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系列篇】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时间:2021-01-08 来源: 作者:

  【编者按】

  刚刚过去的2020,是个不太寻常的年份。在这一年里,我们见证了很多历史时刻。有的揪心,有的欢欣;有的让你热血,有的令人动容。

  而《民法典》的出台,无论于这届法律人,还是对每一个普通人,都可算是重磅事件。

  《民法典》一出,举国欢腾,讨论热潮一浪高过一浪。隔壁张姨知道自己8岁的女儿可以“打酱油”了,楼下陈叔晓得小区物业不能断电催他交物业费了,邻街王哥也终于明白,打篮球过程中合理冲撞而受的伤不能找人家赔钱……

  当然,《民法典》对每个公民的意义,远非几则趣味法条阐释故事所能概括。

  作为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可能与一个人一生中的多数社会活动有密切关联,甚至影响一个人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塑造。

  某种程度上说,《民法典》的品格,就是我们民族未来的品格。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让我们来看看,它与我们的关系究竟有多大。

  

  自由,就是给每个人做选择的权利。

  民法像爱惜金子一样,珍视每个公民意思的自由。拥有自由,人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才能为使世界和自己变得更好而战斗,才能为自己的每一个决定负责。

  不过自由也并非没有边界。没有秩序的自由,就和没有自由的秩序一样具有破坏性。因为你放纵的自由,恰恰是别人被囚禁的牢笼。

  一

  60多岁的董先生去年去世了,去世前,他却和保姆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把他名下一套价值百万的房产留给了照顾他的保姆。在董先生去世后,保姆拿着协议找到董先生的子女要求过户,却被干脆的拒绝了。董先生的子女反咬一口,认为董先生晚年神志不清,是受了保姆的蛊惑才不明不白地签了这份协议。双方闹到法院后,法官经过多方了解,发现董先生的子女在生前因家庭矛盾与董先生已无来往。平日里,一直是由保姆一人悉心照料董先生的起居。董先生还多次拍摄视频,留在邻居、亲友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处,强调这是他的真实意思。最后,法院尊重董先生的遗愿,将房产判给了保姆。

  关联索引: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子女是老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但当至亲变得疏远,而原本的陌生人反而成为了生活的依靠,法律依然为老人留下了扭转乾坤的能力。除此之外,凭自己的意思签订商业合同、凭自己的意愿处置财产、凭自己的喜好不受干涉的选择婚姻……在民法典的保护下,你是你自己的主宰,千金难抵你的一句“我愿意”。

  

  二

  李先生最近要买车。在看中一款suv后,他和4s店谈好了价格,爽快地签了4s店提供的格式合同。到了提车的这一天,4s店的工作人员却告诉李先生,因为车辆实际配置有变化,他需要加价提车。李先生当即提出异议,4s店的工作人员却拿出了合同,指着里面一个条款让李先生仔细阅读,上面写着“上述随车配置和单价为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时的现行厂配和价格,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在乙方提车对上述厂配可能会发生变化,单价也会因此有所变化,乙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李先生一怒之下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4s店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向李先生提示该条款的内容,该条款对李先生不发生约束力。

  关联索引: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现代快节奏的生活之中,人们为了追求效率,也发明了很多新生事物,例如平日里常见的格式合同。一份事先拟定、反复使用的合同或许会有助于你节约时间、迅速签约,但也往往会导致你不能对具体的条款有着清晰的了解,侵害到你协商条款内容的自由。将与你有重大利害关系却没有对你提示说明的条款排除在外,是民法典为你的意思自由量身打造的一件护甲。

  

  三

  王先生的楼下最近在装修。周末一大早,楼下巨大的电钻声扰了他的清梦,他忍无可忍,便上门去理论,结果竟发现对方改变了室内结构,拆掉了一座承重墙。王先生要求楼下业主恢复承重结构,对方却怼了一句,这是我家里内部做的改造,爱怎么弄是我的自由,你管得着么?于是王先生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认为对方的行为严重威胁到整栋建筑物的安全,要求其恢复室内的承重结构,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关联索引: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因为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法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人类探寻的自由和自由之间的最大公约数,是保障所有人尽可能享有更大的自由而订立的社会契约。当人们以自由为名肆意侵犯他人的权利,自由本身也就不存在了。民法典是自由的源泉,同样也是自由的界限。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5/u1ai1572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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