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和《广东省公安厅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
和《广东省公安厅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公规〔2024〕4号
各市、县公安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省厅对《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粤公意字〔2020〕1号)和《广东省公安厅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粤公规〔2020〕3号)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修改内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如对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处理不服,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之日起60日内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三)将附件1《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中“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修改为“你可以在3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四)将附件3《注销户口证明》的“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XX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向XX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XX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广东省公安厅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修改内容
(一)将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修改为“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附件13中“向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修改为“向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公安厅
2024年6月7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
为妥善处理涉及我省的重复(虚假)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等政策文件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定义
(一)重复户口是指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户口。
(二)虚假户口是指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捏造事实取得的户口。
二、处理原则
(一)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真实户口,应予以保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虚假户口,应予以注销。
(二)迁移后未注销的重复户口,应注销;二次以上重复迁移的户口,应保留第一次迁移的户口,其后迁移的户口应予以注销。
三、发现
(一)工作发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政、出入境、交通管理以及案件侦办等工作中发现重复(虚假)户口线索;党委、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在开展涉及登记公民身份信息的工作中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的重复(虚假)户口线索。
(二)投诉举报。群众通过公安机关对外公布的投诉举报方式提供他人拥有重复(虚假)户口线索。
(三)主动申报。居民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自身的重复(虚假)户口。
四、核查
(一)公安机关根据重复(虚假)户口线索开展详细的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应制发协查函;需要个人配合调查的,可以依法传唤。
(二)公安机关根据核查结果,作出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决定。
五、处理
(一)经调查核实认定为重复(虚假)户口的,公安机关制发《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附件1),通知当事人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可将重复(虚假)户口信息予以锁定。
(二)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签收等原因导致告知书无法送达的,公安机关制发《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公告》(附件2),公告期为60日。
(三)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或者公告期满后,当事人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公安机关将按规定注销重复(虚假)户口。
(四)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出具《注销户口证明》(附件3)给当事人并存档备查;如当事人还有其他事务需要处理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户口(同一人)证明》(附件4),为当事人办理个人事务提供便利。
(五)在核查处理工作中,发现重复(虚假)户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注销户口,但应将户口信息锁定,或将有关情况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报送上级公安机关研究后再作出处理决定。
1. 涉及案件在逃或尚未判决的;
2. 罪犯服刑期间,真实身份未查明的;
3. 有民事纠纷未了结,真实身份未查明的;
4. 其他不宜注销的情形。
(六)户口信息锁定由重复(虚假)户口的调查单位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户口信息锁定的范围包括限制办理户口、身份证业务。
六、备案
重复(虚假)户口核查处理工作所形成的材料均应存档备查。其中户口底册、迁移证件以及处理决定等正式文书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期;其他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保管期限为长期;收缴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复印、扫描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救济
当事人如对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处理不服,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之日起60日内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解释权
本意见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九、期限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
2. 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公告
3. 注销户口证明
4. 户口(同一人)证明
广东省公安厅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和《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内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和在广东省内进行爆破作业的从业单位。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地级以上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及公安派出所依据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
第一节申请
第四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及下列材料:
(一)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附件1-1);
(二)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包括可移动库)的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2);
(三)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身份材料(附件1-3);
(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附件1-4);
(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附件1-5)。
第五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及提供下列材料:
(一)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包括可移动库)的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2);
(二)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附件2-3);
(三)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身份材料(附件2-5);
(四)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的证明(附件2-6);
(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附件2-7)。
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全部材料应符合固定的格式要求提交。
第二节受理
第六条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机关应自行组建、公布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参与对申请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出具综合评审结论等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公安机关根据初审意见作出如下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发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附件5);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发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附件6),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发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7),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三节内部审查
第八条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向申请单位所在地或申请单位自有或租用的民爆物品专用储存库所在地的直接下级公安机关下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查通知书》(附件8),由其对以下项目和情况进行内部审查:
(一)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二)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等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是否有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四)申请单位自有或租用的民爆物品专用储存库是否经安全评价合格,是否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同意使用;
(五)其他有必要审查的项目和情况。
第九条公安机关自接到审查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查登记表》(附件9),有补充材料的可随表附上,经治安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一并上报。
第十条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认为内部审查结论与事实不符或缺项的,通知申请单位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并经所在地治安部门盖章确认后上报。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自有或租用的民爆物品专用储存库不在省内或有其他情况需要省外公安机关核实了解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可参照上述形式,以发调查函的形式商请省外公安机关协助审查。
第四节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申请单位的专用仓库、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爆破作业单位现场核查委托书》(附件10)。现场核查应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委托3名以上专家组成员(单数)参加,并指定1名专家牵头负责。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主管领导、专管民警参与现场核查;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主管领导、专管民警参与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一)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申报资料的重要凭证复印件的真实性;
(四)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六)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资料或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资料与实际不符、或有造假情形的,判定为不合格。对其中出具虚假、伪造资料的申请单位及其出具该凭证的人员,通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登记在案,申请单位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现场核查结束后由专家组填写《爆破作业单位现场核查表》(附件11)并制作成电子文件。核查表一式4份,申请单位、参与现场核查的公安机关、专家组和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各1份。
第五节审批
第十六条现场核查结束后,由专家出具综合评审结论,并由参与评审专家逐一签名后提交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承办人员根据内部审查意见、现场核查情况和综合评审结论,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附件12),并将相关材料报治安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八条治安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召开本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后由治安部门主要领导在《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按以下流程送分管领导审定: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六节公示及公告
第十九条准予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的,在互联网上公示相关内容信息(附件13-1),公示期5日;不予行政许可的,发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13),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公示期结束后,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收集反映的意见并进行核查,经核查证实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发出不予批准决定书;无意见或经核查不影响准予许可的,向申请单位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中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相关前置许可证件期限不足3年的,依据相关前置许可证件期限决定其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核发许可证后30日内,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许可证后15日内,将依法取得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省公安厅备案(见附件14)。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自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七节换发、变更、补发、降级、撤销、吊销、注销
第二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向原发证公安机关提出换发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原发证公安机关收到换发申请后,办理程序按照本细则许可流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机关提出换发许可证的申请。
原发证公安机关可适用简化程序,重点审核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提供的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变更申请报告;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证明;
(三)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表和公司任命书;
(四)新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公司任命书、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简历表等材料。
经审核符合相应变更条件的,由发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主管领导审定后换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申请单位在领取新许可证时,应当将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发证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被降低资质等级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单位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除撤销许可证外,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的严重情形,依法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超过许可的作业范围或2个以上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超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或者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涉及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09〕18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量标准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的严重情形,依法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经公安机关指出但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规范标准,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不符数量超过《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量标准的;
(三)超量储存达1倍以上的;
(四)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超过《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量标准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的严重情形,依法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数量超过《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量标准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并被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被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数量超过《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量标准的。
第三十三条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符合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情形的,要及时受理案件,全面调查取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和执行相应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对申请听证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听证,全面听取当事单位陈述和申辩,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许可证,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发申请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许可证降级、撤销、注销应经发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八节许可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申请单位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对存在执法过错的有关人员按照公安部和省厅关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三章爆破作业单位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据爆破作业单位的风险因素、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对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按评分情况进行安全预警等级评定,实行分级预警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对照《风险评估及分级预警量化评分表》(附件15),对在辖区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以半年为一考核周期组织进行量化评分,并按评分情况进行安全预警等级评定。
第四十条根据量化评分情况,安全预警等级评定分为红、黄、蓝三色预警。量化评分小于或等于70分的为红色预警等级,大于90分的为蓝色预警等级,其余的为黄色预警等级。
第四十一条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将对辖区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的量化评分和安全预警等级评定情况向辖区各级公安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通报,并同时抄送省公安厅。
