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院委托调查规定

时间:2025-03-05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民事诉讼法院委托调查规定

在一些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可能会委托外地法院帮忙调查。今天,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给大家讲讲这方面的事儿。

假如 A 市的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 B 市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A 市法院需要调查 B 市公司的一些财务情况,但去 B 市调查不太方便,这时候 A 市法院就可以委托 B 市的法院帮忙调查。不过,委托调查可不是随便一说就行,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A 市法院会详细说明需要调查 B 市公司哪段时间的财务报表,哪些具体的财务往来账目等。

B 市法院收到委托书后,要是觉得有必要,还可以主动补充调查。比如 B 市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 A 市法院要求调查的财务往来账目背后,还有一些相关联的交易情况对案件可能有影响,B 市法院就可以主动把这些情况也调查清楚。

而且,B 市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要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没办法在三十日内完成,就得在这个期限内写信告诉 A 市法院。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一直关注这些规定在实际诉讼中的运用,保障委托调查顺利进行。大家要知道,委托调查能让案件调查更全面,要是碰到相关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也会和大家一起,让法律知识更好地服务生活,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招募调研员,关注廉政信息,舆情动态,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欢迎您加入010-56212745

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