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被撤销后,又做相同的处罚属于滥用职权!

时间:2025-02-12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行政处罚被撤销后,又做相同的处罚属于滥用职权!

行政处罚都被撤销了,但是转头行政部门又下了相同的处罚决定,各位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吗?今天全国法制调研中心调研员小政来给大家答疑解惑。

咱们先看一个案例,有一个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案件,最开始,乡镇认定这房子是违法建筑,律师以乡镇主体不适格这个理由申请撤销了处罚。本以为事情就这么解决了,结果呢,水利局又跳出来,发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这时候律师一看,这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啊,于是又成功把这个处罚撤销了。这回对方总该放弃拆违的念头了吧?结果,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水利局居然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发出了第二份责令拆除通知书!这就太让人纳闷了,水利局这样的做法,到底合不合法呢?咱们老百姓遇到这种情况,权益又该怎么保障呢?

其实,法律早就给我们指明了方向。《行政诉讼法》第 71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能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不过,《司法解释》第 90 条也说了,如果只是单方面的程序违法,行政机关是可以重新做出相同处罚的;但要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就绝对不能做出新的处罚决定。

回到刚刚那个案子,水利局显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反复处罚,这肯定是不合法的。那如果咱们作为原告,该怎么维权呢?

《行政诉讼法》第 96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法院判决撤销之后,还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为,这本质上就是对法院生效判决的否定,是公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完全不把司法权威放在眼里。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有好几种办法。首先,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向该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也能直接向监察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另外,咱们还可以主动向纪委、监委部门提出控告,要求对相关部门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家人们,遇到行政处罚不合理的情况,千万不要慌,更不要忍气吞声。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关于这个事儿,大家要是还有什么疑问,或者有类似的经历想分享,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咱们一起交流交流,一起守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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