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时间:2025-01-0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资本市场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于今日正式发布。
一、关于《纪要》的制定背景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支持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破产重整是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途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破产重整案件日益增多、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变化,破产重整路径、偿债方案、重整投资人等方面均有新的发展,案件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凝聚共识、明确标准、优化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资本市场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统一案件办理思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月8日在北京召开工作座谈会。根据会议研讨情况,起草形成了《纪要》。《纪要》的及时发布,有利于解决破产审判实践中的问题,统一上市公司重整案件裁判思路,强化审查审理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对于有效拯救困境上市公司,防范化解风险,提升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切实提高上市公司重整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和资本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纪要》的主要内容
《纪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强化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协调的总体思路,在总结前期的审理及监管实践基础上,明确了裁判规则,优化了府院联动机制,以实现“明确市场预期、厘清各方权责、保护相关主体权益”的目标。《纪要》在保留2012年《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原有九部分总体框架的基础上,基于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变化,删除了原有关于行政许可事项会商与执行2部分内容,增加了庭外重组与关联方破产、可转债处理、财务顾问引入、退市公司重整等内容,细化了案件管辖、申请主体和审查标准、信息披露义务及内幕交易防控、重整计划草案有关债权清偿和权益调整的要求、重整计划执行和监督等内容,并对条文序号进行了编排,共计29条。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步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进行明确,进一步与司法机关形成合力。
在案件审理原则方面,《纪要》新增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原则,强调上市公司重整审判工作必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将法律规则适用与国家政策相结合,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作,防止风险外溢、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新增提高重整质效原则,强调上市公司重整逻辑要回归到产业经营,要切实通过股权结构、经营业务、治理模式等调整,实质性改善公司经营能力,优化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实现上市公司规范治理、高质量发展。针对重整上市公司及其人员可能涉嫌财务造假、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等刑事犯罪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原则方面,提出要加强公检法的协调配合,做好刑民衔接和统筹工作。
在案件管辖方面,《纪要》强调既要便利当事人参与程序,也要有利于债务风险的及时、有序化解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此外,针对近年来个别上市公司通过变更住所地临时改变管辖连接点,企图降低重整失败风险的行为,《纪要》新增有关上市公司住所地在辖区内连续存续时间的规定,切实避免当事人选择管辖等套利行为。
在破产重整的申请和审查方面,《纪要》明确了法院与证监会的协同联动机制,要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同时,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相关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上市公司重整价值提出意见,反馈给省级人民政府并同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考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就重整原因、重整价值、重整预案的合法性等进行把关,确保具备拯救价值的上市公司及时、依法通过重整程序化解风险,同时避免不具备重整价值的上市公司不当利用重整制度,浪费市场及司法资源,并对债权人、广大投资者等相关主体造成伤害。
在信息保密和披露方面,《纪要》明确破产重整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因审理重整案件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登记及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切实防止内幕交易。在信息披露方面,《纪要》明确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信息范围和具体要求,强调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重要财务资料、评估报告,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予以披露。通过加大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信息披露力度,提升重整程序透明度,有效保障债权人、投资者等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促使其更好作出决策,推动上市公司重整成功。
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纪要》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既要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具有合法性,也要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具有可行性。一是强调草案制定过程中与债权人、投资者及时沟通、披露以及报告义务,确保相关主体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强调计划草案内容的合法性,针对实践中普遍采取的以股抵债、以信托受益权份额等清偿方式,对担保债权人的清偿安排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重要事项,《纪要》均以问题为导向,对实践中的做法予以规范,切实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如在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上,以破产法中的绝对优先原则为基础,同时强调在调整过错股东股权时,应当优先调整存量股,以体现对其惩罚性。三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纪要》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处理方式、重整投资人资格审查、探索引入财务顾问等均首次予以明确,有效提升上市公司重整质量和实效。需要注意的是,引入中介机构既要发挥其“看门人”的积极作用,也要对其行为予以规范,防止“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相关主体利益损失。此外,对于相关中介机构的聘用和报酬等,应当严格遵守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保程序合法、成本可控。四是针对实践中重整计划执行缺乏约束监督等问题,《纪要》强调重整投资人、债务人等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的重整计划,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人要切实负起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及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执行情况。重整计划关于执行完毕的标准、期限应当明确、清晰、合理,不得为了迎合会计、报表制定等需要刻意降低执行完毕的标准,避免后续衍生新的问题。
在庭外重组及关联方破产方面,为有效发挥《纪要》对庭外重组的指引作用,规范庭外重组或者预重整行为,《纪要》规定上市公司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庭外重组或者预重整中达成的相关协议,应当符合《纪要》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实现庭外重组的市场化、法治化。针对实践中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子公司等关联方重整,《纪要》强调应当坚持法人人格独立原则,以单独判断破产原因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应当综合考虑主债务人清偿能力以及追偿等问题,不得无偿利用上市公司资源清偿关联方债务,防止利用关联关系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不法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债权人利益。此外,根据证监会的监管政策,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等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股权结构调整亦应遵守上述监管要求,确保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清晰、完整、稳定。
在退市公司重整方面,退市公司作为企业破产法的适用主体,具备拯救价值的亦可及时通过重整制度化解债务风险,对此《纪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退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可以参照上市公司重整相关规定,且由于退市公司具有公众公司的一般特性,涉及利益主体较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地方党委、监管机构等协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案件审理依法有序推进。
在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方面,《纪要》针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中介机构等主体在破产重整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纪要》设置重大事项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将与证监会及时开展会商,针对损害债权人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通过采取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措施,加大打击力度,达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
法〔2024〕309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发《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现将《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确保依法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原则
会议认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事关资本市场的风险化解和健康发展,事关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事关职工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妥善处理社会公平与重整效率、企业拯救与市场出清、司法主导与行政监管的关系,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在审理中应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1.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原则。破产重整案件审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必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民法典、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将法律规则适用与国家监管政策目标实现相结合,将个案风险化解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相结合,切实防止风险外溢。强化与证券监管部门的协作,切实防范相关方利用破产重整恶意炒作、干扰市场秩序以及实施证券欺诈等行为,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依法公正审理原则。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参与主体众多,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人民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既要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和经营危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又要防止没有拯救价值的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序规避市场出清以及逃废债务,滥用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出资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冲突。
3.提高重整质效原则。充分发挥重整制度拯救功能作用,引导管理人、上市公司深入分析陷入困境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切实通过股权结构、经营业务、治理模式等调整,实质性改善公司经营能力,优化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重整计划执行不能且无法变更或者依法变更后仍执行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宣告破产清算。
4.维护社会稳定原则。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因涉及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人、企业职工等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各方矛盾比较集中和突出,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风险预警、部门联动、资金保障等协调机制的作用,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上市公司重整中的维稳工作,并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重整上市公司及其人员涉及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刑民统筹,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二、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
会议认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影响面广,案件管辖既要便利当事人参与程序,也要有利于债务风险的及时、有序化解和裁判尺度的统一,还要依法防范当事人为选择管辖法院而临时改变管辖连接点的行为。
5.案件管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申请时,上市公司住所地应当在该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1年以上。
三、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及审查
会议认为,要全面准确理解破产重整的拯救功能,支持尚有拯救希望的危困上市公司及时通过重整程序化解风险,切实防止重整程序空转,损害债权人、投资者等主体的合法权益。
6.申请主体。上市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债权人、单独或者合计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7.申请材料的提交。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
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应当提交经股东会表决同意的证明材料,以及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
债权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应当提供其已经通知上市公司的有关证据。
