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罪犯卓鹏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时间:2025-01-02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2024)苏0324刑更37号

  

   罪犯卓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我院于2024年12月17日做出(2024)苏0324刑初8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卓鹏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2024)苏0324刑初588号刑事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现罪犯卓鹏以身患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立案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516-80389530,通讯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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