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设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时间:2024-12-24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创设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

  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鲁司〔2024〕20号

  

  各市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城乡公益性岗位服务社会事务的功能,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法委发〔2023〕5号)要求,现就创设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性质

  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门用于协助政府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辅助性城乡公益性岗位。本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等规定。

  二、岗位类别和职责

  (一)司法协理员公益性岗位

  辅助司法所履行参与法治建设、普法与依法治理、公共法律服务、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以及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等职责。

  (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

  1.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负责本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做好当事人接待、案件登记统计、信息录入、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2.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负责本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及相关工作。

  三、岗位数量

  坚持因需设岗、因地制宜,在总体岗位计划范围内,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为每个乡镇(街道)司法所配备适当数量的司法协理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司发〔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各地实际需求配备。

  四、人员条件

  担任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符合当地城乡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安置条件。

  2.热爱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沟通能力,群众基础好,善于开展群众工作,处事公道,服务意识强。

  3.能够满足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工作基本岗位需求。

  因工作岗位需要,下列人员不适合担任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因违法行为受过治安行政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曾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曾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

  6.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五、岗位待遇

  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依据鲁政办字〔2021〕137号文件要求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待遇不低于当地小时或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市、区)依据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并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或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开发管理

  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纳入各地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由岗位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统一负责。村(社区)参与做好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七、组织领导

  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化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设置作为充实基层法治力量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司法所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用人需求摸底调研、规划制定,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前培训、在岗劳动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人员切实在位履职、发挥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制定、人员认定、待遇兑付等工作。要重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共同营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基层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210/202412/990f6de7-4dc4-48c3-9f69-d9a7ea59e28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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