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沧桑巨变”背后的法治故事
江苏南通位于长江入海口北翼,黄海、东海、长江交会之地,与“江海”有着不解之缘。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以“沧桑巨变”点赞南通江海生态环境整治成效。近年来,南通市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江海生态环境检察保护纳入重点工作任务,根据各区县地域特点及生态环境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保护,同时积极推进沿江、沿海区域合作,为江海生态环境筑牢法治屏障。
办案实践中,南通市两级检察院以整治土地水体污染、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保护物种多样性等方面为重点,强化检察公益诉讼,深化行刑反向衔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用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探索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多种生态修复方式;倾听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的声音,广泛吸纳意见建议。
南通市海门区检察院检察官向稻香河河道维护人员了解水体污染整治情况。
“我们将持续深入建设江海检察生态保护体系,以高质效履职守护江海安澜,共建‘水清岸绿、鱼鸥翔集、诗意栖居’的幸福家园。”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检察长恽爱民表示。
用24万赔偿金增殖放流鱼苗600万尾
【通州区检察院】
“电捕鱼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我们已经认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11月19日,在南通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件赔偿磋商会现场,通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受邀见证,并对违法行为人顾某、陈某进行法治教育。目前,农业农村部门已对两人进行行政处罚。
位于长江入海口的南通渔业资源丰富,一些不法行为人为获取利益,明知“长江十年禁渔”规定,仍在长江支流等处进行非法捕捞,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近年来,通州区检察院从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战略出发,在审查非法捕捞刑事案件的同时,不断加强行刑衔接,通过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进行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制发提示函,推进生态和渔业损害赔偿磋商,督促涉案人员与农业农村部门签订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协议,及时修复长江渔业受损生态。
在检察机关支持下,通州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建立完善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机制,常态化开展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修复工作:组建非法捕捞案件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专家小组,与通州区物价部门建立渔获物价格认定绿色通道,科学规范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认定及损害评估;拓展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案件范围,从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延伸至行政处罚案件;将收取的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用于每年两次的长江干支流增殖放流活动。
近三年来,通州区检察院见证通州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的与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磋商38次,监督达成赔偿协议45份。“总计24万余元赔偿金均已履行到位,用于开展增殖放流活动8次,共放流600多万尾鱼苗。”检察官介绍。
张网捕鸟,仅供赏玩也违法
【崇川区检察院】
“现在我有了稳定的工作,生活也安定下来。我再没有捕过鸟了,还告诉身边朋友不能随意抓捕野生动物……”近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进行电话回访,被不起诉人小磊(化名)对检察官说。
小磊今年26岁,老家在云南,从小爱鸟,小时候会用竹篓捕鸟。2023年7月,小磊来南通打工,玩手机时刷到一些斗黄豆鸟的短视频。小磊很喜欢这种灰色的小鸟,上网查到这种鸟学名为“棕头鸦雀”,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几天后,小磊钓鱼时偶然发现芦苇荡中有很多黄豆鸟,心痒难耐的他从网上买了捕鸟工具,返回那片芦苇荡,将丝网用竹竿架在地上,直接驱赶黄豆鸟入网。小磊将捕到的鸟放入鸟笼养在租住地,经常斗鸟玩。2023年8月14日,小磊再次捕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小磊车里和暂住地扣押了捕鸟工具和35只黄豆鸟。经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小磊采用的张网捕鸟法是国家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2024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崇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讯问小磊时,小磊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自己捕鸟只是赏玩,又没有买卖,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检察官耐心普法:“只要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就可能涉嫌非法狩猎罪。”小磊这才意识到非法狩猎行为的严重性。
鉴于小磊的行为破坏了自然生态资源,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就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害价值进行评估。小磊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与崇川区检察院签订公益损害赔偿协议,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5100元。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认为,小磊虽然实施了非法狩猎行为,但捕到的鸟仅用于个人赏玩,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4年8月8日,崇川区检察院依法对小磊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向其当场宣告并进行了法治教育。
创设非法捕捞公开听证示范点
【启东市检察院】
启东市检察院检察官在非法捕捞案件公开听证会结束后向群众代表普法。
江苏省启东市地处黄海之滨的长江入海口,渔业资源丰富,也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高发地区。前不久,启东市检察院在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开展行刑衔接工作时从渔政执法部门了解到,今年5月1日到9月16日的禁捕期,执法机关查处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同比下降近40%。
