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刑思想的内涵与传承
慎刑思想具有显著的现代适应性和深厚的生命力。传承慎刑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意义重大——
慎刑思想的内涵与传承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慎刑思想具有深厚的内涵,对后世刑事司法制度产生深远影响。慎刑思想有哪些值得提倡和深化的内容,对现在的刑事司法活动有哪些启发?近日,人民检察杂志社特邀请专家学者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在此摘要刊发“三人谈”部分内容,敬请关注。
“三人谈”特邀嘉宾:
◇霍存福沈阳师范大学教授
◇顾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
主持人、文稿统筹:《人民检察》编辑王新颖 崔议文
图片摄影:钟心宇
霍存福
慎刑应该是一个刑法理念,是一项制刑原则,是一个程序机制,还是一种司法伦理。
顾元
刑法谦抑性与慎刑存在着历史联系,两者的内涵、价值追求以及功能作用有相同之处。
罗庆东
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问题一:什么是慎刑思想?
霍存福:慎刑,也叫慎刑罚,或者慎刑辟。来源于周初辅佐周成王的周公旦。他说:周文王是“明德慎罚”的(《尚书·康诰》),甚至殷商从商汤到帝乙这些君主,也都是“明德慎罚”的(《尚书·多方》)。后世讲慎罚不多了,更多的是讲慎刑,逐渐成为一个比较通行的概念。在发展过程中,人们不断对慎刑思想做深入挖掘。明朝吕坤曾讲,《周易》刑罚四卦,“曰‘致刑’,曰‘明慎’,曰‘明罚’,曰‘无敢折狱’,皆慎也”,都是讲“慎”的。吕坤又说,《周易》里另有两句话和《尚书》里的三句话,“曰‘缓死’,曰‘赦过’,曰‘不留狱’,曰‘钦恤’,曰‘宁失’,皆仁也”,都是讲“仁”的。这里的“慎”和“仁”,可能有一定的关联,像“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便是“慎”和“仁”并行。
慎刑可以算作一个比较重要、相对核心的法哲学概念。其起源早,历史长,涉及的范围大,关涉问题多,从立法到司法、执法,都有涉及。可以这样理解慎刑,即慎刑应该是一个刑法理念,是一项制刑原则,是一个程序机制,还是一种司法伦理。
顾元:慎刑是儒家法律观的核心思想,是其法律主张最为简洁、明达的表达。慎刑的基本意涵就是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皆需审慎。一般认为,慎刑思想萌芽于虞舜时期。有关的文献记载可溯源至儒家经典《尚书》。《尚书·大禹谟》曰:“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疑罪应予从宽处理,而论功行赏有疑问的,则从重办理;宁可不按常法行事,也不可错杀无辜。这是现代法治“疑罪从无”的先声,也是慎刑思想的渊源。《尚书·吕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唐孔颖达疏曰:“刑疑有赦,赦从罚也;罚疑有赦,赦从免也。”在具体适用上采取“附从轻,赦从重”的原则,即施刑从轻条,赦罪从重条,以示对疑罪之宽宥。
《尚书》进一步提出慎刑的主张和举措:“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舜典》)”“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大禹谟》)”主张罪止己身,罪责自负,刑罚不及于子孙,奖赏施及后代;对过失的犯错,无论多大都予以宽宥;对故意的犯错,无论多小都予以刑罚。《康诰》中也已明确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强调在定罪量刑时,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西周统治者在总结桀纣覆灭历史教训基础上,提出“彰明德教,慎用刑罚”。这是慎刑思想的首次阐释。孔子进一步提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措手足”,主张德礼教化百姓,并将中庸之道融入刑罚理念,坚持刑罚适宜,反对滥用酷刑。孟子提出慎刑戒杀,天下定于“不嗜杀人者”的观念,反对连坐。荀子主张“刑不过罪”,反对族刑。
西汉贾谊继续阐发赏疑从有、罪疑从无的慎刑观念:“诛赏之慎焉!故与其杀无辜也,宁失于有罪也。故夫罪也者,疑则附之去已;夫功也者,疑则附之与已。……疑罪从去,仁也;疑功从予,信也。戒之哉!戒之哉!慎其下,故诛而不忌,赏而不曲,不反民之罪而重之,不灭民之功而弃之。(《大政》)”在“约法省刑”原则指导下,汉文帝、景帝进行了废肉刑的历史性刑制改革。
慎刑概念明确使用见于《汉书·平帝纪》:“往者有司多举奏赦前事,累增罪过,诛陷亡辜,殆非重信慎刑,洒心自新之意也。”此后逐渐普遍使用。如《元史·张懋传》记载:“懋恶衣粝食,率之以俭,慎刑平政,虑之以公。”
罗庆东:我国古代就提出“明德慎罚”“慎刑”这样较为先进的理念,并且成为主流法律思想,进而在立法、司法上都有一些相应的制度措施,应该说是难能可贵的。慎刑思想比起古代同态复仇、血亲复仇的野蛮做法和酷刑、不人道刑罚,是相当大的进步,体现了经济社会和司法文明的发展趋势。此外,慎刑思想还对司法官员提出了较高要求,这里面既有对法官本身素质的要求,又有回避、复审、追责等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相关制度设置,这就抓住了制度成败的关键是“人”这个核心问题。
