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时间:2025-02-26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前面我们了解了民事诉讼调解的基本流程,今天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接着为大家讲讲调解达成协议后的那些事儿。

第九十九条强调,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基于双方自愿,绝不能强迫。这就好比买卖东西得你情我愿,强买强卖可不行。比如在一场房屋租赁纠纷中,房东老王和租客小李因为退租押金产生矛盾,闹到法院后接受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房东退还部分押金,租客放弃其他诉求。这必须是老王和小李真心同意,任何一方被强迫签订的协议都无效。而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要是协议里约定一方可以违法行事,那肯定是不被允许的。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提醒大家,合法自愿的调解协议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第一百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要把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写得清清楚楚。还拿刚才的房屋租赁纠纷来说,调解书上会写明小李要求退还全部押金的诉求,以及双方产生纠纷的具体事实,像房屋损坏情况、退租时间等,最后明确调解结果,即房东退还多少押金。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然后送达双方当事人。只有当双方都签收后,调解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假如小李一直不签收,那这份调解书就还不生效,双方的纠纷也就还没真正解决。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一直关注着这些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了解这些规定,大家在参与民事诉讼调解时就能心中有数。要是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也会和大家一起,让法律知识走进生活,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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