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年5月16日
5月16日,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典’亮生活,守护美好”为主题,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活动中,最高检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成效。
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分别是: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俞某与邵某甲、邵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董某礼与某村五组、田某明、田某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抗诉案,贾某勤与贾某满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抗诉案,王某廷等人赡养纠纷执行类案监督案,邹某萍与某针织公司姓名权纠纷支持起诉案。
这6件典型案例分别涉及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编等6编内容,阐释了离婚经济补偿、监护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设工程领域涉人身损害赔偿、赡养抚养、姓名权保护等法律问题。
例如,在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中,刘某珍虽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等家庭义务,但因不易举证,在离婚诉讼中未能获得经济补偿。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认定刘某珍独自抚养其子至成年,通过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予以监督,依法保护刘某珍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又如,在俞某与邵某甲、邵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中,监护人为抵债,将被监护人名下仅有的一处房产出卖给明知被监护人为智力残疾人的债务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改判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保护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施行以来,检察机关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将贯彻实施民法典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和法定职责,通过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会同法院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机制、协同健全虚假诉讼常态化惩治和预防机制等,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四批)发布时间:2025年5月16日
目录
1.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2.俞某与邵某甲、邵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3.董某礼与某村五组、田某明、田某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抗诉案
4.贾某勤与贾某满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抗诉案
5.王某廷等人赡养纠纷执行类案监督案
6.邹某萍与某针织公司姓名权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例一
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关键词】
离婚担负抚育子女义务较多经济补偿再审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康某卿、刘某珍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生育一子康某。2016年和2018年,康某卿两次向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刘某珍的婚姻关系,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均判决驳回康某卿诉讼请求。2021年,康某卿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刘某珍要求康某卿给付经济补偿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21年12月15日,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因刘某珍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对刘某珍要求给付经济补偿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未予支持。
刘某珍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10月21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刘某珍不服,向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受理后,围绕刘某珍要求康某卿给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询问康某卿及其子康某,查明自2001年康某卿外出务工后,其与刘某珍分居,刘某珍独自经营一家小服装店,夫妻二人经济上相互独立。儿子康某一直随刘某珍生活,康某卿未支付抚养费。康某卿现每月领取退休金,有一定的履行能力。
监督意见。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院认为,康某卿在二审中陈述其在外打工期间,其子康某随刘某珍和康某卿的父母生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康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陈述其由母亲刘某珍抚养长大,康某卿未陪伴其成长,亦未支付抚养费。据此,可认定刘某珍对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据此,康某卿应当给予刘某珍一定的经济补偿。
监督结果。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于2024年12月21日作出再审判决,判令康某卿给付刘某珍经济补偿8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离婚析产监督案件中,应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家庭生活中,常有夫妻一方尤其是女方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义务,但在诉讼中往往对此不易举证,导致离婚时常处于不利地位。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确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补偿。由于承担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义务难以量化举证,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夫妻双方对家庭事务投入的时间、精力、贡献等因素,综合认定一方是否负担较多义务、是否应予经济补偿。本案中,康某卿自其子康某五岁时便外出务工,期间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刘某珍独自抚养康某直至其成年,据此可认定刘某珍在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应依法获得经济补偿。本案推动了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贯彻落实,对于引导全社会重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义务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合理分工、彼此尊重、共建共享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俞某与邵某甲、邵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关键词】
房屋买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调查核实再审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葛某珍与邵某财(2013年去世)婚后生育长子邵某甲、次子邵某乙。邵某甲系三级智力残疾人,未婚育。2005年12月,邵某甲分得安置房一套,并于2017年办理产权登记。2015年8月14日,邵某乙向俞某出具20万元借条。同年10月17日,葛某珍以邵某甲名义与俞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邵某甲的安置房以40万价款出售给俞某。同日,俞某支付邵某乙20万元,余款以其对邵某乙所享债权抵销,葛某珍、邵某乙共同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价款40万元,后俞某占有该房屋。2017年,葛某珍去世。
2018年1月,俞某诉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邵某甲、邵某乙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期间,经邵某乙申请,法院判决确认邵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邵某乙为邵某甲的监护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邵某乙与俞某之间是否系民间借贷关系,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邵某乙向俞某出具收条即可视为价款已交付,遂判令邵某甲、邵某乙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邵某甲、邵某乙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葛某珍作为法定监护人代邵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邵某乙代邵某甲收取购房款,应视为俞某已支付对价。邵某甲、邵某乙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俞某存在恶意,也未证明葛某珍的处置行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邵某甲、邵某乙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随后,案涉房屋被强制执行过户至俞某名下。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邵某甲、邵某乙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后,为查明本案是否存在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查明买卖双方相识和借条形成过程。通过听取当事人陈述、核实借条等方式,查明邵某乙自2013年起向俞某借款,至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经拖欠俞某借款20万元。二是查明交易是否存在异常。经查,同类房屋同期成交价约为65万元,案涉房屋成交价40万元明显低于当年市场价。俞某明知邵某甲智力残疾,以对邵某乙的债权抵偿购房款,并将剩余价款支付给邵某乙。后续邵某乙和监护人葛某珍亦未将售房款用于邵某甲,致邵某甲未获得任何利益。三是查明损害后果。案涉房屋系邵某甲唯一住房。在房屋被出售后,邵某甲居住在邵某乙为其租用的一间封闭储藏室里,居住环境较为恶劣,导致邵某甲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监督意见。2022年6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审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邵某甲名下唯一住房被监护人葛某珍出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该房屋买卖并非为了邵某甲的利益,俞某也不是善意买受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监督结果。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依法启动再审程序。2024年4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俞某的诉讼请求。因原审判决生效后,案涉房屋被强制执行过户至俞某名下后,俞某于2022年5月以案涉房屋为抵押办理了150万元银行贷款。为涤除抵押权,检察机关支持邵某甲提起返还原物及损害赔偿之诉,并帮助邵某甲申请法律援助。针对邵某甲无固定居所情况,检察机关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2024年8月23日,在法院主持下,邵某甲、邵某乙、俞某以及房屋抵押权人达成调解协议:邵某乙返还俞某21.5万元,俞某协助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将房屋过户至邵某甲名下。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2024年11月,案涉房屋已过户至邵某甲名下。
