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背景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优化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督促履职的法定手段,具有鲜明的法律监督属性,与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共同构成了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梯次结构,是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加快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背景下,通过检视司法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对于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明确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约束效力。目前,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未对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作出明确规定,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支撑。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虽然有所涉及,但其效力层级较低,发挥作用有限。要提升、增强、巩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刚性,首先需要做好规范层面的工作,即明确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约束效力。详言之,需妥善解决好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履职边界问题,在遵循“行政优先”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推理论证案件事实,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同时,还要在更高层级的法律规范中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查核实权,并明确检察机关对妨碍取证的行为可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切实提升调查核实的针对性、权威性、警示性,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二是明确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制发次数。立法和司法行为应当具有可预测性,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安定性。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制发应严格恪守准确性、及时性、必要性等原则,对于同类问题同一机关原则上应以制发一次检察建议为限,例外情形下可多次制发。主要考量是检察建议作为法定监督方式,其效力一旦制发就自然产生,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或变更。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尽量坚持只制发一次,对于检察建议存在瑕疵或因客观形势变化需调整建议内容的,可以再次制发。希望通过多次制发检察建议以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之目的,显然与起诉前程序的价值意旨相背,亦在一定程度上有损检察建议的权威性。“一次制发”契合行政公益诉讼“双阶构造”的实质目的,但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仍不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可直接提起诉讼,增加检察建议的刚性效力。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履职状态具有持续性,其虽然履行了监管职责并采取了整改措施,但问题“反弹回潮”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便需判断是否达到全面履职的标准,对于符合“直接提起诉讼”条件的案件,不再重新制发检察建议。
三是明确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机制。检察建议的最终落脚点在于行政机关的采纳与落实上。虽然《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77条规定了跟进调查制度,但由于缺乏更加细化的操作标准,实践中做法不一。为了更好实现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防止被建议单位长期处于被诉状态,检察机关要在督促的同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充分运用磋商、走访询问等方式,及时了解受损公益恢复状况,全面掌握被建议单位履职情况,共同研判落实检察建议所面临的困难及原因,为行政机关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此外,还要加大对检察建议的跟踪督促力度,持续关注检察建议制发后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新的违法行为,适时调整监督方案确保与后续可能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相衔接。为了进一步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效力,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可同步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并向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必要时由上级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对于不能落实检察建议内容的,要敢于提起诉讼,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但对于问题“反弹回潮”案件,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时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即遵循主体同一性、地点同一性及问题同一性,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需另案处理。为了保障被建议单位的异议权,可在程序上设置行政机关的起诉前参与权:对拟提起诉讼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提起诉讼3日前书面告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可在3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检察机关经核实后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四是明确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的衔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检察建议与提起诉讼有机衔接”。《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75条亦规定了两者的衔接要求,即检察建议的内容应当与可能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相衔接,检察建议未提出的主张不能出现在诉讼请求之中。可见,当前关于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的衔接采取了实质标准,诉讼请求的确立需以检察建议为基础,倘若超出了范围,则应当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说明,否则将会面临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境遇。具体而言,在衔接时限上,可参考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以行政机关回复检察建议之日或检察建议整改回复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计算起诉期限的起点,并设置一般起诉期限和特殊情形下的最长保护期限。考虑到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的复杂性,可将一般起诉期限设定为一年,特殊起诉期限可根据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确定,为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恢复设置一定的缓冲期。在衔接标准上,两者必须是基于“同一事实”,并侵害了“同一公益”,结合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进一步细化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标准,只要行政机关积极穷尽了相关措施,并尽最大努力恢复受损公益,便可认定其履行了法定职责。在衔接内容上,一般要求诉讼请求不得超出检察建议的内容,但若是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时遗漏了部分行政违法行为或之后出现新的违法行为,对于检察建议遗漏的部分违法行为,能够协商补正的,可以通过补正通知书解决,不能协商补正的,要重新制发检察建议。对于新出现的违法行为,在提起诉讼时需要考察其与原来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同一类别,若是同一类别,只需补充说明即可;若不是,对于新出现的违法行为则需另行制发检察建议。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08/t20250821_7042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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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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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全国法制调研中心项目的核心网站。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两个是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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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由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公安部、司法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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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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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是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总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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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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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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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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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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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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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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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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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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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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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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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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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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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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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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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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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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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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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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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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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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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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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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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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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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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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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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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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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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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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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