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监督两周年】保定满城:加强监管 保障眼睛“明亮”

时间:2025-08-05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保定市满城区检察院

  督促整治隐形眼镜销售

  加强监管 保障眼睛“明亮”

  “感谢各位检察官的提醒,以前不懂法,看了这明白纸我们才知道隐形眼镜是医疗器械,有许可证才能销售。”近日,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跟进检察建议“回头看”工作中,眼镜店的老板指着张贴在墙上的《销售隐形眼镜明白纸》说道。

  2024年12月4日,满城区检察院接到河北省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推送的线索,辖区某眼镜店存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售卖隐形眼镜的情况,该院组织干警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该眼镜店存在无证售卖隐形眼镜的情形。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名录,用于配戴眼球前表面的,其最终状态在正常条件下不需要支撑即能保持形状的眼科镜片(俗称“隐形眼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申请许可。

  接到线索后,满城区检察院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辖区眼镜店名单,在全区开展调查走访,发现辖区个别眼镜店存在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的情况。对此,该院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违规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经营者及时查处;加强日常监管,增加市场巡查频次,确保监管到位。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制定了开展隐形眼镜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印制销售隐形眼镜明白纸,告知企业无证经营的法律后果;组织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增强监管人员监管能力,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此次跟进检察建议的“回头看”工作中发现,上述问题均已整改完毕。

  检察官提醒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规定,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才可以售卖,因此广大商家应严格依法规范经营。

  隐形眼镜不是普通的商品,属于医疗器械,如果其没有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使用者佩戴后容易引发角膜炎症。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时,要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和合法经营的商家,确保隐形眼镜质量和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504/t20250411_69116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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