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案件审结期限规定

时间:2025-03-20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特别程序案件审结期限规定

打官司都希望能尽快有个结果,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结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今天,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给大家讲讲。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比如说,在宣告失踪案件中,如果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就得审结案件。这样能让事情尽快有个定论,避免当事人长时间等待。

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就得由本院院长批准。不过要注意,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是除外的。选民资格案件有其特殊性,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这关系到公民的选举权能否正常行使。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一直关注这些审结期限规定的执行情况,保障当事人权益。大家要清楚,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结期限是有章可循的。要是碰到相关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也会和大家一起,助力司法审判高效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招募法制调查员,关注廉政信息,舆情动态,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欢迎您加入010-56212745

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法制项目简介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