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行政、住建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各自职责职能,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能力水平,依法妥善处理一大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建设工程招投标、商品房屋预售、建筑质量监管、违建查处等领域行政争议,用法治“力度”维护民生“温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持续为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法治保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凝聚执法司法合力,依法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住建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省法院、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从全省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中,共同评选出十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是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案例二、案例三和案例四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争议,通过判决或者调解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基本居住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案例八涉及地勘单位提供虚假成果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彻底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依法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突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案例五涉及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案例七涉及招投标投诉处理行政复议,依法纠正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中的违法认定,及时化解不当投诉行为给建设项目整体推进带来的负面影响。案例九涉及对特殊情况下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兼顾法理与情理,体现了执法的温度和善意,有助于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案例十涉及串通投标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高效联动、协调配合,有力惩处和打击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业秩序。
三是突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案例一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直接运用行政权力解决自身民事争议。案例二和案例三明确行政机关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应全面遵循房屋征收的法定条件和一次性全面补偿等基本原则。案例五和案例九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防止“小过重罚”、坚持“首违不罚”。前述案例均通过明晰规则,划清行政权力运行界限,有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四是突出实质化解争议。实质化解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案例四涉及住建局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复议机关通过加强调解、和解工作,推动行政机关践诺守信,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案例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复议机关准确把握问题症结,推动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同时保障公民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某公司诉某住建局限制销售登记案
案例二:邓某某等诉某区政府、某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三:陈某某等诉某县政府征收房屋案
案例四:李某不服某县住建局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案例五:某餐饮店不服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六:胡某不服某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案
案例七:某建筑公司不服某市住建局招投标投诉处理案
案例八:某地勘单位提供虚假成果行政处罚案
案例九:某工程公司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例十:某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政处罚案
行政机关不能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直接采取行政手段主张自身民事权益
——某公司诉某住建局限制销售登记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取得某安置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于同年取得所有权证书。但某公司销售该房产时,被不动产登记机关告知该房产被登记为限制销售。某住建局称其与该公司存在民事争议,遂在其内控系统中对案涉房屋采取了限制销售登记措施,未向某公司书面告知。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案涉房屋的限制销售登记。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均具有公信力,基于行政行为的信赖原则,该许可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符合销售条件。某住建局与某公司存在其他民事争议,应当另行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其直接对该房产予以限制销售于法无据,遂判决撤销某住建局对案涉房屋的限制销售登记。
【典型意义】
公司作为重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之一,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对公司不动产作出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公信力,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任意予以限制。即使行政机关与公司存在民事争议,也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随意使用行政手段限制民事主体的正常交易机会,人为设置交易障碍或增加交易负担。在推进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当下,更需要行政机关严格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依法行使权力,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征收补偿决定有遗漏可以责令另行补偿
——邓某某等诉某区政府、某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邓某某等人共有的房屋办理了房产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68.42平方米。案涉房屋于1992年进行改、扩建,增加了5.5平方米,未进行产权登记。2021年,某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后因邓某某等人不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某区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仅对已登记的68.42平方米房屋进行补偿,未对5.5平方米的未登记建筑部分进行处理。邓某某等人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确认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部分程序违法。邓某某等人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未经登记部分应先进行调查认定,根据当地的补偿办法,未予登记的5.5平方米建筑应认定为合法建筑,邓某某等人对该部分享有征收补偿权益,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一并予以处理。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遗漏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内容不当,但因少数独立补偿项目而撤销整个补偿决定将使征收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他内容合法,程序轻微违法,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遂驳回邓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责令某区政府对案涉房屋未经登记的5.5平方米建筑的补偿采取补救措施。
【典型意义】
房屋征收关系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居住保障等基本权益,一次性全面补偿是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因历史原因,城乡结合部等地域存在未经登记建筑的情形较多,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房屋实际情况、当地补偿政策等逐一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及时予以补偿。人民法院虽已查明案涉补偿决定存在遗漏事项,但未径行全部撤销,而是从稳定征收法律关系、保障被征收人及时获取征收补偿权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责令征收主体另行采取补救措施,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重的审判理念。
房屋征收不符合条件可以视情予以部分撤销
——陈某某等诉某县政府征收房屋案
【基本案情】
2016年,某县政府制定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2017年,该规划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则同意。2022年2月,某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某县住建局公布HYQ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进行论证,并对外进行公示,征求被征收人意见。2022年3月,某县住建局向某县政府提交《关于由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先行垫资HYQ片区房屋征收资金的请示》,并获批同意。同月,某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某县住建局作出《HYQ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交某县政府。4月8日,某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HYQ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4月9日,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公告》,《HYQ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为该公告附件一并予以公布。截至2022年7月21日,某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汇总HYQ片区所涉80余住户,已签约61户。陈某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内容上包含了房屋征收决定的主要内容,该公告实为房屋征收决定。案涉项目属于某县政府旧城改造项目,但某县政府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征收公告》符合“四规划”要求、保证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以及旧城改建还应满足的“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签约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等房屋征收法定条件。案涉《房屋征收公告》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或部分撤销。由于征收范围内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协议已经履行,相应的房屋已经被拆除,已签约部分的权利义务已经固定,基于行政行为的安定性,已签约部分不宜直接撤销。经现场查看,陈某某等人的房屋具有相对独立性,某县政府对该部分的征收不具有现实紧迫性,将该部分房屋划出征收范围,不会严重影响征收项目的推进,撤销《房屋征收公告》中涉及陈某某等人的内容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经协调,某县政府也同意将陈某某等人的房屋划出征收范围。遂判决撤销某县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中涉及陈某某等人的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系部分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典型案例。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改变传统的撤销整体征收决定或者以撤销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判决确认违法的判决方式。通过现场查看,确定未签约住户的房屋具有相对独立性,将案涉房屋划出征收范围,不会严重影响征收项目推进,撤销未签约部分的内容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亦能满足未签约户的实质诉求,故采用了部分撤销征收决定的非常规判决方式,为同类型案件的实质解纷提供了新的示范路径。本案的判决既符合个案客观现实,兼顾了已签约户和未签约户不同的利益诉求,又最大限度维持了行政行为的安定性,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让行政复议调解成为解决老百姓烦心事的“优选项”