8.人民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上市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或者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债权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就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具备重整事由、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重整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听证。涉及证券监管事项的,应当听取属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意见。
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9.协同联动机制。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步向中国证监会通报情况,并将所出具的维稳预案以及上市公司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已签署或者达成的有关债权调整、重整投资等协议一并通报。中国证监会应当就上市公司重整价值等事项向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并同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
(1)上市公司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重大违法行为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
(2)根据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等情况,上市公司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3)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存在重大缺陷,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4)其他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丧失重整价值的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
四、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保密和披露
会议认为,破产重整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和信息披露工作。
10.防止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及人民法院因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案件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交易防控的要求。管理人成员存在或者涉嫌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及时撤换。
11.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法律法规、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和义务,相关主体应当及时配合。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应将其知悉的涉及管理人职责的信息披露事项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披露涉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有效保障债权人、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程序参与权。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重要财务资料、评估报告,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予以披露。
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其成员、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模式、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主体名称及成员等信息。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材料与已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如果有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并披露。
五、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及表决
会议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表决是重整程序的关键环节,是重整拯救功能得以实现的基础。重整计划草案相关内容应当依法合规,有利于实质性化解债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有效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平衡。
13.重整进展的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当分阶段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债务人财产的接管和调查情况、债务人财产评估、审计情况,以及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进展等涉及重整的重大事项,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重整计划草案发表意见。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在提交债权人会议十五日前,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14.重整计划草案总体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详细、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经营方案涉及盈利预测的,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前景、行业周期、企业经营实际情况等相关因素,不得随意夸大。
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重整投资人资格及获得股份的价格、股份锁定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批重整计划草案时,应重点审查重整计划内容以及重整投资人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定,必要时可以征求属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意见。
15.债务清偿安排。债务清偿方案应当明确、可行,不得以明显无法执行或者难以变现的方式清偿债务。采取成立信托计划方式清偿的,应当明确信托财产范围、受托人职责以及信托期限。采取以股抵债方式清偿的,应当重点说明以股抵债价格是否客观反映公司股票的公允市价以及据此计算的债务清偿率是否合理。
债务人继续保留担保物的,应当确保担保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现值获得全额清偿,不足部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如果对该担保债权分期清偿的,应当就延期清偿的利息确定合理利率,且担保债权人在清偿期限内可以优先于就该担保物新设立担保权的债权人获得清偿。担保财产价值应当结合担保物未来使用方式和目的进行评估,不得简单按照清算价值确定。
上市公司涉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应充分考虑可能需赔付投资者的金额,并在清偿方案中作出安排。人民法院可以就预估的损害赔偿金额征询投资者保护机构意见。
16.出资人权益调整。上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普通债权人不能在重整计划中全额获得清偿的,原则上应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因违法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原有股权作相应调整。权益调整方案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可供转增的资本公积金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定期报告为准。
17.重整投资人。拟引入重整投资人的,重整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源和能力,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明确拟引入的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参与重整的条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等内容。重整投资人认购股份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对价,并在支付全部价款后办理股票登记过户手续。
18.出资人组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应当设置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召开股东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网络表决方式。
表决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等事项的,重整投资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表决通过。上市公司披露表决结果时,应当分别说明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19.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被裁定破产重整的,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未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交易安排和转股权作特别约定的,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召集持有人会议,就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的交易安排和转股权行使期限作出决议。考虑到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需要,交易期间不应晚于转股权行使期间,转股权行使期间的截止日不应晚于债权申报截止日。关于可转债的债权金额计算,应以票面金额加上到期利息进行确定。
20.探索引入财务顾问。为有效提高上市公司重整质效,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聘请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并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管理人、上市公司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研究分析破产重整相关活动可能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等风险并提出对策建议;
(2)接受管理人或者上市公司的委托,进行重整融资筹划,帮助引入增量资金;
(3)根据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财产变价、权益调整、转增除权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督促管理人及相关各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1.勤勉尽责要求。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未勤勉尽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上市公司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务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存在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给债权人、上市公司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人在聘用上述机构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六、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
会议认为,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对于最终实现重整目标,拯救企业至关重要。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职,督促债务人及相关各方主体严格执行重整计划,确保债务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营方案的落实。
22.重整计划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均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重整计划中相关事项构成公开承诺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对业绩补偿承诺,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变更。
23.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和责任后果。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督义务,定期向人民法院、债权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重整计划中明确的重要事项尚未完成的,管理人的监督期限应当相应延长。
重整投资人未按投资协议或者重整计划相关约定履行义务,管理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债务人不能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且债权人会议对于重整计划变更未表决通过或者不能形成决议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4.重整完毕。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完毕标准以及期限应当明确、清晰、合理,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管理人应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实施完毕。
管理人或者上市公司等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因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
会议认为,资本市场透明度高、规范性强、牵涉利益广,应加强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和会商协调,防范相关方通过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25.重大事项通报机制。重整程序中,证券监管部门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实施前述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可以致函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关注,必要时启动会商机制。
人民法院发现管理人、重整投资人、财务顾问等相关方存在涉及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现相关方提交的材料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逐级层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八、庭外重组及关联方破产
会议认为,优化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可以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并有效提升破产重整质效。对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破产重整,既要充分利用重整制度优势实现上市公司整体风险化解,又要避免关联方逃废债务、侵害上市公司以及债权人合法利益。
26.庭外重组。上市公司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重组谈判,签署或者达成债权调整、引入重整投资人等相关协议的,应当符合本纪要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要求,并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7.上市公司关联方破产。上市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时,不得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源清偿债务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破产的,不得导致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等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破产申请受理及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就涉及上市公司的相关事项征求上市公司属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意见。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破产重整,将导致上市公司无具体业务或者存在其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其重整计划草案不予批准。子公司破产重整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聘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就资产定价公允性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发表专业意见。
28.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协同重整。人民法院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关联公司重整进行协调审理的,应当坚持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明确区分和界定各公司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关系,各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抵销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协同重整确有必要集中管辖的,相关法院应当提前沟通协调,并将沟通结果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市公司为关联公司清偿债务的,应当经上市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该关联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包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上市公司不得为该子公司清偿债务。
九、退市公司重整
会议认为,退市公司具有公众公司的一般特性,人民法院在审理其破产重整案件中,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切实维护各方主体合法利益,确保案件审理依法有序稳妥推进。
29.退市公司重整。人民法院在审理退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时,可以参照上市公司重整相关规定,加强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防控,依法严格审查债务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营方案等重整计划相关内容。
退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人民法院应当做好案件办理等工作,并及时上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与退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加强协作,必要时可以专门会商。
原文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1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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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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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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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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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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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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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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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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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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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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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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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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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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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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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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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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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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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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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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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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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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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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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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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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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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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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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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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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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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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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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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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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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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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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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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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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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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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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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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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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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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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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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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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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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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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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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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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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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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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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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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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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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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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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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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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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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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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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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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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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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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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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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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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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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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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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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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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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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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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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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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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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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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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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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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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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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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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