另,检察机关认为案涉房屋返还给邵某甲后,因邵某甲没有其他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若邵某乙继续单独担任监护人,可能再次侵害邵某甲房屋所有权。经充分沟通,邵某甲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与邵某乙共同担任监护人,并于2022年12月签订监护协议,约定邵某乙负责日常监护,居民委员会对邵某甲的财产使用、处置进行监督,邵某乙处置邵某甲的财产应向居民委员会报告。后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指定邵某乙、某居民委员会为邵某甲的共同监护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被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如发现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应准确适用民法典监护制度相关规定,依法认定合同效力。为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公职监护为兜底的多层次监护体系。办案中,当监护人并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房产,相对人明知买卖行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仍买受被监护人房产时,应依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于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不适宜继续单独担任监护人,且没有其他合适监护人的,检察机关可引导居民委员会与被监护人近亲属共同担任监护人,兼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监护和财产监管,依法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案例三
董某礼与某村五组、田某明、田某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合同无效抗诉
【基本案情】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董某礼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在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某村五组承包十一块土地。2000年,董某礼作为甲方,田某明、田某友作为乙方,在时任村长作为执笔人、五组组长作为见证人的情况下,签订《售房协议书》,约定:“……甲方的承包田土长期承包给乙方,折承包费2000元,公粮和提留款由乙方负责,甲方无任何责任,乙方每年给甲方一次性付200斤大米……”协议签订后,董某礼将土地交给田某明、田某友耕种。
2005年12月1日,某村五组作为发包方,与董某礼就前述十一块土地再次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后董某礼户于2006年5月20日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前述地块,该村五组在2005年12月7日又分别与田某明、田某友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06年,田某明、田某友亦对前述地块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1年,田某明、田某友分别将户籍从某村六组迁到某村五组,二人其他家庭成员的户籍仍在某村六组。2012年,为方便务工及子女上学,董某礼家庭成员将户口从某村五组迁入县城,在县城无稳定收入来源。
2019年12月1日,某村五组再次分别与田某明、田某友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将前述地块发包给田某明、田某友。后田某明、田某友再次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日,田某明、田永友也分别与某村六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该村六组承包相应土地。此次确权,某村五组未再与董某礼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董某礼未再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22年6月,董某礼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某村五组与田某明、田某友2005年及2019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该院一审认为,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且已征得发包方同意,田某明、田某友已具有某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二人作为受让方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董某礼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认为,从协议内容表述来看,田土长期交田某明、田某友承包,公粮和提留款由该二人负责,董某礼无任何责任,约定的内容更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特征;协议书签订时,时任村长、组长均在场并签字确认,且田某明、田某友现已成为某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该协议合法有效,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某礼不服二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9日裁定驳回董某礼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董某礼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受理后,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查:第一,审查董某礼及田某明、田某友的户籍情况。查明2012年董某礼将户口迁出某村五组系为了务工和子女上学,在县城未取得稳定的非农职业,无稳定收入来源。除田某明、田某友二人的户籍在2011年由某村六组迁入某村五组外,二人其余家庭成员的户籍均一直在某村六组。第二,审查田某明、田某友土地承包情况。查明2005年、2019年,田某明、田某友分别在某村六组承包有土地。田某明、田某友在某村五组承包涉案土地未经该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政府批准。
监督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经审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本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性质并非转让。2005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董某礼户并无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未曾向发包方提出过转让申请,不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董某礼户于2005年与某村五组签订承包合同,并于2006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协议中每年支付大米的约定,均可证明董某礼户并无转让的意思表示。第二,田某明、田某友与某村五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未经法定程序审核。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2018年修订时,前述规定被吸纳进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本案中,田某明、田某友与某村五组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既未取得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未经法定程序审核,因此订立的承包合同因违反前述法律规定而无效。综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7月24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24年12月30日,该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案涉售房协议书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性质并非转让,确认某村五组与田某明、田某友于2005年、2019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中,应当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解释流转合同内容,严格依法把握不同流转方式的条件和程序,切实保障农村承包经营户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存在不同理解的,检察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结合约定内容,通过调查核实等方式,努力探查当事人真实意思,在此基础上合理解释合同相关内容。在认定是否构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应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准确把握。本案中,检察机关查明董某礼不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亦无转让意思表示;同时田某明、田某友与某村五组订立土地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继而依法抗诉予以纠正,有效保障了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贾某勤与贾某满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连带责任抗诉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陈某华将某银行支行锅炉房内墙粉刷工程以清包工形式承包给张某文。诉讼中张某文辩称将工程以同样的价格转包给贾某满,贾某满找来贾某勤到涉案工程处提供劳务。2020年11月10日,贾某勤在粉刷墙面时,从架子上摔落受伤,经北京市延庆区某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L1,并于2020年11月10日至18日住院治疗。2021年5月24日,贾某勤起诉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文、陈某华、贾某满连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21607.48元。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勤与贾某满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贾某勤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该院酌情认定贾某满承担60%责任、贾某勤承担40%责任。现无证据证明陈某华、张某文对贾某勤的损害存在过错,故陈某华、张某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该院于2022年4月18日判决:贾某满赔偿贾某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3080.52元,驳回贾某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贾某勤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再审裁定,驳回贾某勤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贾某勤不服,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后,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查。第一,查清案涉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事实。