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罪犯陈飞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时间:2025-01-02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508刑更24号

  

  罪犯陈飞,男,1976年12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6120927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魏集镇陆圩村578号。曾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十一个月;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10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1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2021)苏0506刑初46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其患有严重疾病,2022年1月6日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11月4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罪犯陈飞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23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4年6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23)苏0508刑初592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飞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2021)苏0506刑初467号刑事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被羁押的一天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年九个月三十天共计一年十个月已执行,折抵计入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判决生效后,罪犯陈飞提供了医院就诊材料,以患有扩张型心肌病、双肾衰竭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余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对罪犯陈飞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立案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本院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飞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医学审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定罪犯陈飞系扩张型心肌病,心房颤动,心功能III-IV级,肾功能不全,高尿酸血症,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3.1条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严重程度。

  本院同时就罪犯陈飞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征求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意见,检察机关书面同意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陈飞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江苏省睢宁县。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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