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大民生丨“我租的房子被水淹了!”

时间:2024-10-24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九台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水管漏水导致商铺无法经营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某房地产公司与孙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门市房出租合同。今年5月,原告某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表示自己只收到了部分租金并代缴了取暖费,要求被告孙某将剩余租金和取暖费尽快给付。

  而孙某则辩称,剩余部分租金已经通过交付现金的方式支付给房地产公司当时的总经理,在租赁房屋一年后,因房屋管道严重漏水致使孙某店铺内用于经营的电子设备全部损坏,无法营业,造成高额经济损失。事发后孙某与房地产公司当时的总经理口头达成房屋收回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意,同时交还了钥匙。因此,被告孙某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返还剩余租金,并拒绝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有缓和关系的可能,便希望能够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矛盾,但双方互不相让,未能调解成功。

  庭审过程中,法官通过仔细地询问得知,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坚持认为自己没有维修破损水管的义务,而孙某则因其一直未退租金而将报废的设备一直留在租赁房屋中未做清理。

  法官听过质证意见和法庭辩论后,进一步厘清了争议焦点,休庭后对双方当事人耐心进行释法明理。法官表示,房地产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而因设备损坏导致孙某无法继续经营,且该房屋已由他人占有使用,某房地产公司有义务退回相应的租金。同时,孙某作为承租人,在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并已经交还钥匙的情况下,却没有将所有物品清理移出,对房屋流转使用造成影响,违反了承租人的返还义务。

  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庭后共同确认房屋现状,找到当年收取租金的工作人员,共同协商解决,更好地保护各自的利益。

  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就在开庭的第二天,法官接到了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的电话,告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也认识到了自己之前对法律理解的错误,并提出了撤诉。至此,该案成功化解。

  群众利益无小事,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用心、用情、用力依法妥善化解群众身边的“小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6397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