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12-24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山东省司法厅印发

  《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鲁司〔2024〕22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司法厅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根据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以下简称行专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规范化正规化数字化”建设要求,统筹推进行专调解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遵循以人为本、服务大局、依法调解、尊重规律、创新驱动的原则,以“广覆盖、补短板、抓规范、促提升”为目标,持续拓展行业专业领域覆盖,优化行专调解组织队伍结构,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依法及时高效就地化解,为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建设

  1.规范设立调整。遵循主体责任原则,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支持调解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作为设立单位,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专调委会);对暂时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可以依托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为群众提供矛盾纠纷专业调处服务。现有行专调委会设立主体不明确、不规范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商,予以规范。对存在问题较多、不适宜运作的行专调解组织,应当要求设立单位进行重组或撤销。

  2.拓展覆盖领域。在巩固规范医疗卫生、物业管理、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行专调解组织的基础上,积极扩大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商事海事、互联网、金融、保险、消费、校园安全、养老服务和新业态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围绕塑造我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托具备一定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及“两新”组织设立一批行专调解组织,提升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3.严格组织管理。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司〔2021〕15号)要求,完善备案统计工作;按照“五落实”“六统一”要求,推动行专调解组织规范管理和运行。行专调委会撤销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备案的司法行政机关,同时还应将印章、证件、标识、档案文书等相关物品一并移交至设立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撤销情况通报所在地人民法院。

  (二)增强队伍素质

  4.统筹资源力量。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吸纳优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五老”人员等加入,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根据化解矛盾纠纷需要,聘请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实务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组建专家库,为行专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建议,对复杂疑难纠纷可邀请专家“会诊”,专家咨询意见建议可以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

  5.建好专职队伍。大力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行专调委会及其调解工作室一般应配备3名、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通过聘用(考试、考核)或推选等方式产生专职调解员,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专业调解服务。承接调解服务的主体必须具备专业能力和调解经验,具有良好信誉,能够为群众、企业提供优质的调解服务。

  6.抓实培训考核。新任调解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行专调解组织要通过专题培训、跟班观摩、案例研讨等形式,加强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工作制度、业务知识、调解技能、文书制作等方面培训。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优秀调解员予以精神和物质激励,对不称职调解员及时调整或解聘。对违规违纪的调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解聘。

  (三)健全制度规范

  7.完善工作规则。行专调委会要建立健全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使调解工作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建立工作档案,规范使用司法部统一的调解文书格式,将受理登记、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定期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研判,把握趋势、掌握规律,强化风险预警,确保苗头隐患发现在小、矛盾纠纷处置在早。健全信息反馈和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委派委托单位反馈矛盾纠纷调解情况,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8.规范调解流程。行专调解组织要依据法律政策和公德情理实施调解,规范调解行为。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实施意见》(鲁司〔2023〕55号)要求,做好委派委托调解工作。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告知、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妥善解决。对可能引发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纠纷,及时向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强化保障能力

  9.加强工作保障。指导设立单位为行专调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设立单位可以建立“以案定补”等保障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行专调解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加强信息化建设,用好“山东智慧调解”平台,提高调解工作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10.落实调解经费。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要求,切实落实调解工作指导经费、调委会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聘用经费,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要用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政策,并按照规定的购买方式和程序规范实施,不断提高行专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水平。

  (五)提升解纷质效

  11.推动实质化解。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纠纷,引导、说服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加强跟踪回访,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切实履行,双方当事人关系得到改善,真正实现事心双解。加强行业专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普及宣传,提高群众、企业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产生。

  12.强化协调联动。深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健全定期会商、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联合管理效能。健全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提高行专调解工作效率和质量。在相关行专调解组织之间,建立合作机制,提升调解合力;在行专调委会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增强调解实效。

  三、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行专调解组织覆盖领域广、涉及类型多,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扛牢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作为,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创新,提高指导行专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设立单位做好组织设立、制度建设、业务规范、调解员选聘培训和考核管理等工作。按照立足实际、满足需求、严格标准、规范管理的原则,培育一批具有优势特色的行专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调解协会作用,提升行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水平。

  (三)加强宣传推广。大力选树表扬、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工作渠道,通过开设专栏、人物访谈和评选典型案事例等形式,以群众易接受、网络易传播的方式,宣传行专调解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知晓率、影响力。加强理论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将有效举措和探索实践上升为制度规范,为工作开展提供指导。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210/202412/855a7873-e512-4933-9d2c-cc5a2c77164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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