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吹响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冲锋号。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5部分32条,针对新形势下检察官助理队伍的新情况新问题,着眼健全完善检察职业体系,提出一系列加强检察官助理管理的新政策新举措。
《意见》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优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职责明晰、担当作为、管理规范、结构合理的检察官助理队伍。促进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完善履职机制,畅通职业通道,增强职业认同,激发队伍活力,引导检察官助理安心工作、建功立业。加强检察官助理中长期职业规划,立足检察官助理在辅助办案岗位相对长时间履职等实际,兼顾检察官人选储备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健全和完善符合检察官助理职业特点的选育管用机制。
《意见》强调,加强检察官助理招录工作。各省级检察院在检察官助理招录工作中应当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人员结构、队伍建设需要等,合理设置辖区检察院招录检察官助理的条件。根据工作需要,探索将具备一定年限的司法辅助工作经历等作为部分岗位的招录条件。通过规范便捷机制招录检察官助理,为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检察官助理岗位创造便利条件。重视发挥检察官助理办案作用,合理确定各级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在本院政法专项编制中所占员额比例。
《意见》明确,优化检察官助理履职管理。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承担以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的检察辅助事务。充分发挥检察官助理专业办案能力。经遴选委员会审核后等待递补担任检察官的检察官助理,以及曾有检察官任职办案经历的检察官助理,可以在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资深检察官的指导下相对独立承担办案任务。指导办案的检察官应当承担审核把关责任。对检察官助理实行分阶段培养训练。检察官助理培养阶段的确定,主要以办案能力养成和职业发展方向为依据。从事法律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业务能力较强、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拟作为检察官人选的人员,可以作为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进行培养训练,全面参与需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各类办案事项,为将来遴选担任检察官后独立承办案件做好准备。经检察长批准,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在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时,可以在检察官就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言后,辅助进行举证质证、补充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
《意见》要求,拓展检察官助理发展空间。要聚焦检察官助理的核心职责加强管理,通过分级分类建立优秀检察官助理人才库、举办业务竞赛、评选办案能手等多种方式,发现培养检察官助理专业人才,发掘选树检察官助理先进典型,营造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的良好氛围,增强检察官助理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尊荣感。研究确定、跟踪培养一批优秀年轻检察官助理,有意识加强全方位培养锻炼。根据检察工作和干部培养需要,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检察官助理到综合部门锻炼。对具有检察业务和综合管理工作经历的检察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注意选拔使用。综合素能优秀的资深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部门负责人承担对本部门检察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对新入职检察辅助人员的传帮带等职责;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选拔、推荐担任领导干部。对于拟到下级检察院初任检察官的检察官助理,上级检察院要会同下级检察院,统筹研究其初任检察官后的职业发展规划,增强职业发展的可预期性。
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进一步推进检察官助理职业化建设——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发布时间:2024年7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健全完善检察职业体系,优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加强检察官助理职业化建设,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目标:健全检察职业体系
记者:近年来,最高检就检察官管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是第一次专门出台关于检察官助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检察官助理与检察官都是检察职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办案力量。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助理队伍,关系到党的检察事业后继有人这个长远性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队伍建设,多次部署完善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机制。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检察辅助人员招录、管理、保障制度。
整体看,检察官助理这支队伍比较年轻、专业素能较好,但是职业化程度不高,存在人员力量不足、发展通道不畅、职业认同不强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各级检察院普遍把检察官助理视为遴选入额前的临时身份和过渡阶段,缺少对这一职业的中长期培养发展规划;对检察官助理遴选入额关注较多,对岗位履职重视不够;对作为检察官人选储备关注较多,对作为专业办案力量的重视不够。
《意见》着眼检察官助理职业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明确职业预期、畅通职业通道,建立符合检察官助理职业特点的全链条的选育管用机制,目标是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职责明晰、担当作为、管理规范、结构合理的检察官助理队伍,引导广大检察官助理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建功立业。
招录:合理设置条件,用好招录政策
记者:对于担任检察官助理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是否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问题,各地的做法不一样,一些地方反映检察官助理招录困难,《意见》对此是否要统一规范?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检察官助理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后新出现的人员类别,管理政策在逐步优化和完善。《意见》出台前,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层面没有规定担任检察官助理的一般条件。实践中,一些艰苦边远地方检察院“求才心切”,设置的招录条件过高,进一步加剧了人才难招难留问题。
设置招录条件既要考虑将来遴选检察官的需要,也要符合检察官助理履职特点和本地实际。《意见》规定,担任检察官助理除符合公务员条件外,一般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检察官学历条件可以放宽的地方,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学历条件也可以相应放宽。也就是说,一般要具备将来能够遴选担任检察官的基本条件。
考虑到各地各级检察院情况差异较大,检察官助理招录条件既要相对统一,又要因地制宜。招录检察官助理的学历、年龄、工作经历、是否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等具体条件,由地方各级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后,层报省级检察院审核。举例来说,对于法律专业人才充足的地方,可以在招录检察官助理时对学历、法学专业等设置较高条件,可以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法律专业人才匮乏、招人难问题突出的地方,可以只对学历学位设置一般条件,不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入职以后再考。对于检察官助理短缺已经影响基本办案工作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条件,按照公务员的基本条件招录;这种情况下,要对将来能否担任检察官等职业发展问题做好政策说明。
加强检察官助理的招录工作,不仅要合理设置招录条件,还要优化招录程序。《意见》梳理融合了2015年中组部、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有关工作意见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招录基层公务员有关政策,结合检察官助理队伍职业特点,为招录工作提供了丰富的“政策工具包”,包括单独命制试题、合理确定开考比例、优化招录程序等,指导破解艰苦边远和民族地区检察院招录难题,畅通法学专业人才进入检察机关的通道。
职责:以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