2023年5月,村民樊某使用禁用网具在启东市某海域非法捕捞鳗鱼苗若干。今年1月31日,该案被移送启东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认为樊某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
启东市检察院梳理该院近三年办理的41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发现该类案件高发地集中,犯罪主体多为沿海乡镇村民,文化程度较低,法治意识淡薄。“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非法捕捞渔获物较少,刑罚处罚较轻,但如果只是一罚了之,不仅对行为人起不到教育作用,村民不懂法或知法犯法的情况仍将普遍存在。”办案检察官说。
检察官对接沿海地区各乡镇政府,决定在吕四港镇东皇山村设立启东市首个非法捕捞公开听证示范点。针对涉案价值较小、公益损害程度轻、当事人自愿缴纳生态损害修复费用的非法捕捞案件,由检察机关集中组织在示范点进行公开听证及现场训诫。
“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不要非法捕鱼,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今年3月21日,启东市检察院在东皇山村召开听证会。在数十位村民见证下,樊某对自己的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深刻反省,并自愿签署社会公益服务承诺书。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可启东市检察院对樊某从轻处理的意见。4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樊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公开听证示范点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听证工作,社会效果特别好。非法捕捞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和普法功不可没。”启东市政协委员曹国安表示。
清除污染,同步盘活闲置土地
【海安市检察院】
“危险废物仓库已经建好,每次出入库都有记录,每一样危废品都可以查询源头和去向。”12月3日,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崔恒伟来到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回访,听取该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情况。
2023年2月,海安市检察院在清理闲置土地专项行动中,通过无人机拍摄到该公司厂区南侧一块25亩的闲置土地上有不少黄点、黑点,疑似污染物。海安市检察院检察官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发现黄色废水与黑色油泥遍地,废弃滤芯等材料随意堆放在地上。经检测,黄色废水属于高浓度含油废水,黑色油泥则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对污废处理没有专门规定,员工便将每天产生的废物就近囤放。现场可以看到,与这块荒地仅一路之隔,就是农田和农宅。”办案检察官介绍。
勘查当天,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督促该公司对被污染荒地进行了初步清理。但危险废物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和扩散作用下,造成的污染并未彻底清除。2023年4月,环保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认该公司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19万元。
2023年9月,海安市检察院向环保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涉案企业尽快给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同时依法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收到检察建议后,海安市环保部门立即与涉案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签订赔偿协议。该公司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并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下水开展检测,直至地下水污染彻底清除。2024年3月,惩罚性赔偿金到账,被用于对被污染区域土壤和水体的进一步修复。同时,环保部门指导该公司健全污废管理处置制度,加大投入,新建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危险废物仓库。
办案过程中,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也在同步推进。2024年10月,海安市检察院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属地政府等协作配合,帮助涉案企业引进新项目并进行厂房扩建,使闲置土地迎来新生。
严惩非法采砂 提升河道稳定性
【如皋市检察院】
“感谢检察院帮我们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我们用这笔资金开展替代性修复,通过补植造林、新建河道护岸等工作提升了河道稳定性,改善了水环境。目前修复工作已基本完成。”近日,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下称“通州湾示范区”)建设交通局负责人专程来到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向检察官表示感谢。
2022年3月至4月,王某等5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通州湾示范区某河段盗采河砂1.1万余吨,对河床结构、水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因南通市沿江五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由如皋市检察院集中管辖,2023年4月20日,王某等5人非法采矿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委托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认定该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6万余元。
2023年11月1日,如皋市检察院在依法对王某等5人非法采矿案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同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诉讼过程中,针对部分被告人赔偿意愿不强,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理解的情形,办案检察官反复沟通,通过释法说理、示证质证明确告知被告人应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希望其尽快筹措资金履行赔偿义务,争取从轻处罚。最终,检察机关与王某等5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者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并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12月22日,如皋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某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将该案赔偿金打入通州湾示范区财政局专用账户,并提醒通州湾示范区建设交通局尽快使用资金开展生态修复工作。2024年7月,如皋市检察院与通州湾示范区建设交通局决定采用替代性修复方案,通过新建河道护岸和活水泵站、增设石笼溢流坝、补植造林等方式提升河道稳定性,改善水质和水环境。
渔港码头的船舶污染物从何而来?
