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再国失火案起诉书

时间:2021-01-04 来源: 作者: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14〕29号

  被告人胡再国,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安徽省宁国市******(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被告人胡再国因涉嫌失火罪,于2014年1月27日经宁国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再国涉嫌失火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4日中午,被告人胡再国在宁国市******上坟祭祖燃放炮竹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该山场大面积过火,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300元。案发后,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为2.27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桂××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程××、汪××的陈述;

  5.被告人胡再国的供述和辩解;

  6.宁国市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7.宁国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再国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区禁火期内用火,造成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鹏鹰

  2014年3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胡再国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1407/t20140731_14375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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