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个维度探寻数字检察发展动力

时间:2024-01-2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当前,数字检察工作已全面推开,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数字检察工作的发力点,较多聚焦于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运用大数据、区块链、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发现数据异常,筛查类案线索,移送相关业务部门落地成案,推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但笔者认为,数字检察要实现高质量发展,还需从多维度进行思考和谋划。

  第一维度:实现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的深度融合。面对数字时代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传统“等米下锅”式的被动式监督,会让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产生不足。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主动融入党和国家发展大局,顺应数字时代发展形势,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践创新,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新引擎、新驱动。检察机关要以更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打造“优化营商环境·护航民营企业”大数据服务中心,建立企业合规数据库,打通政务数据,扩展企业经营异常、不良贷款等外部数据,对内辅助司法办案,对外服务企业发展,通过数字化手段提高法律监督质效,为市场经济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法治保障。

  第二维度:实现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深度融合。数字检察应紧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立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引领办案人员更新办案理念、转变传统的办案思维,从个案“小切口”发现类案的逻辑规则和特征要素。数字检察部门应发挥“产品经理”作用,将业务部门提供的类案监督点和监督规则梳理形成法律语言,协调技术部门将其转化为机器语言,通过算法统筹数据和算力,从海量数据中发现类案线索,最终落地成案。比如,山东省日照市检察院研发的通过在押人员生活缴费发现监管民警违法违纪类案监督模型,基于对相关数据的对比分析,发现看守所监管民警违反规定收取或索要在押人员亲友微信红包或转账,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信件、捎带违禁品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进而督促相关部门完善机制堵塞漏洞,预防此类案件发生。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不能脱离法律监督职能,不能越俎代庖替代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常态化监管执法,这一点需格外关注。

  第三维度:实现由“案”到“治”的深度融合。数字时代,违法犯罪形态悄然变化,犯罪逐渐呈现网络化、隐蔽化、智能化、国际化趋势,这就要求检察官应围绕服务大局的热点焦点、执法司法的突出问题、社会治理薄弱地带和公共利益弱项短板等内容展开监督,消除监管的“空白点”,实现由被动向能动、由个案向类案、由办理向治理的转变,以“我管”促“都管”,通过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协力破解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推动构建数字检察监督的全新模式。比如,山东省单县检察院针对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来源少、救助不及时问题,构建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筛查类案监督模型,并与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妇联分别会签文件,定期召开座谈会,深化落实信息共享、共同帮扶、定期联合回访等机制,凝聚司法救助合力。

  第四维度:实现与“四大检察”融合履职的深度融合。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是对传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的重塑性变革,需要内部统筹协调,各部门积极配合,只有融合履职,形成办案合力,才能适应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要求。基层检察院应当改变传统办案手段和办案模式,重视向数字检察要战斗力、向融合履职要高质效。通过数字思维、大数据技术,总结归纳出异常案件的特征,增强各类案件线索摸排、调查核实、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水平,提升法律监督的精准度。同时,还应建立融合办案团队,实现跨部门一体化、集成化作战,最大限度发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实战实效。

  第五维度:实现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只有实现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数字检察工作才有生命力和可持续性。数字检察发展的基础离不开检察信息化手段,根本在于坚持一网运行、一网通办、一网赋能、一网运维,夯实数字检察建设的底座。对此,检察机关必须加快推进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以此打通数字检察的基本路径,加大技术支持,为数字检察的应用构建基础、创造条件。比如,以法治信息化工程为依托的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汇聚了全国检察机关的办案数据,通过激活“沉睡”的数据,让所有案件信息可以碰撞、提炼、挖掘,从而发现新的办案线索或潜在问题;通过进一步打破数据壁垒,与政法平台、行政执法平台进行合理有序对接,实现业务网上协同办理;通过与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有效融合,在更大范围内汇聚其他执法司法数据,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促进社会治理。

  (作者分别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办公室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1/t20240124_6410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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