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省检察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01-04 来源: 作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发布实施,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2014〕184号批复,现对我省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1411/t20141117_15017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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