记者:检察官助理的职责是承担检察辅助事务,您刚才又强调“检察官助理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办案力量”,如何准确把握这之间的关系?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当前,检察官助理队伍中年龄40岁以下的人员占72%,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8%,如何用好这支年轻化、专业化的办案力量,关系到党的检察事业健康发展。受“助理”“辅助人员”“辅助事务”等身份名称和职责表述的影响,实践中对检察官助理的职责范围和定位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观点认为检察官助理没有办案资格,只能给检察官打下手、做幕后案头工作,将检察官助理履行职责与行使检察权割裂开来,进而认为“员额制改革导致办案人员力量减少,加剧了案多人少矛盾”,没有准确理解司法体制改革精神。
检察官助理承担的检察辅助事务以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与书记员承担的事务工作、司法警察负责的警务工作、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的专门技术工作有明显不同。根据202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检察官职权有10项,检察官助理职责有7项,范围基本一致,都包括侦查、调查、审查、出庭等诉讼活动,两者是指导与被指导的一体履职关系,不是各司其职的分工负责关系,“主辅”定位的根本在于检察官对部分办案事项有决定权、而检察官助理没有决定权。检察官助理参与办理案件,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考虑到部分检察官助理在能力和资历上已经符合检察官的履职要求,《意见》明确,经遴选委员会审核后等待递补担任检察官的检察官助理,以及曾有检察官任职办案经历的检察官助理,可以在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资深检察官的指导下相对独立承担办案任务;指导办案的检察官应当承担审核把关责任。
此外,由于检察官助理职责涉及实质行使检察权,《意见》明确检察官助理不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不得代行检察官助理职责。根据工作需要,素质优秀的聘用制书记员可以配合检察官助理履行职责。
配置:确保队伍规模,统筹调配履职
记者:当前,一些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数量过少,规模较小的检察院问题更突出,《意见》有何解决举措?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2013年,中组部、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提出,“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限额内,综合考虑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量等因素,确定各类人员员额比例。”目前,部分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短缺,一些检察院的队伍结构不尽合理,除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以外,其他类别人员的比例过高,不仅影响检察办案工作,也造成检察官人才储备不足。考虑到全国实有检察官助理人数占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的比例约为26%,经征求意见并综合研判,《意见》明确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员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院政法专项编制的30%。
《意见》根据检察办案实际,没有强求按照“一官一助一书”模式组建办案团队。检察官助理可以相对固定协助一名或多名检察官办理案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综合考虑案件数量、类型、难易程度和人员结构等因素,合理配备检察官助理,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人员配置与办案任务的均衡匹配。
《意见》着力优化“小型检察院”的人员分类管理。目前,全国政法专项编制30名以下的基层检察院占比超过五分之一,这些检察院“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由于机构编制有限,岗位职责难以细分,人员大多身兼数职,经常需要相互补台补缺、协同开展工作。《意见》提出,除检察官之外的检察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统一任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工作(个别的司法警察和专职行政人员除外),实行融合履职,由检察长根据全院工作轻重缓急,动态、灵活使用有限的检察人员,最大限度加强办案力量,提升人员管理使用效能。
培养:区分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方向
记者:当前检察官助理普遍反映“入额难”,年年备考、倍感焦虑,应当如何看待和应对这一问题?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检察官依法实行员额制管理,权责更重、保障更优,这也意味着担任检察官的机会必然是稀缺的。员额制改革之初检察人员大批量遴选“入额”,只是改革过渡期间的特殊状态。随着检察官队伍逐步充实、员额基本用满,员额制管理进入了“退一补一”的常态化运行状态。从长远和整体看,不是所有的检察官助理最终都会成为检察官,大部分检察官助理将会在辅助办案岗位上相对长时间履职。新的形势下,不宜再对所有检察官助理实行“无差别”培养、扎堆遴选、年年备考的粗放式管理。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一支适度稳定、有序交流、素能全面、专业敬业的检察官助理队伍。对个人来说,要转变担任检察官助理是“过渡”“临时身份”的看法,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充分发挥检察办案生力军作用,在检察官助理岗位上成就职业价值。
《意见》根据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方向,分别确定了培养训练的重点。对于新任职的检察官助理,主要加强基础性、程序性检察辅助事务和办案规范的训练。对于具备一定辅助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助理,主要强化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参与侦查调查等实质性行使检察职权的办案技能训练。对于从事法律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业务能力较强、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拟作为检察官人选的人员,可以作为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进行培养训练,全面参与需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各类办案事项,为将来遴选担任检察官后独立承办案件做好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检察官助理培养阶段的确定,主要以办案能力养成和职业发展方向为依据,不与职级直接挂钩。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由本院党组根据检察官遴选需要,综合考虑与检察官岗位的适配性、发展潜力、个人职业意愿等情况,在现有检察官助理人数一定比例内统筹研究确定。
履职: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全面参与办案
记者:《意见》提出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要全面参与需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各类办案事项,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方向是担任检察官,因此履职要求不同于其他检察官助理,要全面参与各类办案事项,为将来履行检察官职责做好准备。工作中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全面履职,功能是完善检察官职业养成路径。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改革后,不再设置“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改为主要实行聘用制,检察人员不能再按照“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的成长阶梯逐步积累经验、提升素能。有的检察官在遴选任职之前从来没在法庭上开口说过话,任职后很难尽快适应履职要求。实践中,现在的检察官助理与曾经的“助理检察员”在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上基本相同;检察官助理全面参与办案,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取消“助理检察员”后检察官职业养成路径上的断档,对于整体提升检察人员业务素能和办案质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二,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全面履职,重点是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早在2015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包括“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这里的“协助”是实质意义上的协助,不是播放PPT、递送材料、文字记录等应由书记员承担的事务工作。202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检察官助理的协助出庭职责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经检察长批准,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在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时,可以在检察官就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言后,辅助进行举证质证、补充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