——李某不服某县住建局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县老城区棚户区居民,其住房因某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而被征收,某县住建局是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某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9年9月29日,李某与某县住建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自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调换的房屋为被征收房屋范围内新建的安置房屋。”某县住建局在签订协议时,提供了安置房屋户型图纸,李某选定了满意的户型并签订了协议。安置房建成后,李某认为分配的安置房户型不符合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户型,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某县住建局按照协议约定的户型对其进行安置。
【复议办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案件承办人在全面了解李某的诉求后,积极与某县住建局协调对接,核实案件有关事实。经核实,双方在签订安置协议时某县住建局已当场释明,设计图纸作为参考户型,实际户型面积以规划核定后为准,协议里已明确约定“调换房屋的产权面积最终结果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成果为准”。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行政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遵守契约精神,某县住建局作为行政机关更应积极践诺守信,若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相应规划应积极履行告知职责,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复议机构一边向李某释法明理,一边与某县住建局多次沟通协调,并召开案件沟通会。通过复议机关牵线搭桥,开发商同意提供与协议签订较为相近的户型让李某进行选择。最终通过行政复议调解方式,李某选到了自己满意的房屋户型。遂在本案受理后第4个工作日李某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实现了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调解是纠纷化解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将调解贯穿涉企复议案件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应调尽调,能够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调解优先、包容审慎、依法纠错的法治精神,通过调解手段最终帮助李某实现“安居梦”,既有效推动行政机关践诺守信、定分止争,也有力解决了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其办案思路对行政协议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具有积极借鉴意义,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
为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添加一剂行政复议的“人情味”
——某餐饮店不服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移交的《关于对某县大道花台绿化被损坏及侵占进行处理的函》,立即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县大道花台绿化部分存在已经被损坏的事实。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初步调查认定,某餐饮店为出行方便,故意损坏绿化面积215平方米,其中斑竹208平方米,鸭脚木7平方米。按照《某县入城大道市政基础设施完善工程绿化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单价计算,共计造成绿化苗木损失17225.3元。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前告知,并进行听证。某餐饮店对破坏的苗木进行了部分恢复。同时,依据《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某餐饮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坏绿化损失17225.3元,并处罚款29283.01元。某餐饮店不服,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多次前往现场调查、走访,实地查看绿化带损坏程度及恢复情况,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复议机构审理发现,某餐饮店因开发商建设住宅底楼商业门市前绿化带规划较长,事先没有预留人行通道,给商铺经营和行人出行造成不便。在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处罚前,某餐饮店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被损坏的绿化带,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复议机构征求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主动对案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鉴于某餐饮店系初次违法,且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有恢复绿化带的行为,同时也为促进县域经济复苏与发展,复议机构建议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考虑某餐饮店的从轻情节,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采纳,并同意适当降低罚款金额。最终,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赔偿损失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将罚款金额调整为16000元。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审理涉市场主体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化解,适当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方式,向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传递守法经营理念。本案中,复议机关主动作为,在考虑到某餐饮店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实地走访、注重调查,搭建沟通平台,最终促成调解,在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更好地引导了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既要断“是非”更要解“心结”
——胡某不服某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案
【基本案情】
胡某系某市某区街道办居民,对房屋征搬补偿标准有异议。2023年7月14日,胡某以邮寄的方式向某区住建局申请公开关于其老旧小区城市更新项目相关政府信息。某区住建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胡某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高达三百多页,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遂在法定期限内向胡某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通知书告知了收费标准、方式、缴费时限等。胡某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2023年9月1日,某区住建局作出《告知书》,告知胡某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胡某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由此可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只有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案中,胡某向某区住建局申请的数量高达三百多页,并且要求需要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某区住建局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第一时间通知胡某可以到区住建局现场拷贝电子档资料,但胡某坚决不同意,由此某区住建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并无不当。但某区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与胡某其同小区的8名居民同时又申请了8份与胡某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保障公民及时获取政府信息,避免群体事件的发生,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指导某区住建局对胡某和同小区居民进行了现场释法答疑,并提供了必要资料,成功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胡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与之同小区的8名居民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区住建局在便民利民的原则下公开政府信息,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从情理上看,某区住建局应该充分考虑老百姓的实质诉求和争议背后的社会影响,采取更加人性化、个性化的方式回应老百姓诉求,才能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类似的行政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以行政复议监督之力守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某建筑公司不服某市住建局招投标投诉处理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在参加案涉某市文化宫项目投标时被招标人确定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后被其他投标人向某市住建局投诉其拟派项目经理丁某存在在其他在建工程(某县资源化利用工程)担任项目经理的限制投标情形。某市住建局经调查后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上述投诉事项成立。某建筑公司认为,其投标时已向招标人提交了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拟任项目经理丁某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的截图,且某县资源化利用工程的发包方某环保公司已于本次招投标前签署了《人员变更函》,同意丁某不再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某市住建局仅凭某县资源化利用工程项目部出具的《变更情况说明》中记载的关于项目经理变更未收到业主回复的内容,便判定申请人存在限制投标的情形,属事实认定错误。