第四十二条根据安全预警等级评定情况,属地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一)对评为红色预警等级且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属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采取暂停审批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停业停产整顿等措施,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由属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实。在下一考核周期内,应将整改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县区级公安机关每半月检查不少于1次;辖区公安派出所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
(二)对评为黄色预警等级的,在下一考核周期内,属地公安机关对相关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县区级公安机关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辖区公安派出所每半月检查不少于1次。
(三)对评定为蓝色预警等级的,在下一考核周期内,属地公安机关对相关单位应依法落实监管职责,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县区级公安机关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辖区公安派出所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在爆破作业单位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管理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章爆破作业单位公共安全诚信缺失管理
第四十四条许可证发证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后续跟踪动态监管,逐一建立动态监管档案,及时收集、掌握、记录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各地公安机关办理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案件时,办理机关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或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7日内将简要案情书面告知许可证发证公安机关及省公安厅。许可证发证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及时组织复核并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十六条省公安厅对在广东省内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统一实行公共安全诚信缺失管理。
第四十七条具备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当列入公共安全诚信缺失爆破作业单位名单:
(一)上一年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2次以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或最近3年内受到1次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上一年度被同一地市公安机关在爆破作业单位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管理中连续2次列为红色预警等级的;
(三)上一年度被2个以上不同地市公安机关在爆破作业单位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管理中同时列为红色预警等级的;
(四)上一年度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的;
(五)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省公安厅每年年初决定上一年度公共安全诚信缺失爆破作业单位名单,在本机关内网和外网上予以公布,并将相关信息定期通报负有共同安全监管职能的同级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工信等部门和相关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行业协会。
诚信缺失名单公布期限为1年。公布事项包括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以及简要违法违规事由、行政和刑事处罚决定、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结论、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将爆破作业单位公共安全诚信缺失管理积极纳入国家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与其他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的沟通与衔接。对列入公共安全诚信缺失名单的单位,在办理民爆物品相关业务时应从严审批,并参照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管理中列为红色预警等级的单位进行重点监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细则所规定的“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本细则中有关日期的表述,未专门指明为工作日的,均为自然日。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所规定的“治安部门主管领导”是指负责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工作的治安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省公安厅之前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规定,自2020年2月15日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事项由省公安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施行。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参照本细则,按照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实施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公网发〔2019〕1139号)和有关工作指引要求施行。
第五十四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公安部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生改变时,本细则中不相符、不一致、不适应部分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公安部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附件:
1.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3.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4.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5. 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
6. 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
7. 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8.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查通知书
9.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查登记表
10. 爆破作业单位现场核查委托书
11. 爆破作业单位现场核查表
12. 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
13. 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
14.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
15. 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量化评分表
原文链接:http://gdga.gd.gov.cn/xxgk/flfg/content/post_4456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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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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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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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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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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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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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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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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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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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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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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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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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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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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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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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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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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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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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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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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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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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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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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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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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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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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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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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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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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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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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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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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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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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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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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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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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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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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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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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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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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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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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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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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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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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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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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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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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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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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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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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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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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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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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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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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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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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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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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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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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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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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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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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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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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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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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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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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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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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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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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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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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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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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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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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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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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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