第三,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全面履职,关键在于依法规范。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作为诉讼主体,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等检察人员作为一个整体,代表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在办案团队中,检察官助理具体参与哪些办案事项、以何种方式协助检察官办案,属于检察人员内部分工和履职管理的范畴,要注意避免人员分类的割裂化、队伍管理的碎片化、职权行使的个人化。《意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检察官助理履职管理,要求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由院党组选拔确定,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办案,经检察长批准才能在法庭上作补充、辅助发言。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把握工作标准和程序,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发展:提供完整、宽广的职业平台
记者:有些同志对长期担任检察官助理有顾虑,认为职业发展会受到限制,《意见》对此有何安排?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检察官助理既是检察官的主要来源,也是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办案力量。《意见》着眼构建检察职业体系,长远谋划、通盘考虑,让广大检察官助理在遴选担任检察官之外,拥有更为完整、宽广的职业发展平台。
一是统筹纳入领导干部选任和干部交流的“大盘子”。《意见》提出,要研究确定、跟踪培养一批优秀年轻检察官助理,有意识加强全方位培养锻炼。根据检察工作和干部培养需要,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检察官助理到综合部门锻炼。对具有检察业务和综合管理工作经历的检察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注意选拔使用。
二是综合素能优秀的资深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部门负责人承担对本部门检察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对新入职检察辅助人员的传帮带等职责;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选拔、推荐担任领导干部。
三是完善检察官助理与其他检察人员的交流机制。《意见》提出,检察官助理原则上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职级设置一一对应,任职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同时,对检察官助理与检察官相互转任的,在比照确定等级职级以及任职年限计算上建立了衔接机制,增强各类检察人员交流培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同时,最高检正在按照中央有关工作部署推动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意见》强调,对于拟到下级人民检察院初任检察官的检察官助理,上级人民检察院要会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统筹研究其初任检察官后的职业发展规划,增强职业发展的可预期性。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7/t20240725_6613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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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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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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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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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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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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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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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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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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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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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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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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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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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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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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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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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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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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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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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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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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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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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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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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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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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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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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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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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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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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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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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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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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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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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