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在轻罪治理中的路径优化
□不起诉权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适用符合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效率等方面的更高需求,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和支持,夯实社会治理民心基础。
□建立数字检察轻罪治理模型,深入分析轻罪案件发生的内在规律和深层次原因,经大数据分析,建立数字检察模型。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轻刑犯罪占比大幅上升,轻罪治理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命题。不起诉权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适用符合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效率等方面的更高需求,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和支持,夯实社会治理民心基础。笔者认为,在当前轻罪治理中,可从五个方面优化不起诉权行使。
一是强化轻罪治理的法治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法治理念引领,就没有良好的法治实践。规范轻罪治理体系中不起诉权行使,在于打破传统思维误区和习惯定式,形成新的理念。其一,认识轻罪治理的价值内涵和功能定位,在检察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认识到刑事诉讼不仅是法治,亦是善治,惩罚犯罪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检察工作不只是打击和惩罚犯罪,还要维护和保障人权,化解矛盾,防范风险,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二,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既要注重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全面把握量刑情节。其三,坚持法理情相统一。规范案件审查,从案件本身情况即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出发,综合考量诉与不诉,做到法理情相统一,通过规范行使不起诉权,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二是细化、完善不起诉适用标准。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主要案件类型已出现较大的变化,现有标准已无法满足当下对轻罪案件不起诉的需求,有必要进一步细化不起诉标准。比如,按照罪名,对相关轻罪适用不起诉的标准逐一作出规定;可定期发布典型不起诉案例,以类案形式进行规范;可在检察业务系统中设置量刑分析辅助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在对大量不起诉案件分析基础上形成模式,供检察官办案参考。
三是健全监督规范,防止不起诉权滥用。强化不起诉权规范适用,加强内部监督,建立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的案件审查机制。同时,提高检察官联席会议审查讨论力度,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而承办检察官提出起诉意见的,联席会议应给出不起诉意见。充分发挥检察公开听证的保障作用,参照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和模式,在介绍案情时,还须向应邀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等解释犯罪构成和法律规定,充分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切实提高不起诉案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是强化实体公正的程序保障。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要善于运用程序保障实体公正,提高案件质效。其一,强化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充分论证犯罪成立或者不起诉理由,让被害人信服,让犯罪嫌疑人深受教训,让侦查机关接受,让社会民众认同。其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起诉决定错误或者有新证据、新事实出现后,可撤销不起诉决定,行使起诉权,切实保障案件公平处理。其三,充分尊重司法规律。正确认识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避免为考核数据而影响不起诉权在轻罪治理中的作用发挥。
五是提升轻罪不起诉案件的社会治理效能。其一,强化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轻罪不起诉案件中的适用。对于发生在邻里、婚姻、家庭中的轻罪案件,注重从根源上消除矛盾,排查调处因案引发的或潜在的矛盾纠纷。其二,强化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双向衔接。不起诉不等于放纵犯罪,犯罪嫌疑人虽未接受刑事处罚,但应当审查是否需要接受行政处罚。对于需要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仅要让其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同时要保障衔接程序的顺畅。其三,建立不起诉后教育警示和社会矫治体系。其四,建立数字检察轻罪治理模型,深入分析轻罪案件发生的内在规律和深层次原因,经大数据分析,建立数字检察模型。一方面,可结合综治中心和相关基层治理单位,跟踪轻罪不起诉后的社会矫治情况;另一方面,从个案治理推向类案治理,对普遍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从行业规范领域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作者单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4/t20240403_6509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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