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生效裁判的监督规定

时间:2025-04-03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检察院对生效裁判的监督规定

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等起着监督作用。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给大家讲讲。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要是发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等,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例如,某基层法院的一个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未经质证,上级检察院发现后,就会向该基层法院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问题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关注检察院监督规定的落实,维护司法公正。大家要清楚,检察院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要是碰到相关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也会和大家一起,让检察院的监督作用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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