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小林减刑一案 罪犯唐小林减刑一案

时间:2024-08-30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死)字第6号

  

  罪犯唐小林,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双牌县人,住湖南省双牌县理家坪乡零田洞村委会。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湘11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小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已付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湘刑终3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刑初1号对上诉人唐小林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2022年6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小林自2022年6月入监以来,综合改造表现一般,2023年10月31日因生产琐事与罪犯令狐世龙发生争执并动手打罪犯令狐世龙,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4年3月8日,罪犯唐小林因生产琐事对罪犯马国安进行推拉,扣监管改造分2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3月表扬3次,并余590.5分。原判财产刑: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已付清)。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小林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6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836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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