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滁州甲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
案例七:
滁州甲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结果监督案
【基本案情】
时某、金某甲与案外人金某乙三人于2012年4月以时某名义借用滁州甲建筑公司资质合伙投标凤阳县府城镇某工程,每人各占三分之一股份。中标后,三人约定金某甲、金某乙将股份转让给时某后退出合伙,并帮助时某协调资金,时某按2.1%的月利率支付利息。2012年9月26日,时某与滁州甲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滁州甲建筑公司将凤阳县府城镇某工程发包给时某施工。之后,时某组建工程项目部进行施工。2012年8月6日至2014年5月6日,时某多次向金某甲借款本金合计1135万元。2013年10月19日(此前借款合计850万元)之前,时某按时支付利息,之后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2016年1月9日,时某按照金某甲的要求,在上述借款借条上补盖了其私刻的案涉工程项目部印章。2016年2月26日,金某甲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滁州甲建筑公司与时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时某与金某甲形成借贷关系及1135万元借款本金数额予以认定,但对借条上工程项目部印章系时某按照金某甲的要求事后补盖的事实未予认定,认为时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内部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代表工程项目部向金艳借款,之后在借条上补盖工程项目部公章,应认定工程项目部和时金林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工程项目部系滁州甲建筑公司内设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该偿还本息之法律责任由滁州甲建筑公司承担。判决:滁州甲建筑公司与时某返还金某甲借款本金113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滁州甲建筑公司不服,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金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滁州甲建筑公司账户,并从该公司其他在建工程账户上划扣一千多万元。同时,公安机关以滁州甲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并将钟某刑事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受理审查 滁州甲建筑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全面了解了执行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焦点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三位专家、两位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并发表了咨询意见。后该案还提交民事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监督意见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时某并非滁州甲建筑公司职工,其系借用该公司资质承包工程,其向金某甲借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时某系以个人名义借款,后补盖的项目部印章系其私刻,滁州甲建筑公司对其借款不知情,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不构成共同借款;金某甲出借款项前知道时某系借用滁州甲建筑公司资质承包工程,也知道借款人是时某个人,其在时某不能偿还借款时要求时某在借条上补盖项目部印章,意图将债务转嫁给滁州甲建筑公司,因此,其不符合表见代理中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时某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判决让滁州甲建筑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监督结果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钟某拒不执行判决刑事案件一审已开过庭,凤阳县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供的抗诉通知书后,对钟某予以取保候审。
2020年3月3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民再142号民事判决。认定时某的借款行为既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滁州甲建筑公司与时某也不是共同借款人,原审法院判决滁州甲建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抗诉机关的相关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并改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凤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起诉,2020年5月15日,凤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在审查该类案件时,要注重审查项目部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表见代理或者共同行为。建筑施工企业自己施工和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均成立工程项目部,由工程项目部组织施工。实践中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意承担工程项目部借款、购买建材、租赁设备等产生的债务的纠纷案件,往往是因建筑施工企业与项目部负责人是借用资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的上述行为不知情、不监管或者也无法监管。检察机关在审查该类案件时要注意甄别项目部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及其与建筑施工企业的关系问题。要注意审查项目部负责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否为共同行为主体。
2.检察机关要增强保护民营企业的意识,对涉民企案件做到精准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本案时了解到二审判决生效后,滁州甲建筑公司的几个在建工程账户已被查封并已被划扣一千多万元款,几个工地被迫停工,公司面临倒闭,而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逮捕并提起公诉。为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举行了公开听证,并充分借助“外脑”,邀请专家咨询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听证专家从原审判决是否错误、错在何处、检察机关的抗点在哪里等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同时注重借助集体智慧,将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抗诉。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011/t20201104_30083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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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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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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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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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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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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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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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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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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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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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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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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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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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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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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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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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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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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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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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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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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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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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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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