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
《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已经2025年1月6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予波
2025年1月20日
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维护传统村落风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云南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第三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具体实施,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各项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的编制和实施,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空间管控以及“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和用途管制工作。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文物、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保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村(居)民意愿,发挥村(居)民主体作用,健全村(居)民民主决策、管理以及监督的参与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补助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捐赠、租赁、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信贷支持,积极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传统村落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传统村落保护意识,促进全民参与。
第十条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与规划
第十一条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云南省级传统村落:
(一)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
(二)村落格局肌理保存较为完整;
(三)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等具有一定保护价值;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良好;
(五)村落活态保护基础良好。
云南省级传统村落由省人民政府认定公布。云南省级传统村落的评价认定指标,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申报传统村落过程中,应当重点挖掘以下地区的村落:
(一)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边境地区、高原湖泊沿岸地区;
(二)丝绸之路南亚廊道云南段、茶马古道云南段等古驿道网沿线地区;
(三)长征文化、长江文化、滇越铁路近代文化、滇缅公路抗战文化、滇铜京运文化等廊道周边地区;
(四)其他彰显云南山水特色、地域特点、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地区。
第十三条申报云南省级传统村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文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根据推荐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列入云南省级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
第十四条优先从云南省级传统村落中推荐申报中国传统村落。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自动从云南省级传统村落名录中退出。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条件的村落,县(市、区)人民政府没有提出申报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文化和旅游、文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确有重大保护价值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该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县(市、区)人民政府仍不申报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认定为传统村落的建议。
第十六条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区,予以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区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在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空间管控和风貌管控要求,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包含下列内容:
(一)历史沿革、资源概况、特征分析和价值评价;
(二)总体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重点;
(三)传统格局保护、传统风貌保护和建材使用要求;
(四)保护对象、保护措施和保护传承要求;
(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六)人居环境改善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七)综合防灾减灾措施,包括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设置、消防救援力量配备、电气线路安全保障措施等;
(八)发展定位和发展途径;
(九)近期项目库;
(十)规划实施保障。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消防等有关规划相互衔接。
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送审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草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论报州(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一)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或者有关上位规划调整影响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实施确需修改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确需修改的;
(三)因国家、本省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其他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
第三章保护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传统村落应当进行整体保护,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山水格局、农业生态景观,保持传统格局、传统风貌和空间尺度的完整性,维护村(居)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注重传统文化、生态环境以及经济发展的延续性。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开展详细调查,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的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实施挂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标识。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的实施。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的要求,保持形态、高度、体量、比例、尺度、材料、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风貌协调一致。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严重影响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构)筑物,经所有权人同意,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拆除。
第二十六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传统建筑实行名录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征求所有权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传统建筑建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与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保护协议,对传统建筑保护承担的义务、享受的权利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和修缮,应当遵循保持传统风貌的原则,鼓励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支持乡村建设工匠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和修复给予技术支持和资金补助。
第二十八条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负责维护和修缮。
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不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和修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建筑。
第二十九条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征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不改变传统建筑外观风貌、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有权依法对传统建筑的内部进行功能性改造,提升建筑性能,优化空间布局,配套相关设施,满足现代化使用需求,促进科学合理利用。
第三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传统村落灾害的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预防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水压、消防装配器材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和措施。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落实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和措施,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十二条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合并传统村落。因国家安全、重大工程、自然灾害、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的,应当经原认定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致使其历史、文化等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查,核实后对云南省级传统村落给予警示、对中国传统村落给予预警,并责成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逾期不整改且导致丧失保护价值的村落,云南省级传统村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中国传统村落警示退出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传承与发展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传统村落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传统村落村集体经济,探索村(居)民积极参与的发展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传统村落在保护传承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特色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资源,探索可持续发展模式,开展研究、教育、实践活动,适度发展文创、休闲度假、乡村旅游、乡村民宿、户外运动等相关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持的农业产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传统村落倾斜。
第三十七条鼓励原住村(居)民留村发展,引导外来经营者适度、有序发展,防止传统村落空心化、乡村景观城市化、过度商业化和景区化。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传统村落整体活化利用、景区开发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对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评估,确定发展模式和实施步骤,防止不当利用。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传承传统村落的农时节气、传统民俗等传统文化。
鼓励建设公共活动场所或者利用现有的建筑和设施,开展传统民俗活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推动活态传承和合理利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十九条支持传统建筑的合理活化利用,可以利用传统建筑开设村史馆、非遗传承展示馆、传统作坊等。
传统建筑的合理活化利用应当符合保护要求,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风貌,不得危害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人才保障,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激励等机制,培养基层管理人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建设工匠,以及乡村规划建设、文化和旅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和团队。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和技术人员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传统营建技艺的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其技术水平。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数字化建设与管理,促进传统村落文化资源的保存、共享、展示和传播。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库,对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完善项目进入、退出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因保护不力,导致已认定公布的传统村落被退出名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统建筑,是指在传统村落中,在建筑风格、结构样式、营建技艺等方面具有历史、民族、文化、科学、艺术、教育价值,未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并列入传统建筑名录的建(构)筑物。
(二)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传统风貌的石阶铺地、井泉沟渠、河湖水系、围墙壕沟、码头驳岸、塔桥亭阁、堤坝涵洞、古道驿站、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田林景观、传统产业遗存,以及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生活、防火、防盗、防御的设施等。
第四十七条州(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本级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t.yn.gov.cn:80/lfgz/394040.j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答 有意从事法制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熟悉司法工作,熟悉基本网络操作的公民,新闻专业出身或有新闻传播方面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
问 什么是调研函?答 调研函主要是向涉案相应单位反映和核实事情情况。
-
答 工作证是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
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
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
答 根据案情和所办工作的需要使用即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和《法制内参》编辑部以调研内容为主,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做舆情监测用的,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以信息化服务为主。4本介绍信有一定区别,需要一事一说。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不可以,申请都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申请人本人签字按手印,推荐人签字。
-
答 核心网站总共有14个,分别是法治内参、社会内参、法制内参、法制调研网、法治调研网、民生调研网、法制调查网、社会调查网、法制舆情网、法治纪实网、法治动态网、法制在线网、法治资讯网、法制政讯网。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
答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详见宪法27条、41条);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
答 法制内参是全国法制调研中心项目的核心网站。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两个是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由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公安部、司法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
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是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总共204个网站。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
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
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
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
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
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没有强制要求。
-
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
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
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
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可以申请。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
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
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
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
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
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
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
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
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
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
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
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
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
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
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
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
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
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
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
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
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
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
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