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管理人制度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文/陈程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
法院某生效民事判决判令案件受理费16086元由陆某伦、高某英负担。高某英于2018年5月31日死亡,陆某伦于2019年5月6日死亡。陆某伦、高某英生前生育子女陆A、陆B、陆C、陆D、陆E、陆F。
2019年1月5日,陆C死亡。陆C生前和配偶季某生育陈G、季H、季I。陆某伦、高某英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账户在二人死亡后均有取款记录。陆A、陆B、陆D、陆E、陆F在诉讼费案件执行过程中均表示放弃继承陆某伦、高某英遗产。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出现了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伦、高某英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查无遗产,应当终结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继承人在执行过程中放弃继承,但有证据证明部分继承人实际占有了遗产,应当变更所有继承人(包括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为被执行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执行过程中应当查明继承人是否实际占有了遗产,如无法查清则应当终结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甚至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死亡的,执行过程中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民法典》新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以往《继承法》包括相应的司法解释中,遗产管理人制度都没有出现。作为《民法典》规定的一项全新的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必然对于当事人死亡后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会产生重大影响,值得深入研究。
二、被执行人死亡时直接执行遗产还是先变更被执行人
案例2
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自然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查封了B与C(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某市财富广场一处房屋。某法院委托甲中院对该案进行执行。甲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房屋予以续封,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了产权人为被执行人B的配偶C所有的位于某市城市花园房屋一处。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甲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B与配偶C共同共有的财富广场房屋予以变卖,变卖所得人民币75万元,扣除变卖房屋的抵押贷款及其他费用,余款68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A公司。
此后,被执行人B的配偶C向甲法院提出异议,甲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认定前述债务应为被执行人B的个人债务。C与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财富广场及城市花园房屋,两处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B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死亡,但属于B的份额是其遗产,仍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驳回案外人C的执行异议。
此后,甲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认为A公司申请执行一案,现执行到位财产的余额不足清偿申请标的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B已去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无义务承担人。故裁定终结执行。
上述案例中,被执行人B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甲法院并未变更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而是径行执行了被执行人的遗产。虽然申请执行人A公司对此提出了执行异议和复议,甲法院和甲上一级法院都予以了驳回。
上述案例中,不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径行判决裁定和强制执行遗产的观点存在值得商榷的余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应当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但《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该种情形下如何确定被执行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作了细化。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死亡时是否变更被执行人,依是否有遗产及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不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径行执行已死亡被执行人的遗产只有一种情形:被执行人有遗产可供执行且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
从《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来看,上述执行的司法解释不无道理。因为被执行人一旦死亡,其财产(包括已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随即转变为遗产。
根据最高法院对重庆高院《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法院受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他72号答复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自然人死亡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因为遗产已经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一旦死亡,法院在不变更被执行人的前提下径行执行已死亡被执行人的遗产违反了继承制度有关规定。
三、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为什么“乐于”放弃继承
案例3
某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某冶炼厂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投资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二、被告王一、张二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一、张二承担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某冶炼厂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一、张二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一、张二、某冶炼厂在银行的存款5704988元及利息。对被执行人王一、张二、某冶炼厂价值5704988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该院于2018年5月7日组织吴某(王一之妻)、王某甲、王某乙(王一与吴某二子女)进行询问,三人明确表示并未继承王一遗产,并表示放弃对王一遗产的继承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本案中,吴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均明确表示其并未继承王一遗产,且放弃对王一遗产的继承权,故不符合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定情形,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裁定驳回某投资公司申请。
二审法院认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应当符合法定原则,因被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王一的遗产。复议申请人某投资公司申请追加王一的继承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情形,故对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遗产或者可供执行遗产金额小于债权金额的情形,继承人往往放弃继承,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上述案例3虽然不知道执行程序中查明王一的遗产价值多少,但从其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以及申请执行人坚持追加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不难判断,查明的遗产价值小于债权金额。
当执行标的为金钱时,“继承人担责”模式的适用以继承财产范围为限,这是源于我国民事实体法关于继承制度的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对上述继承法的规定没有实质性更改。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执行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通过梳理上述规定不难发现,执行被执行人和执行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存在重大差别。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个人破产制度未出台的情况下,人在债在。而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以继承人遗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就造成了继承人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执行过程中非常“乐于”放弃继承。
有机构通过搜集上海、北京、广东、江苏等省份2018年全年裁判文书1728件,全文搜索“放弃继承”。通过统计发现,民间借贷纠纷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放弃继承的比例最高。上述统计还不包括执行文书。在执行程序中,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的比例往往比诉讼程序更高。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否认继承人放弃继承效力的案例。原因在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往往是为了规避被继承人的债务。虽然在诉讼或者执行中明确表示继承,实际上仍然占有和使用者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债权人往往不清楚债务人遗产状况。
四、民法典带来的变化——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与《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几乎一致: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创造性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管理人的选定、职责等内容。管理人职责包括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的全新制度,会对民事诉讼以及执行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遗产管理人与破产管理人的异同
遗产管理人与破产管理人相似之处在于:一方面,都有清理的债务法定义务。另外一方面,都有勤勉尽责的义务。但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的死亡与作为商事主体的企业破产,在民法上还是存在诸多区别。因此,遗产管理人与破产管理人更多的还是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首先,选任方法方式不同。《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与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不同,遗产管理人一般与法院没有任何关联,大多数情况从与遗产密切关联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产生。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下,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直接担任遗产管理人并不现实,因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应当由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担任遗产管理人。
其次,清理债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差异大。由于履行债务必然会减少遗产,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与遗产存在密切的经济利益,作为经济“理性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缺乏清理被继承人债务的积极性。而破产管理人除了按照规定获得报酬,与破产企业的财产并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专业的破产管理人有清理债务获得报酬的积极性。
再次,掌握被继承人(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差异大。《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等职责。虽然《民法典》也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的职业,《民法典》还于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但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显然不同于有印章和账簿的企业,即使是遗嘱执行人都不一定掌握遗产有多少在哪里等情况。继承人之间还经常会为遗产相互诉讼。因此遗产管理人明确掌握遗产情况的可能性低于破产管理人。
(二)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制度设计
1. 执行过程中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被执行人死亡时,执行法院应当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执行人的继承人限期说明有无遗嘱执行人、提供遗嘱执行人信息、推选遗产管理人。在继承人未按期完成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书面放弃继承,则应当通知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申请执行人、继承人等利害关系对遗产管理人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前文已经分析具备遗产管理人资格的人清理债务的积极性并不高,因此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争议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会成为常态。
2. 对遗产的执行实施。在目前执行总对总系统中,一旦被执行人死亡则无法查控,即无法查控死者的遗产。这点应当进行改善,可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控死者的遗产。在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遗产管理人制作遗产分配方案。遗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针对遗产分配方案的裁定,可以提执行异议以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仍然应当作出分配方案,清偿债务多余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3. 对遗产管理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在遗产管理人确定后应当裁定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但不应当直接对遗产管理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强制措施。当然,遗产管理人不依法履行职责,隐匿、转移遗产的,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限期追回遗产等强制措施。
4. 执行结案方式。在遗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可以预见,绝大部分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此时应当以何种方案结案?是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还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裁定终结执行?
认真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终结执行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是其法定责任。因此该条“又无义务承担人”在遗产管理人制度出台后已经没有适用的空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遗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011/t20201109_11243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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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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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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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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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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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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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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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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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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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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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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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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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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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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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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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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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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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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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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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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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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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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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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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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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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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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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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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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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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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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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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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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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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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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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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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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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