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提示书》,“未”爱发声

时间:2024-12-02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指出,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进行早期预防,将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关口前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丰都法院发出两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依法及时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进行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在原告杨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系再婚,婚后育有一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多有不合,常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睦,遂诉至法院。“好的家庭教育是一场双向奔赴,离婚不是家庭教育的终点”承办法官代孝国说道。庭审中,原、被告对离婚事项无异议,但均坚持要求抚养女儿,双方分歧较大。本案公开审理结束后,社坛法庭依法向原、被告当事人送达并当庭释明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并对原、被告提出要求和建议:1.父母因离婚产生纠纷,子女将面临心理上、生活上的巨大变化,需要三思而后行;2.即使离婚,也需保持理性,时刻要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情感需求;3.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释明后均表示:离婚问题是大人的感情纠纷问题,不会因为双方的离婚纠纷而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即使双方离婚,也一定会尽到自己的抚养义务。

  在原告黄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结婚多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当事人曾就离婚事宜多次协商,但均因未成年女儿的抚养问题而协商无果,故原告黄某诉至法院。案件办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杜春秋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未成年女儿由原告黄某抚养。在办理本案时,杜春秋法官注意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其未成年子女在大部分时间下仅能跟随父母一方生活,故在对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杜春秋法官特地向原告黄某和被告秦某发放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并结合其中相关内容就关爱未成年子女进行了提示说明。“这个年龄段的小孩就像一棵刚刚萌芽的小树苗,她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双方父母以及整个家庭的关心和爱护”,杜春秋法官说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即使父母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但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是无法割舍的,在今后的生活中要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及时的关心与关爱”。黄某和秦某表示,虽然双方结束了婚姻关系,但也将共同认真履行父母应尽的责任,关爱孩子身心健康。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208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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