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先提起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衔接与转换
司法案例,既是过去的经验,也是现在的尺子,对于推进法律统一适用、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案例在提炼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发挥案例作用,营造选好、用好案例的浓厚氛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开设“精品案例”专栏,由省高院研究室联合各中院,选取典型性和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予以刊载,以期分享司法智慧、提供实务参考,努力把“公正与效率”落到实处,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枣庄市环保公益联合会诉安徽某水泥公司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社会组织先提起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衔接与转换
裁判要旨
1.社会组织在未全面掌握被诉单位环境污染和整改修复措施落实情况前,仅依据行政处罚文书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诉讼情况通报环境主管部门,并启动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衔接转换程序。
2.环境主管机关、被诉单位同意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并邀请社会组织全程参与、监督磋商过程,社会组织不同意且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2017年,原和县环境保护局就安徽某水泥公司环境污染问题先后对其作出三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在和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
枣庄市环保公益联合会依据上述三份公开的行政决定书向马鞍山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马鞍山市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安徽某水泥公司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
马鞍山中院将诉讼情况通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安徽某水泥公司自愿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解决相关问题。对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功能性损失,双方经专业评估后进行磋商,同时邀请枣庄市环保公益联合会监督磋商过程。枣庄市环保公益联合会坚持诉讼,不同意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与安徽某水泥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裁判结果,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皖05民初72号民事判决:驳回枣庄市环保公益联合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安徽某水泥公司在发生违法行为后已及时完成整改,不存在尚未完成整改致环境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情形。对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环境主管机关已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且枣庄环保公益联合会在提起诉讼及审理中提交的证据仅为政府网站的行政处罚文书,其诉请中虽然对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要求以评估鉴定为依据,但并未提交鉴定申请。法院立案后,及时通知环境行政部门,且环境行政部门已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开展了环境污染的鉴定工作。环境行政部门基于行政执法的专业性及职权,可以更加全面、即时、持续有保障的对案涉环境违法行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告的诉讼目的已有保证,且已达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效果。枣庄市环保公益联合会可关注环境行政部门后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以切实保护环境公益,同时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案例注解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社会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仅凭生态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公益诉讼、追求高额律师代理费等。究其原因:一方面,环境民事诉讼制度起步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不畅;另一方面,监督和激励机制不完善,少数社会组织不能正确履行社会责任。
一、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异化之起因
(一)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数量上异军突起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整个公益诉讼制度中占比高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也包括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公益诉讼”字样,发现与其他几类公益诉讼案件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存在重叠)案件量较多,占比21%。
2.社会组织起诉率明显高于检察机关的起诉率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由选择民事案由,共识别313个案件,除司法确认案件、文书无法识别案件外,得到有效案件284件,其中社会组织单独提起131件,占比46.1%;检察机关单独提起103件,占比36.2%。
(二)社会组织诉请缺乏证据支撑,诉前鉴定率过低
对284个案件梳理发现,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有诉前鉴定80件,诉前鉴定率为77%;社会组织单独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诉前鉴定的21件,诉前鉴定率为16%,绝大多数案件在起诉状中随意以100万、200万元等金额作为起诉标的,然后备注以鉴定为准,均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进行鉴定,诉讼请求的事实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撑。
(三)社会组织起诉律师参与度高、代理费高昂
1.集中代理现象突出
主要表现为个别律师事务所长期代理多个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个律师所事务所代理多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较典型的有: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29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涵盖7个社会组织;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12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涵盖4个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起诉时多数会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在诉求中均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等费用,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律师代理费的案件占比高。
2.律师代理费较高且影响案件走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社会组织高额律师代理费的诉求裁判尺度不一。较典型的有:自然之友研究所诉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酌定律师代理费15万元。中国绿发会诉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一案中,诉请律师代理费高达68.87万元,一审未完全支持。后中国绿发会上诉请求改判增加律师代理费用。二审法院审理后酌定律师费为20万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心之考量
民法典、生态环境保护法授权特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是对环境权利的社会属性作出回应,另一方面有效弥补检察机关或环境资源主管部门的力量不足。如何既不挫伤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又能规范社会组织的起诉行为,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考量以下因素: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利他性”属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界定,学界莫衷一是。有学者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为直接维护环境公益,任何公民或团体依法对侵害环境公益者提起诉讼。也有学者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代表国家政治意愿的“特别诉讼”,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共同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无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如何界定,统一认识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对象是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在不区分环境资源的整体性和区域性以及代际关系情况下,受益的群体是不特定的人群,出发点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属性是“利他主义诉讼”。
(二)社会组织的辅助性功能定位
社会组织,尤其是长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设立初衷是保护生态环境,致力于服务环境保护事业。因此,这类社会组织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专业性是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可比拟的,由这类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弥补法定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足,尤其是针对个别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怠作为。社会组织本质属于非营利性企业法人,出于自身利益、诉讼阻力等因素考量,多就异地环境污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性质决定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只能发挥辅助功能,起到补充作用。