问题二:古代慎刑思想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霍存福:我国古代在阐述慎刑思想时,把好多方面的内容都赋予到这一大概念下面。比如,首先在态度上,“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只敢全力做好其他的政务工作,不敢轻易去“折狱”,这是一种司法态度。其次,在制度上,“罪疑从去”或者“疑罪从赦”,是仁,也是慎刑。大理寺在明清时负责案件的复核或复审,这就和“慎”的要求相契合了。另外,清朝还有热审减刑制度,也属于慎刑的制度化要求。再次,对司法官的要求,“惟良折狱”,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折狱,反对那种能说会道的人去折狱,佞人很可能“聘口辩”而折服人。
此外,理解慎刑的表现,还需要再补充一点,慎刑和滥刑、淫刑相对。与滥相关的,还有枉滥、冤滥,冤、枉都指以无罪为有罪、以小罪为大罪,明显是背离了“刑称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没能慎刑。实际上,慎刑是有标准的,是有底线不能背离的,这就是“刑称罪”。如果背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则是滥刑。
顾元:慎刑思想的主要体现是恤刑。《尚书·舜典》曰:“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恤”乃忧念之意,是“唯恐查之不审,施之不当也”。朱熹认为,“刑者民之司命,不可不谨,如断者不可续,乃矜恤之恤耳”。中国古代社会在恤刑方面有很多制度的安排。譬如,历代皆有老幼废疾减刑、免刑的法律规定,成为中华法系的一大传统。唐律对老幼废疾者,分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一是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二是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三是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就古代恤刑的制度设计及其实践而言,死刑复奏制度是最典型的体现。汉代就有录囚制度,并开始规定对某些死刑案件收归中央核定。魏晋南北朝时期,死刑复奏逐渐制度化,至唐太宗时期进一步法律化,将死刑执行中的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唐以后历代建立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奏)制度。
为慎重审判和刑罚,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也颇具特色。唐代建立制度化的会审制度“三司推事”,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此外,还有朝廷派出的大理寺司直(或评事)、刑部员外郎、御史台御史组成的“小三司”,会同审理地方重大案件。这种会审形式为后世继承发展。明代确立朝审制度,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同公、侯、伯等会审死刑案件。除此之外,明朝还有三司推事、九卿会审、大审、热审等会审形式。清代则有秋审与朝审两种死刑复审形式,被称为传统的“正当程序”。各省死刑案件,分“立决”“监候”两种。立决案件由原审机构立即执行,监候案件则列入秋审程序。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上旬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作为秋谳大典的法律依据。秋审案件经复审程序后,分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情况处理。京城的监候案件则列入朝审,一般于霜降后十日举行,其方式和内容与秋审类似,被告人被准许上堂为己声辩。经秋审、朝审,罪犯被免除死刑的比例相当高。
慎刑在传统立法和司法中可谓无所不在,贯穿始终。譬如,不太为学界所关注的夹签声请,亦为清代慎刑的极好例证。夹签声请是指在审理情节重大的案件时,若案情中具有较为显著的“情有可原”情节,可由相应的司法官署在依法拟断时夹签注明可矜可悯的情节,请求皇帝予以最终裁决。作为审判中申请减等处罚的特殊司法程序,夹签存在于清代刑事审判逐级审转复核过程中,为审视刑事犯罪中的情理要素提供了合理合法的申诉渠道和制度保障。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夹签就是司法中对情、理、法进行综合考量权衡以实现“情法允协”的一种慎刑制度。
罗庆东:我国古代慎刑思想的表现是多层面、多角度、多方面的。首先,从国家治理层面来看,是把“德主刑辅”思想用来作为治理国家的一个理念和方略,其中就包括了慎刑思想。其次,从立法层面看,慎刑思想在立法上也是有很多体现的。比如,刑罚的体系设计为笞、杖、徒、流、死,有轻有重,由轻及重,轻者居多,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刑罚,实际上蕴含了慎刑的导向。再次,从司法层面看,慎刑思想要求在认定犯罪时要查清事实证据,反复推敲,遵循“赏疑从有、罪疑从无”的理念。在具体量刑时,讲究“三赦三宥”,强调用刑慎重不滥。审判方面有多重程序,特别是对死刑的适用有较为严格的制度,甚至是由皇帝来亲自审批,体现了对个人生命的尊重。
问题三:如何认识慎刑思想与刑法谦抑性理念?
