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违约金承担同案不同判情况下分析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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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诉
王某海、徐某芳追偿权纠纷案——保证保险合同违约金承担同案不同判情况下分析及认定
裁判要旨
1.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将保证保险合同中被追偿的投保人确定为合同当事人而非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且保险人给付代偿款并非与被保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意,故保证保险人给付代偿款后向投保人追偿请求权基础为担保法上保证人代位权。
2.保证保险合同追偿范围及于违约金且违约金应以其补偿性本质认定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实务中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LPR标准加计30—50%确定违约金标准。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王某海与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逾期罚息等。王某海妻子徐某芳书面确认共同偿还上述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放款。王某海为给上述贷款提供还款保证,于同年11月向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以银行为被保险人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并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期间、保费,并约定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以及违约后需按日千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等。2019年8月,王某海、徐某芳协议离婚。后两人未按期偿还贷款,保险公司于2020年10月向银行理赔共计47923.13元,包括贷款剩余本金、利息、逾期罚息。银行同日向保险公司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确认其收到代偿款,并同意将对王某海、徐某芳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催要未果,遂提出追偿权诉讼。
裁判结果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皖0828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一、王某海、徐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保险公司代偿款47923.13元及相应利息(以47923.1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以年利率5.775%计算);二、王某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保险公司保费4002.68元;三、驳回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海在与徐某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贷款,即便徐某芳不出具书面共偿确认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该贷款亦属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海未及时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保险公司依据《保证保险合同》代偿了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已履行保证责任,所以有权向王某海、徐某芳追偿,王某海、徐某芳亦应支付代偿款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利息也即保险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保险公司主张按约定的日千分之一(折合月3%)计算标准过高,应根据相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LPR标准加计50%予以调整。尚欠的保险费,作为《保证保险合同》合同的当事人王某海也应按约支付。
案例注解
近年来无抵押、无担保、纯信用贷款盛行,银行在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险后即会提供贷款,以此构建的个人信用保证保险就是一场三方参与的资金流通行为。(见图1)但此类资金流通成本较高,借款人既需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又要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在借款人逾期后向银行代偿后向借款人进行追偿,范围除代偿款外还包括违约金,成讼后各法院对违约金的判决结果迥异。
图1基于投保人、保险公司、银行三方构成的信贷关系
一、现状梳理:保证保险合同违约金判决结果多样,亟待统一认定给付标准
—基于中部地区A市近三年同主体同类型案件判决结果的统计分析
(一)总体情况
笔者通过检索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在中部地区A市近三年诉讼案件,梳理出同类型案件民事判决书共计318份,针对违约金部分判决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共得出LPR四倍、原贷款利率上浮50%、依合同约定等共18种判决结果。(见表1)
表1 318份民事判决书针对违约金判决结果分类整理
(二)结果分析
上述18种裁判结果,将保证保险合同违约金从判决不予支持到酌情确定为100元,再到LPR一倍、三倍、四倍,直至依照合同约定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即年利率36.5%计算,判决结果差异较大且理由各异。(见表2)但通过归纳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关于违约金裁判理由可得知多数判决均认为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需依法进行调整,但“依法”具体指向不明,多为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利率保护上限以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进行调整,或者直接酌定。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导致违约金给付标准差异,既给裁判者对法律适用及裁判标准统一造成困惑,更影响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投保人)的切实利益,进而影响法院判决的权威。故理清其原因成为必须。
表2 关于违约金的18种裁判结果及其主要理由
二、成因分析:同案不同判基于具体法律规范缺失及对违约金性质认识差异
(一)保证保险合同违约金缺乏具体法律规定规范
保证保险合同违约金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保证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当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故权利人可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向义务人进行主张,该请求权具有法律依据。但由于保证保险险种推出较晚,相关法律规范滞后,现行《民法典》、《保险法》及司法解释对违约金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此必导致各地法官在判决此问题时必然会陷入规则缺失和实操不一的窘境。
(二)案由定位不精准导致法律适用差异
通过对上述318份民事判决书的梳理,发现同类型案件涉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保险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共六种案由,其中追偿权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使用最多,保险纠纷次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均在少数甚至个案使用。而案由是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每个具体案由均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其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法院进行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开展规范化,也有利于裁判者做出裁判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案件审理过程中案由定位偏差必然导致法律适用差异,进而影响裁判结果。
(三)保险人代位权和保证人追偿权法律适用未能区分
不同案由定位导致不同法律适用,且保证人追偿权和保险人代位权同属第三人代位权的范畴但有差异。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保证人追偿权与合伙人追偿权、保险人代位权等均属于第三人代位权制度。保证人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行使债权人原债权的权利。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权源于被保险人自身对第三者享有的权利,保险人只是在其给付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位取得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请求权。就保证保险合同既涉及担保法律和保险法律交叉,审判实践中就担保法上保证人追偿权和保险法中保险人代位权差异性未能准确区分从而适用不精准。
(四)对于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认识差异
保证人追偿权和保险人代位权不仅分属于不同民事案由,且保险人代位权主要来源于《保险法》,保证人追偿权主要来源于《民法典》,两者所对应法律依据不相同,行使对象亦有区别。且基于保证人追偿权或保险人代位权向义务人追偿时主追偿范围是否及于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审判实务中缺乏统一认定,从而导致判项中给付标准差异化严重。
三、解决路径:保证保险合同中违约金追偿不能脱离其违约性本质
(一)最高院应就保证保险合同违约金承担及时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针对保证保险合同违约金同案不同判问题,最高院应从司法解释顶层设计中完善和统一追偿标准。给裁判者提供精准指引,破解审判实务中认识差异和标准混乱难题,统一审判实务。
(二)区分担保法上保证人追偿权和保险法中保险人代位权进而定位案由及法律适用
因保证保险合同违约金在顶层设计层面未能统一标准,当下就此问题的裁判仍应基于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并精准法律适用。首先要厘清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中国保监会保监法[1999]第16号《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指出,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保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监字第266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指出,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的一种担保。故保证保险合同即有保险性质又有保证性质,其涉及保证人追偿权和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受到《担保法》(2021年1月1日起即为《民法典》)和《保险法》的双重管辖。在实务中,应厘清各种关系后区别适用。具体如下:一是在保险法和民法典均有规定的事项,《保险法》相对于《民法典》属于特别规定,应根据《民法典》第十一条的规定优先适用;二是《保险法》虽有规定但适用该规定将违背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和目的情形的,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三是《保险法》未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民法典》。