(三)诉讼成本的合理性支出界定
与利己诉讼不同的是,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并不是挽回自己的权益受损,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本的确定标准应“以办案需要为根本、以实际发生为依据、以相关发票为凭证”。实践中,律师代理费虽然有相应票据作为凭证,但一般都以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约定为原则,弹性幅度大。从大多数案例看,社会组织一般是在执法机关查办环境污染事实基础提起诉讼,败诉率极低。在此情况下,动辄将高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律师代理费视作社会组织的诉讼成本,强行要求被告承担,无疑加重了环境侵权责任人的额外负担,也容易让社会组织和律师事务所结成利益联盟。
(四)配套制度的逻辑关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虽然理论来源不同、参与主体不同、适用程序不同,但都可以处理因同一个环境损害事实引发的生态修复费用,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竞合关系。基于一个侵权行为不应重复承受两次相同责任的原理,在制度选择顺序上应有先后之分,而制度顺位则应考虑参与主体(包括被告在内)的积极性以及制度功能的大小。
三、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举措
本案创新了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后的案件审理与环境主管机关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衔接与转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基于对生态环境保护提起的诉讼,理应遵循公益性目的,通过诉讼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面对日益暴露的诸多不完善之处,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规范:
(一)立案审查:社会组织资格审查
对于资格审查,针对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社会组织资格审查宽严不一的现状,以及从个别社会组织专以诉讼牟利的潜在风险防范角度,对社会组织的资格审查,应更为统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社会组织的规定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建议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除审查社会组织登记情况、五年年审情况外,另审查公益组织从事环保公益活动情况,可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部门了解情况。据悉,针对社会组织起诉的乱象,环保主管部门与民政主管部门正准备出台相关管理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对社会公益组织的管理。
(二)审判原则:坚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优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质上是特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程序、起诉条件、诉讼目的上存在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6条-18条对两种诉讼的衔接作出规定,明确了三个方面的规则:一是诉权平行、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的规则;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先行审理的规则;三是诉讼请求覆盖规则。根据法条内容及后诉提起时间的不同将其分为两类:一是在前诉审理终结前提起后诉,法院依法受理并由同一审理组织合并审理两诉,以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为优先审理对象,审理结束后,就民事公益诉讼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裁判;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行提起并经审理结束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再起诉的,必须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以中国绿发会诉山东某化工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一审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中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生态环境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理结束后,一审法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继续审理。这一案件的审理,坚持了“两诉”均处在审理阶段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顺位优先。
(三)审判规则:适用社会组织公益诉讼与环境主管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衔接与转换机制
为更好地坚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优先原则,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向当地的环境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机制,在征询涉诉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就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磋商,磋商可邀请专家、案件受理法院、检察机关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监督。如磋商达成协议,则社会组织无需再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如磋商不成,优先考虑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相关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明确不起诉时,则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正常审理。
同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基于对生态环境保护提起的诉讼,理应遵循公益性目的,通过诉讼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面对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不完善之处仍需要加以规范。对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明确其立案资格审查标准,厘清起诉主体对被告不修复行为起诉,还是对被告不履行替代性修复责任起诉。坚持“责任主体明确+损害事实+损害结果”的立案标准即:有明确的被告、有相应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实发生、有具体的损害结果且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建立法律援助全覆盖制度,引入援助律师代理机制,设立专项诉讼公益基金支付律师报酬和对社会组织进行奖励,以规范社会组织的起诉行为,以及扭转高额律师代理费转嫁制度给被告加重负担的局面。
原文链接:http://ah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6/id/737449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
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
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
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
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
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没有强制要求。
-
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
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
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
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可以申请。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
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
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
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
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
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
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
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
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
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
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
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
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
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
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
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
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
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
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
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
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
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
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