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 罚!

时间:2025-08-05 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讲述人: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刘静

  2024年11月,我收到一份特殊的“接力棒”——刑检部门移送的宋某某等10人串通投标案,刑检部门经审查认定,这10人虽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于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要求,将案件线索移交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我翻看案卷发现,2021年11月,为染指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宋某某等人勾连8家公司,上演了一出精心编排的“围标”大戏,最终如愿以偿中标,攫取了不当利益,这违反了招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如今,宋某某等10人虽然被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仍面临行政处罚。而另外8家单位也参与围标,难道不应该受到惩戒么?

  但是问题来了,“罚谁?谁来罚?”让我陷入了沉思。

  刑检部门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8家公司并非“被不起诉人”,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显然并不合适。难道就任由这些公司游走在法律约束之外吗?“法”竟然对“不法”束手无策?

  夜深人静,我反复翻动着卷宗,左思右想,搜肠刮肚。突然“线索移送函”——倏地掠过脑海,黑暗中的灯火骤然点亮。它并非惯常武器,此刻却成了刺破困局唯一的利刃——公司违法的铁证如山,既然“检察意见”无法触及,何不以“线索移送”的方式,将这团乱麻精准递送到主管部门?

  然而,当我们将目光投向项目所在地——邻县,新的障碍横亘眼前。当我们第一次与负有监管职责的该县农业农村局沟通时,电话那头却传来:“处罚主体、办案力量、异地执法都是困境……”现实令人心头无奈,沟通陷入僵局。

  但我不想就此放弃,我和同事们转头扎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资料里。招投标文件、资金流向、公司参与细节……每一页纸、每一笔账都成为我们眼中不容错过的线索,交叉比对,反复核验,确认了宋某某等9人(其中一人因超时效未被追究)和8家公司串通投标的违法事实。

  证据在手,我们开始构建那个破局的“双轨”方案:对于宋某某等9名个人,依法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于8家涉案公司,则精心梳理其违法事实与证据,以《线索移送函》的形式,一同送达某县农业农村局。这份详实的“检察指引”,为行政机关的后续处罚工作铺平了道路。

  然而,如何消除行政机关的顾虑?

  唯有找到扎实的法律依据。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明确赋予农业农村部门对此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处罚权。此外,我们还搜集了4个外省市、县农业农村局成功办理类似串通投标行政处罚的判例,并查阅了该县农业农村局官网赫然公示的权责清单,清晰载明其负有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为彻底打通异地协作的“任督二脉”,我们依托检察一体化机制,向该县检察院发出协作函。兄弟院鼎力相助,派出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协同作战。当我们带着厚厚的法规、案例和证据清单,再次登门该县农业农村局。面对铁证和检察同仁的专业释法说理,对方终于消除所有顾虑,同意依法受理该案。

  2025年3月12日,该县农业农村局正式作出处罚决定,对8家串通投标单位处以40.28万余元的罚款,对宋某某等9名个人处以2.37万余元罚款。截至日前,40多万元的罚款,相关单位和个人基本缴纳到位。

  尘埃落定,我轻轻合上那本已翻至卷边的案卷。

  窗外,晨曦正艰难地拨开厚重的云层,一寸寸点亮窗棂。法律的疆土上,我们检察人有时更像孤独的拓荒者。刑检部门的相对不起诉,绝非案卷终章那枚圆满的句号,唯有当行政违法责任也尘埃落定,法律监督的链条才真正完整闭合。

  当一纸罚单落下,不仅惩戒了暗处的交易,也廓清了阳光下的秩序。我们以检察之眼穿透迷雾,以监督之手缝合断层,正是为了让每一次市场竞争,都能听见公平的回响。


原文链接:https://www.hn.jcy.gov.cn/djzg/djgz/202506/1935985097844981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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