霍存福:从学术话语中国化,或者说我们发展的中国道路选择方面来说,我还是建议把慎刑概念传承、固定下来,并发掘其时代内涵,让其继续有生命力。从学术进步的角度讲,我也赞成谦抑原则的使用,并且提倡其与慎刑的比较研究。无论理论来自中国还是外国、东方还是西方,我们必须有更强的包容性。不过,我主张把中国式的概念用得更多一些,这样更符合中国人对于正义、公平等要求的细节,更符合我们实际的期待和真正的需求。
顾元:刑法谦抑性与慎刑存在着历史联系,两者的内涵、价值追求以及功能作用有相同之处。但我不认为慎刑思想的往昔“荣光”已不复存在,甚至在当下仅被作为域外谦抑理念的本土“注脚”。因为现代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法律以保障人权为第一要义,慎刑当然是其题中之义。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替代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现代刑法追求维护正义、保障自由的价值,其制定、适用到执行无不渗透着慎刑理念。刑法制定遵从谦抑性原则,立法者要遵从实际,只有在某一行为没有除刑罚外的其他法律能有效规制时,才可结合社会生活条件及客观情况认定为犯罪行为;司法适用应遵从罪刑相适应原则。谦抑性原则旨在严格限制刑法的适用,特别是要限制刑事强制措施,强调适用不起诉制度;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充分保障人权;抵制严刑峻法,减少重刑的适用。同时,刑罚的轻重绝非衡量慎刑的最终标准,评价慎刑的标准应为“合理”,在谦抑之下充分发挥刑法预防功能。
刑事立法应始终保持谦抑和必要的积极,因此,应精确把握新领域涉罪行为及认定等问题,规范和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刑事立法“过猛”而引发犯罪圈“异常扩张”。《老子》云:“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基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实际,我国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的轻缓化乃必然结果。
慎刑思想直接体现着法律的宽和与谦抑,蕴含着深刻的治世之道。现代刑法的谦抑性,在思想上与传统慎刑有诸多契合之处。慎刑既体现了整体的“人民”主体观念,又反映了具体的“个人”权利要求,尤其蕴含着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和尊重。
罗庆东:慎刑思想和刑法谦抑性理念不但有历史联系,而且联系很紧密,谦抑理念可以说是慎刑思想的发展和完善。有学者认为,慎刑思想倡导刑法的紧缩与清简,刑罚的慎用与节制,它与近现代意义的刑法谦抑精神有相同之处。有国外学者就认为,谦抑主义来源于中国古代的慎刑恤刑思想。恤刑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对特殊的犯罪人群施以宽宥,对弱者采用强制性措施时要有所宽待,如不戴戒具,不一概拘押。可以说,慎刑思想和谦抑理念是从不同角度来谈问题,二者的价值追求、思想主导实际上都是一致的,相比之下,慎刑思想具有鲜明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征。
在讨论慎刑思想对当今司法工作、检察工作的启发作用时,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使慎刑思想得到扬弃,不断赋予其时代性。二是要贯彻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履行好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三是要秉持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刑事手段是最后一个制裁手段选择的理念。对于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也要看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轻重。四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是法律对检察官的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进行司法活动、履职尽责时,特别是在指控证明犯罪过程中,既要履行好惩罚犯罪的职责,也要履行好防止殃及无辜的责任,做到不枉不纵。为了防止错案发生,还要注重更多发挥律师作用,注重听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意见,同时注重听取被害人的诉求,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问题四:对我国古代的慎刑思想如何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顾元:慎刑思想具有显著的现代适应性和深厚的生命力。传承慎刑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意义重大。
其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根源,体现了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慎刑思想,是传统慎刑在当代的鲜明呈现与深化。古人主张慎刑是从儒家中庸主义思想出发予以论证的,如南北朝时期西魏名臣苏绰说:“刑罚得中,则恶止而善劝;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民无所措手足,则怨叛之心生。是以先王重之,特加戒慎。”历代的治国理政多以宽猛相济作为基本政策,以突出刑法的打击犯罪和治理功能,同时尽可能缓和社会矛盾,做到张弛有度。慎刑是宽缓化刑事政策的要求,我国将宽严相济作为刑事政策,既是对传统法文化的弘扬,亦有利于推进现代法治进程。宽严相济是党领导推进刑事犯罪治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契合现代法治理念和发展方向,也是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的关键要素,应从顶层建构、体系重塑、规范适用等方面一体推进,不断丰富发展刑事司法和犯罪治理新方案,以更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结合。
其二,死刑改革。传统慎刑思想在新中国刑事司法中得以延续,主要表现为“少捕少杀”原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是“少杀”原则的具体化。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与死刑核准权统一行使制度,则体现了刑事政策中的慎杀原则。死刑改革在近年来取得很大进展,立法和司法上逐渐严格限制死刑适用范围。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以来,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项、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项罪名的死刑,特别是在经济领域死刑罪名已经大幅减少。
其三,诉讼程序防错纠错机制改革。我国刑事诉讼法经三次修改,强化辩护一方的诉讼权利,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并展开辩护;改变庭审方式,增强诉讼中的对抗性;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力图增进庭审实质化,解决庭审流于形式问题。这些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有利于加强侦查权与司法权正当行使,提高办案质量。此外,刑事诉讼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的结构设计,以及各司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有利于保障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强化司法人权保障,防止国家刑罚权误用和滥用,防止冤错案件。
其四,法律职业改革。为保证司法公正和提升办案质量,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后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把好办案人员任职资格关。另外建立司法官员额制,在任职资格上建立起分流、淘汰机制。这些改革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契合古人“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的理想。
就检察工作而言,检察机关应立足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为基本的角色定位,行使好职权,在审查起诉、审查批捕、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监督民事行政案件等方面把好法律监督关。从慎刑的角度看,检察机关的角色极其重要,举足轻重。譬如,检察机关应着力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是否合法;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监督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监督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事处罚变更的条件。
总之,传承慎刑思想,应当结合新时代发展,把握核心内涵,加强制度的衔接配合。
罗庆东:慎刑思想的内涵和传承与刑事检察工作联系十分密切。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要以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助推检察工作现代化、政法工作现代化,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根据刑事检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最高检提出,要着力构建三个体系,就是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
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政法机关一道承担着指控犯罪的责任,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特别是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承担着主导责任,案件质量能不能过得硬,把案件办成“铁案”,最后靠证据,所以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其中就包括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证据裁判等原则要求,也包括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设,等等。
构建中国特色的轻罪治理体系,要求我们既要注重办案,也要注重社会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20多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刑事案件里面,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了绝大多数,也就是说,多数是轻罪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下降,但整体刑事案件发案量在上升,其中更多的是轻罪案件。同时,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型犯罪,包括网络犯罪、金融领域犯罪等,是根据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通过立法把那些新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总体来说,法定刑相对比较轻,需要在打击的同时做好防范工作。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在积极探索开展轻罪治理工作,结合案件办理,发现同类社会管理问题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治理,取得了良好效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轻罪治理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率已经稳定在80%以上,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比率也超过90%,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率很高,被告人一审判决以后上诉率很低,这就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效已经彰显出来,缓和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司法效率,修复了社会关系,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是刑事诉讼规律和我国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同时更要注重自我监督。
最高检党组明确提出,让求真务实、担当实干成为检察人员鲜明的履职特征。这对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纪律作风建设都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我们要按照最高检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真正担当起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职责。注意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始终坚持严的一手不动摇,坚决严惩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保持严的震慑力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同时要规范宽的一面,对轻微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等,依法落实宽的政策,发挥好宽的教育作用,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前提是依法,核心是公正。所有监督办案都应遵循法律规定和法的精神,以严格公正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详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17期)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9/t20230927_6294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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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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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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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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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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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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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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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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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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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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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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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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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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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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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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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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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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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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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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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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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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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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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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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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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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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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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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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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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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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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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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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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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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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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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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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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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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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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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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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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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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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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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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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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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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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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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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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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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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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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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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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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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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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