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民间借贷遇上“砍头息”,这笔借款要怎么还?

时间:2024-12-24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资金短缺时,借钱成为不少人的选择。然而,借钱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出借人为了提前收回利息,与借款人约定将部分利息或者全部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情况,俗称“砍头息”。那么“砍头息”是否合法?法院是否支持呢?一起通过保山市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来了解。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任甲经任乙介绍向殷某借款20000元,并向殷某出具借条,载明因资金需要向殷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23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由任乙作为该笔借款担保人。同时,任甲在借条末尾处注明:收到殷某人民币20000元。同日,殷某通过支付宝向任甲转账18000元。借款到期后,任甲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殷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向腾冲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任甲、任乙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

  腾冲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应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虽然任甲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20000元,但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可知,殷某实际向任甲出借的金额为18000元,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本金,故殷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任甲在规定日期内偿还原告殷某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由被告任乙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据所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作为借款人,有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并妥善保管好所有借贷合同、资金往来及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应果断运用法律手段予以维护,捍卫自身的合法利益。

  


原文链接:https://fy.yngy.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583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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