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的几种特殊情形的讨论
文/邱萍
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一、挂靠建筑公司的包工头在工程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2017年3月2日,环宇公司与树林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树林建筑公司承建环宇公司的排架车间工程,还约定了该工程项目经理为吴某某。2017年4月17日,吴某某与树林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吴某某承包环宇公司发包给树林建筑公司的排架车间工程,树林建筑公司指导督促吴某某开展正常的施工生产工作,本项目实施经济上的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并承担其在施工工程中发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吴某某按工程总价3%上缴给树林建筑公司税管费。因涉案工程与玻璃钢雨棚之间间距较小,无法使用汽吊将屋面瓦运上屋顶,需要拆除雨棚,2017年8月8日,吴某某在拆除玻璃钢雨棚遗留的钢架构时,跌落受伤,造成脊椎多发骨折伴高位截瘫等伤情,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吴某某于2017年11月13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观点
涉案工程应属树林建筑公司承包,吴某某仅仅是该工程的组织者,其是以树林建筑公司员工的身份组织生产,并向树林建筑公司负责。故虽未有证据证明吴某某是否与树林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能否认其与树林建筑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应认定吴某某为工伤。
笔者认为:关于挂靠有用工主体资格企业承接业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导致的伤害一般情况应认定为工伤,但本案是特殊情形,不应认定吴某某为工伤。理由如下:
1、树林建筑公司与吴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吴某某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事实上,吴某某与树林建筑公司还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吴某某承包环宇公司发包给树林建筑公司的排架车间工程,该项目实行经济上的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并承担其在施工工程中发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吴某某按工程总价3%上缴给树林建筑公司税管费。从经济核算的方式可见,吴某某并非获取劳动报酬,而是工程的剩余价值,因此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依据不足。
2、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过,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但是,结合本案实际,吴某某是挂靠建筑公司的包工头,并非上述规定明确的“聘用的职工”,吴某某本人并不属于上述规定需要保护的劳动者范畴。
值得一提的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印发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挂靠人自己从事挂靠经营业务导致伤害,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佐证了笔者的观点。
二、用餐时间外出用餐遇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张某系某大酒店服务员,其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至晚上18点,晚班为18点至次日早上8点,中间23点左右有夜宵时间30分钟。张某于案发当日夜宵时间外出用餐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张某据此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争议观点
有观点认为上述行为系张某在工休时间私自骑电动车外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即不属于因工外出导致的受伤,也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笔者认为:判断职工受伤的原因,应当首先考虑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职工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张某所在酒店虽然给员工提供酒店餐厅的半价餐,但因品种单一、价格昂贵,作为员工有权选择用餐地点,且经常有员工到酒店附近用餐。
当日张某为晚班,上班时长达14小时,进食夜宵是其为了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的生理需求的满足。本案中,张某在用餐时间外出用餐,应视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作目的或原因来理解,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其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单位和就餐处即可,时间合理,路线合理。即使酒店口头宣布过“宵夜时间不得外出就餐”的规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也只是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裁,并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更何况外出宵夜也是为了工作需要,即职工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
三、退休人员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2017年4月23日,刘某某因达到退休年龄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10月8日,刘某某与A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双方建立劳务关系。2018年4月21日,刘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其继承人黄某某、刘某向武进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另查明,刘某某离职B公司时并未办理城镇养老保险,按其本人要求办理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争议观点
本案中,刘某某和A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且刘某某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因工受伤问题。此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2016]29号)第二条的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刘某某退休前在B公司,并非上述规定里的“原用人单位”,不适用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刘某某与B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其本人主动要求放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要求办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新农保”亦属于上述规定中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一种,因此仍然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不能算作工伤。
笔者认为: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比较复杂。原则上,根据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一般情况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工受伤不能按工伤处理。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立法者或者有关部门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也出台了一些特别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以下三种特殊情形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也能享受工伤待遇:
1、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且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2、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3、超过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工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本案中A公司和刘某某签订的协议名称为“劳务协议”,但其协议内容也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为以企业正式员工的标准提供劳动,因此其协议实质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此外,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存,那么农民工享受新农保算不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方面“解释(三)”是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可以看出,“解释(三)”是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前就生效了。而《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已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此可知,对于“解释(三)”中的养老保险待遇应当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不是新农保,这才能与《社会保险法》一致;另一方面从实际待遇领取结果来看,新农保基本上无法起到保障作用。因此,综合各方面因素,如果超过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工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009/t20200901_10881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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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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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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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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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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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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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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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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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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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