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宽城法院发出全省首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时间:2024-10-22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打击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恶意拖延、阻碍执行、规避执行等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公信力,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详细梳理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滥用执行异议权行为,发出了全省首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在审理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某与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王某先后两次针对执行过程中的限制消费令提出执行异议,法官发现该案存在滥用异议权情形。为有效打击和预防滥用执行异议权行为,法官制作并向异议人发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滥用异议权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后续案件审理中,要求异议人及亲属签署《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因滥用权利和虚假诉讼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促使其在行使权利时更加审慎、理性。

  

  

  

  

  法官说法

  执行异议权利设定本意是当权利人因法院执行行为侵害到自身合法权益时,法律赋予其依法维权的法律制度,如滥用该权利、恶意阻碍法院执行,将极大损坏司法公信力、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以下行为可能存在滥用执行异议权情形:

  1.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对同一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反复提出执行异议或者以不同异议人名义相继提出执行异议;

  3.已经人民法院明确告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仍坚持提出执行异议;

  4.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执行异议;

  5.伪造代理手续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

  6.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以物抵债、离婚析产、房屋买卖、租赁、追索劳动报酬、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法律关系提起执行异议;

  7.当事人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虚构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债务提起执行异议;

  8.持他案虚假诉讼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书提出执行异议。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564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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