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网上炫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时间:2021-01-04 来源: 作者:

  ??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村民张某某,2017年开始在野外设钢丝套猎捕野生动物,并两次将捕获物在贴吧发帖炫耀。近日,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移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是南郑区新集镇人,2017年冬天他发现自己居住地附近有野生动物出没,即在网上购买了钢丝套在附近山梁上设套,先后捕获过野兔,以及黄鼠狼等,张某某还将自己捕获猎物的照片在贴吧发布炫耀。2020年3月4日,张某某设置的钢丝套捕获一头野生动物,张某某将猎物分解后带回家食用,将动物皮毛和头颅烧毁,后网友向公安机关举报,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网安中队根据线索锁定张某某,将其抓获,在冰箱里搜获未食用完的动物肉两块,经鉴定,该野生动物学名毛冠鹿,系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目前该案正在审查中,择日将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1、非法狩猎罪

  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2、违反法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03、本案违反法规情形

  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和《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陕林安发〔2016〕205号)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之规定。????

  (供稿: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魏娜)


原文链接:http://www.sn.jcy.gov.cn/dwjs/basj/202008/t20200807_183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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