【如东县检察院】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刘埠国家一级渔港,看到干净整洁的码头、完备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有序的危废处置仓库,与整改前的景象形成鲜明对比。
2023年2月,根据志愿者反映的线索,如东县检察院调查发现,刘埠渔港码头多个区域露天堆放大量废弃油桶,一些桶内还有废矿物油。“现场无防渗透、防雨淋、防流失等措施,桶内有毒物质极易沿着堤岸渗入土地与河海。”检察官在现场调查记录中写道。
检察官迅速行动,走访渔港运营责任人、渔港停泊船户等,发现该渔港还存在未设置固废收集站、危险废物无专门公司处置、未配备渔港污染防治应急设备和污染防治宣传设施等问题。为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风险,如东县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就刘埠渔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会商,并第一时间转移处理废包装桶与废油。在检察机关推动下,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污染物上岸接收等制度,设置油污水和固废专门收集点,并安排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集中开展危险废物申报处置工作,使刘埠渔港面貌焕然一新。
如东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刘埠渔港开展普法活动。
案件办结了吗?一个疑问仍萦绕在检察官心头:这些船舶污染物从何而来?继续深挖调查,检察官发现大部分涉案污染物是因维护海上风力发电设施而产生。检察官深入风电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释明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随后,如东县检察院将风电企业运营与渔港危废堆积的关联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推动其出台《关于切实加强风电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通知》,加强对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管。
目前,如东县14家风电企业已实现危废收集、鉴别、申报、转运、处置的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同时,针对前期造成的污染损害,14家企业组织20名员工开展了为期50天的渔港码头垃圾清理劳务代偿工作。
稻香河边草绿水又清
【海门区检察院】
“我承包了稻香河附近几十亩农田,亲眼看到了河水水质的变化。现在草绿水清,我每天沿着稻香河散步,已经成习惯了。”11月22日,南通市、海门区两级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黄华对前来开展“回头看”的检察官表示。
“河水又黑又臭,每次经过都要被熏晕了。”2023年底,海门区稻香村村民向检察机关反映稻香河水体黑臭问题。海门区检察院调查发现,稻香河周边村镇住宅密集,存在生活污水倒流雨水管道、截流井雨污分流不彻底、污水管网老化破损等问题。稻香河被污染后,河水中氨氮、总磷超标,水体颜色变黑,散发臭味。稻香河周边水系发达,其与多条河流共同组成灵甸河流域,而灵甸河再往南流淌,便汇入长江。稻香河水质变差,将对整个灵甸河流域产生影响,进而污染长江水体。
海门区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召开座谈会共议灵甸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检察机关提出的“以稻香河整治为起点,共管共治灵甸河流域,以‘小河净’保障‘大河清’,织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网’”计划,被完整写入最终整治方案。
整治方案出台后,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按照要求实施控源截污、雨污分流、管道修缮、河道清淤等整改措施,推动灵甸河流域环境恢复和水生态改善。
经过集中整治,灵甸河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数据显示,河中氨氮和总磷含量均明显下降,后续检测结果持续达标,水体整治攻坚取得显著成效。
(文稿统筹: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季捷 陆吟秋 周庆兰 韩锋 刘志峰 张阳阳 吴轶群 周末 郭雯洁 蒋秋湘 陆莉莉)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12/t20241211_6762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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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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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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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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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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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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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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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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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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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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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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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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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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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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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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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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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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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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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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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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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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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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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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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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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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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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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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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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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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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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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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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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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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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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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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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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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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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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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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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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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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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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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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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