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民抗32 号裁定公告

时间:2024-08-19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黔民抗32号

  戴友明、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方东健、贵州铜仁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州铜仁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戴友明、宋进、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方东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443/szzxgg/28428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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