)非强制性特征明显
近五年,W法院家事执行案件中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占比33.89%,其中,2021年比重为26.21%。
虽然家事案件因为与家庭、婚姻以及子女成长交织纠缠,更加纷繁复杂,但是与人身、身份的牵连关系,却使家事案件的执行方式相对单一,特别是强制执行方式受到严格限制。
二、家事案件执行工作常见难点
家事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民事案件,其执行难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行和解难度较大;二是强制措施适用难度较大。不同类型家事案件执行难的表现也有不同,与人身性强弱直接相关,相对来说,具有较强人身性的探望权、人身交付等案件执行难度更大。
家事案件中的财产权利型案件,如“三费”的执行,该类案件的执行标的往往数额并不大,但背后隐藏的因素导致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强烈,且该类案件是典型的需要长期、周期执行,即使本次案款执行到位,也可能影响后续案件的执行。
典型的人身型案件主要是探望权和人身交付两类。由于极强的人身性,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也更为复杂。子女作为独立生命个体和父母对子女的情感,加之案外人的介入等多重因素影响,该类案件执行尤为困难,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且不愿沟通和解的情况比较常见。W法院执行的何某甲、罗某某申请执行何某乙、李某某一案,双方因收养协议发生诉讼,最终法院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申请人遂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回“宝宝”。本案中“宝宝”出生后即随被执行人共同生活,时间已长达6年之久,双方的情感都已深厚,执行法官通过走访调查查明,二被执行人于2020年带上“宝宝”外出,至今未归。
三、家事案件执行难原因分析
(一)家事案件鲜明的自身特色。当事人关系特殊,一般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如抚养权纠纷案件中的夫妻双方以及被抚养人,继承纠纷案件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案件性质特殊,除涉及当事人的私益,还要注重婚姻家庭秩序的维护及和谐社会风尚的构建;执行标的特殊,既可以是财物,如“三费”案件的执行,也可以是行为,如探视权的执行。
(二)强制执行措施的可适用性偏低。部分案件执行中难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后容易造成被执行人进一步抗拒执行的恶性循环或产生不利后果;也正是因为如此,目前的间接强制措施不足以对家事案件被执行人造成心理压力,迫使其履行。每种措施各自存在弊端,形成合力效果不明显。
(三)被执行人或案件相关人因素。家事案件执行的最大障碍是被执行人不予协助和配合,他们拒绝合作的原因有些是因为与申请执行人积怨很深,故意为之;案件相关人的不认可、不配合等也会造成家事案件“剪不断理还乱”的情况。
(四)综合协调解决机制的缺位。从法院内部来讲,审判和执行衔接不畅。审判人员过于关注案件的审结,容易忽视后期的执行问题。从社会面来讲,化解家事纠纷不能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需要各行业协助。
四、对家事案件执行工作的建议
(一)合理使用强制措施,促使执行到位
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民事执行中一条基本原则,虽然家事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使家事案件执行对强制性产生一定程度的排斥,但是其震慑性对案件执结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把强制措施作为穷尽一切说服手段后的最终措施和威慑力量。如W法院在执行白某甲、白某乙与被执行人伍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费的支付义务,执行法官对其加强说服教育,充分释法明理,融合道德教育,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充分的说服教育手段不能解决问题时,执行法官依法决定对其拘留,最终,被执行人按照制定的计划支付了当期款项,案件得以执结。
(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找准突破口
由于家事纠纷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和社会性特征,案件执行过程中由执行人员单方面去寻找、说服被执行人履行存在困难,与被执行人生活中经常接触的人产生了天然的差距,需要寻找被执行人的“熟人”,通过说服被执行人所熟悉的、所信赖的人来说服被执行人。如W法院执行的奉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有一姐姐在经营客车,遂通过公司联系到被执行人的姐姐后,多番沟通联系,终于,被执行人的姐姐被执行法官打动,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执行法官通过不懈努力,成功执结了本案,使得分离15年的母女再次相聚,延续了断隔多年的亲情。
(三)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家事案件的执行达不到一般意义上的“案结事了”,办案人员应及时了解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于有些被执行人确实存在履行困难而申请执行人又需要靠被执行人给付生活的,可以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帮助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所需,体现司法关怀。如W法院执行的侯某申请执行王某抚养费一案,申请人侯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后,3个子女均随申请人侯某生活,被申请人王某未履行抚养义务。侯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已生育子女7人,常常离家出走,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抚养孩子的义务由申请人侯某一人承担,3个孩子现在均在读书,花费较大,且申请人侯某智力低下,还需要赡养耳聋的母亲和眼瞎的婆婆,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针对这类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执行不能的案件,W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程序,在短时间内快立、快执、争取最大额度司法救助资金,及时帮助在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渡过难关。
(四)延伸司法关怀
有些案件在执行完毕以后还应当及时回访,主动关注案件执行的后续情况。比如周期性支付是否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无新的生活困难、双方关系是否得到缓解等。对于当事人之间亲情关系未能有效恢复的情形,应多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通过回访可以了解当事人各方是否已经恢复正常的生活,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和解决,各阶段要无缝衔接、相互配合,从而建立一个流程化闭环式的家事纠纷化解体系。
(五)邀请媒体参与报道
一方面,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思想影响着每个人,这就使得每个人尽最大可能遮掩“家丑”,而“家丑”却可以借助媒体“外扬”。因此,有必要借助媒体报道对被执行人产生心理压力,也争取申请人作出相应的妥协,以促成家事家里了结。另一方面,通过媒体宣传典型案例,也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如W法院执行的奉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媒体跟踪报道执行过程。
作者单位:旺苍县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21228/2686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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