其次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依据约定理赔后,通常会取得被保险人的《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此时,保险人要追回理赔款项,其请求权基础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就此,实践中有三种意见:一为保证人追偿权,即表4中类型6;一为保险人代位权,即表4中类型19;另外一种为债权转让,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545条。但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制度。债权全部转让的,原债的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但在涉保证保险合同案件中新的债权人既是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同时也是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其向原债权人支付款项基于债务人逾期即发生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非就债权转让与原债权人达成转让合意,债权转让并非保险人追回理赔款项的请求权基础。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被追偿的是投保人,属于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不符合保险法第60条关于保险人代位权的规定。保证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向债务人追偿,是基于担保法上保证人代位权,其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相关规定。故对上述三种意见,认定为保证人追偿权更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厘清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追偿理赔款项的请求权基础为保证人追偿权后,即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确定的在案由横向体系上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即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案由再适用第三级,以此类推至第一级。保证人追偿权属于合同类案件,其最高级也即第一级案由为合同、准合同纠纷,最低级即第三级案由为追偿权纠纷,(见表3)故根据案由适用选择应从低到高,故本文所涉类型案件案由应确定为追偿权纠纷。
表3 318份民事判决书梳理后所涉案由及其横向体系
(三)保证保险合同追偿范围基于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及于违约金
追偿权来源法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行使。这里的法律属于广义上的,包括法规、司法解释。追偿权集中规定在民法典中,还散见于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票据法司法解释中。具体见表4。
表4 追偿权类型及其法律规定
通过上述论证,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追偿理赔款的请求权基础为保证人追偿权,即表4中类型6,其对投保人也即债务人的追偿系其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给付义务清偿致使有偿地消灭或者部分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责任,且债务人责任的消灭与保证人也即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此系其追偿权成立基础,具有法律依据。
关于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基于担保上的从属性,确定了担保债务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故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该限定在主债务数额范围内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而主债务数额范围是否包含资金占用损失没有明确,但也未排斥。民法作为典型的私法,法无禁止即自由。自保证人向债权人代偿贷款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继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不能及时向保证人偿还代偿款项,给保证人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即保证人失去了利用这部分资金取得其他收益的可能性,故债务人除了偿还保证人代为偿还的款项之外,还应当支付保证人代偿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
保证保险合同约定违约金是为了担保投保人义务的履行,其主要目的在于督促投保人履行义务并制裁违约行为。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影响保险人保费的主张,不能替代投保人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违约金作为原义务被违反后所衍生的次义务(亦即违约责任),侧重的是其填补违约损害的功用。对于保证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违约后,保险人可主张代偿款、保费、维权费用及违约金,保险人合同主要权利即保费收取并不因投保人违约而不可主张。故投保人违约后,保险人支付代偿款后因投保人不能及时偿还代偿款项,不能利用代偿部分资金取得其他收益而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该资金占用损失即因投保人违约产生的损失。
(四)保证保险合同违约金应为资金占用损失并严格适用
经过上述论证可知:其一,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追回理赔款的请求权基础为保证人追偿权,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其二,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追偿范围及于违约金,且该违约金即资金占用损失。
但对于资金占用损失,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亦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其性质属于违约金还是利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观点。但资金本身的权属属于权利人,占用者为合同的相对方。相对方遵守约定则不会在时间上占用资金,则资金权利人就具有利用这部分资金取得其他收益的可能,那么此时相对方占用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应当相当于权利人另行利用这部分资金取得的收益,最低限度为权利人将资金存入银行应当获得的利息。但对于权利人来说,相对方不违约就会有收益,而且会大于等于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正是由于相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权利人期待利益的消灭,因此有必要对违约方给予一定的惩罚而填补违约损害。因此资金占用损失应具有违约金性质。故对于权利人来说可要求违约方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用来弥补资金占用损失。而对于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最直接的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综上所述,对于保证保险合同违约金,保险人可基于保证人追偿权向投保人追偿,且案由应定位为追偿权纠纷。就其给付标准,裁判者可以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以此为保证保险合同违约金同案不同判问题解决提供可行参考。
该篇案例获得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二等奖
案例编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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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ah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7/id/73963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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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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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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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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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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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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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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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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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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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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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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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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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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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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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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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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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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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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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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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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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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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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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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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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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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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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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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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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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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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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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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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