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灵活选择诉讼法院

时间:2025-02-14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协议管辖:灵活选择诉讼法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这些纠纷发生时,确定在哪个法院打官司十分关键。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带大家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简单来说,这条法律允许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要注意,这种选择不能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比如,小李和小张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地在 A 市,小张是卖方,住所地在 B 市,小李是买方,住所地在 C 市,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合同履行地)在 D 市,货物(标的物)存放在 E 市。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小李和小张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 A 市、B 市、C 市、D 市或者 E 市的某一个法院来管辖。这样的约定能让双方在产生纠纷时,提前明确管辖法院,避免管辖争议。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可别忽视这一重要条款。

不过,要是涉及专属管辖的案件,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即使双方有协议,也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此时就不能适用。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一直关注各类民事纠纷的管辖情况,确保当事人合法行使诉讼权利。

当我们签订合同或者涉及财产权益纠纷时,一定要清楚协议管辖的规定,合理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也会和大家一起,让法律知识更好地服务生活,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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