某建筑公司对该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建筑公司在案涉某市文化宫项目投标时,其拟派项目经理是否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在复议答复期尚未届满时即前往涉案施工现场,分别向发包方及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搜集了施工现场照片、项目部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等证据,在案件证据的甄别及法律事实的认定方面做了大量详实的工作,为案件的后续处理奠定了基础。经审理查明,某县资源利用化工程项目经理已经在2023年4月3日由发包人书面同意将丁某实际变更为李某,某建筑公司在2023年5月19日参加案涉某市文化宫项目投标时,其拟任项目经理丁某并未在某县资源化利用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某市住建局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予以了否定,最终决定撤销其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公开、公平、公正是招投标的“生命线”。招投标秩序关乎公平,更关乎信心。住建部门行政机关对投诉事项的不正确判断将直接损害招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工程类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不当还将直接影响招标进度及后期整体建设进度,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及时纠正了行政机关因事实认定不充分作出的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了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序推进,为申请人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法治获得感,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违法源头
——某地勘单位提供虚假成果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0日,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某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某勘察设计公司在建设项目中涉嫌存在提供地勘虚假成果资料”违法线索,并于2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某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某勘察设计公司于2022年10月出具的地勘报告结果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遂要求某勘察设计公司进行复勘。2023年12月13日,某勘察设计公司出具复勘报告,复勘报告与之前出具的地勘报告基本一致,因对复勘结果存疑,建设单位委托某工程公司进行勘察,12月22日出具地勘报告,报告结果与某勘察设计公司地勘报告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某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地勘报告进行复核和现场检查,证明两家地勘单位取样土质高度一致,但地勘报告结果却截然不同。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项目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对两家地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结合施工现场土质情况、勘察资料及专家论证意见,查实某勘察设计公司存在提供地勘虚假成果资料的违法行为。
【执法情况】
本案中,与建设单位签订《某项目地勘合同》并实施地质勘察行为的虽然是某勘察设计公司分公司,但地勘报告是经某勘察设计公司审核后并以其名义出具。某勘察设计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分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某勘察设计公司分公司不具备出具地勘报告的资质,所以应由某勘察设计公司对存在提供虚假地勘成果资料的行为负全部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对象应当为某勘察设计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以及分公司负责人。
2024年5月30日,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决定对某勘察设计公司处以罚款11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某勘察设计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处以罚款5900元的行政处罚,对某勘察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9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地质勘察报告是建设工程活动中重要的源头资料文件,地质勘察是否准确直接事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能有效减少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地勘成果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是在项目建设进行到钻第一根护壁桩的时候发现并查办的,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单位在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进行执法调查的同时暂停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根据执法调查结果重新组织进行地质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新的地勘报告作出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再按变更后的设计进行后续施工。由于执法部门的及时介入,各责任主体基于案件查办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了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彻底消除。
行政执法应当兼顾法理与情理
——某工程公司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日,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5月4日零时启动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和《关于5月12日12时解除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文件要求该市从5月4日零时启动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至5月12日12时解除该预警。5月5日,因雨季来临,某工程公司(以下称“施工单位”)发现已施工的边坡存在塌方的安全隐患。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施工单位于5月6日8时开始排除边坡险情,将挖出的土方进行平整,同时向某区住建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9时40分,环保督察组暗访发现其存在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进行土石方作业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随后不久,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工地核查,发现该项目已停工,但存在部分裸土未覆盖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对施工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于5月7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书面回复。在接受调查时,施工单位承认其在旅游度假区住宅项目一期中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违法行为属实,5月7日,施工单位已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
【执法情况】
本案中,某区住建主管部门在“在建新项目”微信群及时转发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5月4日零时启动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黄色预警各项应急管控措施,施工单位当日在微信群回复“收到”并停止施工,但在发现已施工的边坡存在塌方的安全隐患的特殊情形下,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才违反相关规定开始施工,同时向区住建主管部门进行了书面报告。因此,对本案处理应当考虑施工单位所遇到的特殊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经调查,该企业属初次违法,土石方作业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危害后果轻微并能严格按照整改要求和时限积极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施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其进行了教育。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应当兼顾“法理”和“情理”。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基于消除安全隐患,而违反重污染天气不得施工的规定,类似于紧急避险,因其存在必须消除安全隐患以维护更为重要公共利益的现实迫切性,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违反大气环境相关法律规定实属无奈之举,其行可闵,其情可原,对违法行为人免于处罚是在兼顾法理和情理的基础上,对柔性执法的具体运用,符合良法善治之精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政执法的目的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落脚点是引导从业者知法守法。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严格执法体现执法力度的基础上,对轻微违法企业进行说服教育和劝诫,既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同时能释放出行政执法的温度和善意,有利于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营商环境。
强执法联动、聚执法合力
——某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7日,某职业中学在某市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了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公告。5月26日,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采用双低评标法对参与此次投标活动的209家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最终多家投标企业并列第一名。某县住建局经核查发现,此次投标活动中有多家参与投标企业上传电子标书时产生的网络IP地址不间断的相同,初步确认此次投标活动有涉嫌串通投标行为。6月20日,某县住建局将此次投标活动中涉嫌存在串通投标线索移交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
【执法情况】
某县综合执法局受案后,于6月22日组织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召开专题会研判。会议确定由县发改局负责组织评标专家对涉嫌串通投标企业的标书进行查阅寻找规律性差异,由县公安局再次联系市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取涉嫌串通投标企业参与此次投标活动的相关佐证资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涉嫌串通投标企业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由于此次招投标活动采用双低评标法,评标专家查阅标书未发现实质性问题,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各企业陈述也未发现有价值线索。2022年7月10日,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赴涉案企业对所使用的相关电脑进行调查取证,结果仍未发现有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7月25日,在省公安厅的协调下,某县公安局在省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取了参与此次投标活动企业投标文件的相关电子信息。经比对后,发现有17家参与此次投标的企业相关电子信息呈现一致,投标文件应出自同一台电脑,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8月26日,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17家参与此次投标企业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最终在相关证据及事实面前,17家投标企业承认了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事实。9月6日,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分别对参与此次投标的17家投标企业给予35493元至47325元不等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828180元,并在信用中国网公示。
【典型意义】
在招投标活动监管中,如何发现串通投标线索、固定关键证据、认定串通投标的违法事实是执法办案中的难点。本案受理后,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召开专题会,明确各自分工、形成合力,调查取证过程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紧密联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积极跨层级衔接联动,最终固定关键证据,为案件依法查处奠定坚实基础。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330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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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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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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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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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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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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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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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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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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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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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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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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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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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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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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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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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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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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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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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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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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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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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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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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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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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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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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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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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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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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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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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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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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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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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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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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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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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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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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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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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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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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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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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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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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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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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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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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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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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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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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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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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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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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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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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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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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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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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