检察机关经过查阅某银行支行合同档案资料、询问各方当事人,发现法院审理中遗漏重要当事人,即某建筑集团公司和陈某林。检察机关查明,陈某林作为某建筑集团公司项目经理与某银行支行签订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实为某建筑集团公司将工程转包给陈某林,后陈某林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陈某华,陈某华又将部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张某文,张某文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找到贾某满粉刷内墙,后贾某满找到贾某勤提供劳务。2020年11月10日贾某勤粉刷墙面时从架子上摔落致腰椎骨折。第二,厘清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后提供劳务者受损害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经查阅卷宗、检索类案和专家咨询,对本案提供劳务者贾某勤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实施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监督意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第一,某建筑集团公司、陈某林是案涉工程前两手承包人和转包人,应追加参加诉讼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第二,法院未认定某建筑集团公司、陈某林、陈某华、张某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案中,某建筑集团公司作为承包人,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陈某林、陈某林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陈某华、陈某华再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某文、张某文又清包工给不具备资质的贾某满,上述各方主体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贾某勤在施工中受到伤害,虽有其自身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某建筑集团公司、陈某林、陈某华、张某文等主体的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使各主体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层层衰减、不断弱化。因此,为进一步保障建设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理应对前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予以惩戒,认定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指令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再审。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启动再审,依贾某勤申请追加陈某林、某建筑集团公司、某银行支行为再审案件被告。经审理,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再审判决:改判贾某满赔偿贾某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53080.52元,某建筑集团公司、陈某林、陈某华、张某文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方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制发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分别向某建筑集团公司、某银行支行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提示其在后续发包工程中尽到审慎义务,提高对依法治企重要性认识,建立健全依法治企管理制度。某建筑集团公司、某银行支行全部接受检察建议,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各项建设工程活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建设工程领域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和侵权责任的规定,加强穿透式审查、体系化认定、实质性救济。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一些工程被多次转包、分包,导致施工人容易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且难以得到有效救济。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可以首先通过“合同链—施工链—管理链”穿透式审查施工全链条,查明侵权责任背后的转包、违法分包、再分包等一系列违规行为。其次,体系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专章与侵权责任编规则,依据第七百九十一条审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依据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认定违法违规方是否存在过错等,通过合同关系和过错侵权双重维度认定责任主体,为受损害当事人争取实质性救济。最后,通过个案办理强化建设工程中违法行为的连带责任认定,推进行业领域加强相关问题监管治理,形成“规范引导—风险防控—系统治理”的全方位治理路径,促进建设工程行业依法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五
王某廷等人赡养纠纷执行类案监督案
【关键词】
赡养费未移送执行类案监督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王某廷,现年97岁,因赡养问题于2022年3月7日将五子女起诉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五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结合当事人家庭实际情况,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判决王某廷两个儿子向其支付赡养费、取暖费等,三个女儿按照养老协议履行看护、照顾义务。判决生效后,五子女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赡养义务。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发现王某廷赡养纠纷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审判庭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导致原告王某廷的合法权利未能及时得到有效保障。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将案件线索排查范围扩大至赡养、扶养、抚养、离婚纠纷等案件,发现崔某堂与崔某某等13件案件,分别存在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内容,法院审判庭在判决生效后均未依照法律规定向执行部门移送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监督意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在赡养、扶养、抚养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未依职权移送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5月8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建议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内容的案件时,应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及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切实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监督结果。2024年6月6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采取三项措施进行整改。一是提升司法规范意识。组织法官及助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加强学习,切实统一思想认识,提升业务能力。二是严格相关程序规定。把涉及赡养、扶养、抚养纠纷类民事判决生效后的移送执行作为办案的必经程序,除非当事人明确提出不予申请执行并记录在卷。三是细化院长、庭长监管职责。加强日常审判与执行管理,将此类案件判决生效后严格依法移送执行情况,纳入案件评查,利用好各类平台和巡查系统,常态化开展巡查,确保审判执行活动规范衔接,保障特殊群体胜诉权。通过类案监督,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对审理的此类案件主动移送执行,55名子女主动履行赡养义务,36名未成年人的父母主动履行抚养义务。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赡养、扶养、抚养纠纷案件中,应主动加强执行监督,推动生效判决得以及时有效执行,切实把民法典对于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幼有所育、老有所养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一些赡养、扶养、抚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仍面临胜诉后自身权益难以实现的困境。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在个案基础上主动加强对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类案监督,推进民事检察监督“由点到面”,切实保护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群体合法权益得以有效实现。本案中,检察机关发现赡养纠纷案件未移送执行个案线索后,主动进行调查核实,不仅对赡养纠纷类案件进行了排查,还通过采用大数据监督模型等方式,将排查范围扩大至同性质的扶养、抚养、离婚纠纷案件,发现一批类案监督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可通过向法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等方式,与法院建立协作机制,促进法院规范移送执行程序,进一步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胜诉后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案例六
邹某萍与某针织公司姓名权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姓名权冒名登记残疾人权益保护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邹某萍系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某村村民,患有遗传性精神疾病,无固定工作。2024年3月,邹某萍住所地村委会通知邹某萍,在复审低保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时,发现邹某萍自2021年2月起担任了某针织公司的监事。根据《江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相关规定,邹某萍父亲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将因其担任监事而被取消。邹某萍告知村委会自己从未担任过任何公司的监事,对登记为某针织公司监事一事毫不知情。2024年4月,邹某萍在村委会帮助下,向江西省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他人冒用邹某萍姓名,登记为该公司监事,请求江西省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邹某萍在某针织公司的监事登记。江西省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未经某针织公司申请或提供充分的证据,无法办理监事登记变更手续。邹某萍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的信息,多次联系某针织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兵,但电话均无法接通,邹某萍诉讼维权陷入困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2024年4月26日,邹某萍向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初审认为,邹某萍患有精神疾病,诉讼能力偏弱,无法正常向法院主张诉讼权利,符合支持起诉条件。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重点围绕邹某萍是否被冒名登记为监事、某针织公司经营状况和身份信息等进行审查,并开展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江西省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某针织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和监事身份信息档案。查明,某针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提交的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情况表、设立协议书中均无邹某萍签名,邹某萍不是某针织公司的设立人和股东,该公司的监事身份信息档案中无邹某萍的电子签名和人脸识别影像资料,相关材料系某针织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兵签署。二是向某针织公司住所地居委会、江西省分宜县税务局、江西省分宜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了解某针织公司经营状况、身份信息和邹某萍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明,某针织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信息不实,法定代表人已经失联,停止纳税多年,某针织公司没有为邹某萍缴纳社会保险,邹某萍不是某针织公司员工。三是实地走访邹某萍家庭,了解邹某萍的生活状况和主要诉求。查明,邹某萍和父亲均患有遗传性精神疾病,生活十分困难,邹某萍父亲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于临近低保复审截止期限,邹某萍撤销监事登记的诉求特别强烈。
