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月娥:不接受“监督不精准”
“那一刻我就是她心中认定的救命稻草,可以扭转她的命运。我的志向在这一瞬间发生了转变。”
“我不能允许自己办案能力停滞不前,即便不是错案,我也不能接受自己出现监督不精准的案件。”
坐在面前的刘月娥一点儿也不出众:朴实,平和,安静。一说起办案,马上像换了一个人:眉飞色舞,滔滔不绝。
主动请缨入“冷门”
“我是以网络管理员身份招录进来的,当时没敢奢望有朝一日能成为一名守护社会正义、扞卫群众权益的检察官。”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刘月娥说。
由于大学学的是计算机专业,进入检察机关后,刘月娥在院办公室负责网络管理。一次偶然的经历,改变了她工作生活的轨迹。
2013年初的一天,院里举办检察开放日。她作为一名工作人员忙前忙后。突然,一双纤弱的手抓住她的胳膊,“我们离婚多年了,孩子他爸的欠款跟我没有关系!”一名女子向她哭述自己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的艰辛,因前夫对外负债,现如今唯一的住房将被法院拍卖。
那名女子绝望中求助的眼神,一下子触碰到了刘月娥心灵最柔软之处。
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走来时,那名上访人意识到认错了人,对她报以歉意的微笑。望着上访人离去的背影,刘月娥的内心却久久不能平复:“我明白,那一刻我就是她心中认定的救命稻草,可以扭转她的命运。我的志向在这一瞬间发生了转变。”
不顾当时已身怀六甲,刘月娥报名参加了司法考试并顺利通过。2015年,她主动请缨到了当时“冷门”的民事检察部门。
“我们买的房子怎么说没就没了呢?这可是我们老两口一辈子积蓄。”一天,王玉林(化名)夫妇从几十公里之外的农村来到检察院,向刘月娥述说了自己购房的离奇经过:通过房屋中介购买李某一套期房,因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一直以李某名义偿还贷款,直到其注销了用于偿还贷款的银行卡。王玉林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支持了他的诉求。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却告知,房屋在李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已被拍卖。王玉林绝望和愤怒的神情,还有他沾满泥土的破旧布鞋,刘月娥的心又一次被深深刺痛。
接过被包裹得严严实实的申诉材料,也接过了老人沉甸甸的期望和信任。经过大量走访调查,最终查清了案件事实。刘月娥又先后两次组织召开与法院执行办案人员联席会议,商讨案件处理结果;耐心细致地向李某释法说理,促使其主动纠正错误,涉案房屋被执行回转,王玉林依据生效判决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遭遇职业生涯中的“滑铁卢”
在办理一起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监督案中,刘月娥遭遇了职业生涯中的“滑铁卢”。
2011年3月,范某与于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范某为于某即将开业的足疗店进行装修,于某预付范某工程款5万元。装修期间,于某与其姐姐于红某均参与了装修现场监督和装修事宜的磋商。当年8月,范某与于红某进行结算,足疗店尚欠范某工料费4万余元未付(未含木工人工费),并附有于红某签名。
2012年10月,范某与于某达成书面协议,将于某足疗店中的部分物品折价用于抵顶欠范某的部分款项。范某将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于某支付工料费3万余元及所产生的费用;支付木工人工费1。5万元。法院认为:于红某并非装饰合同当事人,范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于某委托于红某代为进行核算、签订结算清单,因此范某主张的欠款数额缺乏依据,驳回了范某的诉讼请求。范某认为于红某的代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对卷宗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对表见代理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了一遍又一遍。刘月娥认为:于红某与于某存在亲属关系,于红某在装修事宜磋商和施工现场监督过程中都存在代理于某的行为,范某有理由相信于红某能够代表于某进行工程的相关结算,于红某的代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刘月娥就本案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但是,上级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并未作出抗诉决定。
这次提起抗诉失败给刘月娥的震动很大。那一年,刘月娥报考了河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并被录取。“我还年轻,我不能允许自己办案能力停滞不前,即便不是错案,我也不能接受自己出现监督不精准的案件。”
不敢有一点马虎与懈怠
“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防线,承载的是当事人穷尽法院救济途径仍不能解决的诉求,申请人往往情绪激动、言辞激烈,甚至质疑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我深知自己办理的案件寄托着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希望,也肩负着重塑法律权威的重任。”刘月娥介绍说,面对申请人提出的每一个申诉理由,她都会认真对待和进行审查,丝毫不敢有一点马虎与懈怠。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王某认为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刘月娥审查后认为,王某申请监督的事项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后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代理律师在未穷尽法院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不符合检察机关受理相关案件条件,遂对王某及其代理律师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刘月娥在审查中发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而此案的执行决定书在末尾注明“该决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并未赋予当事人提出复议或者异议的权利,且以决定书作为财产分配方案,在程序及内容上均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刘月娥提请检委会审议通过,向法院发出了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该检察建议,并及时作出了纠正。
“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一个人能顶仨。”第四检察部主任王文胜谈起刘月娥时说。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dw/202009/t20200901_29382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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