处理结果。在加强支持起诉工作的同时,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围绕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商事登记管理职责、商事信息审查义务释法析理,告知检察机关查明事实和错误登记可能造成后果,积极推动江西省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撤销邹某萍的监事登记。2024年7月11日,江西省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了邹某萍的监事登记。同日,邹某萍向检察机关撤回支持起诉,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终结审查。2024年7月25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电话回访邹某萍,确认其父亲低保复审已通过。
制发检察建议。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围绕办理本案中发现的商事登记信息不实、监管审查不严等苗头性问题,运用大数据模型由点及面对分宜县辖区内2019年以来注册登记的公司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发现58家公司的商事登记信息存在手续不全、住所地信息不实、董监高交叉任职等不规范情形。2025年3月26日,针对市场监管中商事信息审查不够严实、登记程序不够规范、监管不够有力等问题,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江西省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姓名权纠纷案件中,对于冒名登记等严重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尤其是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被冒名登记的,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运用支持起诉、调查核实等方式加强监督,依法保护当事人姓名权。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其一旦被侵犯,可能随之导致其他人格权、财产权受到损害。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登记手续逐步简化,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事登记的行为屡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姓名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对姓名权的保护和利用,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本案中,邹某萍被他人冒用姓名登记为公司监事,因残疾无法有效行使诉权,而其父亲低保复审期限临近,需要及时撤销邹某萍的监事登记。检察机关对于此类冒名登记等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可通过支持起诉等方式,帮助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依法行使诉权;同时通过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查明冒名登记相关情况,及时促推相关部门撤销错误登记,依法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505/t20250516_6958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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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法制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熟悉司法工作,熟悉基本网络操作的公民,新闻专业出身或有新闻传播方面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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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调研函?答 调研函主要是向涉案相应单位反映和核实事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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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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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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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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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案情和所办工作的需要使用即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和《法制内参》编辑部以调研内容为主,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做舆情监测用的,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以信息化服务为主。4本介绍信有一定区别,需要一事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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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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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申请都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申请人本人签字按手印,推荐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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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总共有14个,分别是法治内参、社会内参、法制内参、法制调研网、法治调研网、民生调研网、法制调查网、社会调查网、法制舆情网、法治纪实网、法治动态网、法制在线网、法治资讯网、法制政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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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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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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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详见宪法27条、41条);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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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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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全国法制调研中心项目的核心网站。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两个是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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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由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公安部、司法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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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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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是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总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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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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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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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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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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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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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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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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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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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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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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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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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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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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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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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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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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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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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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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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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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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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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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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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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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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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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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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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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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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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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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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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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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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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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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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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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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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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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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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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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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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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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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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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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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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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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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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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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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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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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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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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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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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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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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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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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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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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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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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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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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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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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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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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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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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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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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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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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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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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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