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首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首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去年共查实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案件1200余件
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首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直面当前辩护律师执业的难点痛点,旨在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律师鲁某某申请知情权监督案、律师王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律师陈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律师朱某某申请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监督案、律师侯某某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本批5件典型案例涉及面广、类型丰富,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主体,涵盖会见权、知情权等律师执业权利,囊括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5件案例的发布,对于各级政法机关规范行使权利,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时开展阻权救济等工作具有较高的指导价值和规范意义。
据统计,2020年1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计审查办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控告申诉案件2000余件。其中,已办结1600余件。从受理案件情况看,反映“限制律师会见通信”的,共计600余件;反映“未送达文书或告知移送情况”的,共计300余件;反映“不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共计200余件。各地在办案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查实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案件1200余件。在查实的案件中,通知纠正700余件,发出检察建议500件。
徐向春介绍,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持续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工作,各地认真履职,依法监督纠正了一批律师控告申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从中选取的这5件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发布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第一批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工作成效。
据悉,正在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评比工作,已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对未设置律师“绿色通道”,未成立专门办案组或有专门检察官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评比申报;对认真办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优先作为评比表彰对象。
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
案例一:律师鲁某某申请知情权监督案
【关键词】
重大程序性决定 律师知情权 类案监督
【要旨】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重大程序性决定,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检察机关应依法进行监督。对于诉讼环节重大程序性决定,办案机关可通过信息化手段,通过发送短信、网上自助查询等形式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0日,戴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同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鲁某某接受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家属委托,担任戴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戴某某的辩护人。2019年11月25日,律师鲁某某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等相关材料送交侦查机关。2019年11月29日,戴某某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6日,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戴某某的辩护人律师鲁某某。2019年12月20日,某市检察院决定对戴某某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受理 2019年12月25日,律师鲁某某向某市检察院申诉称,某侦查机关未依法告知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某市检察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调查核实 某市检察院对该案启动调查程序,听取律师鲁某某意见和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询问侦查人员,查阅案件相关材料。此外,某市检察院对2019年12月以来移送该院有辩护律师的案件进行专项排查,有三位律师亦反映其知情权受阻碍。经调查核实,以上律师反映的情况均属实。
监督意见 某市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移送审查起诉这一重大程序性信息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关于“诉讼中的重大程序信息,办案机关应当通知辩护律师”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律师的知情权。2020年1月19日,某市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类案问题《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对多次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整改。
监督效果 2020年2月1日,侦查机关书面回复,表示要加强对办案民警的教育培训,同时要求各办案单位及时将案件重大程序性决定书面告知辩护律师,进一步规范办案,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某市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整改情况继续跟进监督,发现仍存在个别案件移送信息未告知的情况。调查发现除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主要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意识不强。为此,某市检察院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2020年4月30日联合制定了《保障律师知情权暂行办法》,就办案部门与律师衔接的关键环节、渠道、方式、信息化平台应用等作了详细规定。同日,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动处置办法(试行)》,提高办理阻权案件效率。会商期间,侦查机关积极探索在“侦查机关执法办案综合应用系统”中开发新功能。辩护律师信息规范录入该系统后,系统会自动以短信方式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情况、羁押地点、案件移送等信息发送给辩护律师,有效保障了律师知情权。
【指导意义】
1.检察机关应当对刑事诉讼中办案机关未依法告知辩护人重大程序性决定等问题,开展法律监督并依法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律师履行告知义务,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2.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善于发现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案件线索,加强类案监督,深化办案效果。通过座谈、走访、专项检查等形式,主动排查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案件线索。建立内部线索移送反馈机制,对于在检察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依法办理。以个案办理为突破口,梳理类案,就普遍性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并依法持续跟进监督,督促、协助整改落实,增强监督实效。
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要争取各方支持,创新监督方式,优化监督效果。侵犯律师知情权类案件,除了办案机关自身执法不规范、办案人员法治意识不强等原因,还存在律师与办案人员沟通不畅、信息对接不及时等问题。检察机关要注重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对需要多方配合解决的问题,以牵头会商研究、联合制定系列规范性文件等方式,从制度上加强防范。善于运用智能化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致力破解信息沟通不畅等难题,高效及时保障律师知情权,努力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二百八十九条
案例二:律师王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强制措施执行 律师会见权
【要旨】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等部门的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涉及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运用,对于因对相关法律理解适用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律师会见障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沟通协调,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8日,郎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由某市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4日,某区检察院对郎某某决定逮捕,并交由某侦查机关执行。2019年1月7日,律师王某某要求会见郎某某。某侦查机关以逮捕证上标注“会见需经办案部门许可”为由拒绝王某某的会见要求。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受理 2019年1月7日,律师王某某向某区检察院申诉称,某侦查机关以会见需经办案部门许可为由,阻碍其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某区检察院当日依法受理。
调查核实 某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听取律师王某某的诉求及理由,并与承办检察官、办案民警沟通,核实王某某会见受阻的原因。经走访核查、调阅案卷查明:某侦查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办案民警由于未掌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在未与承办检察官核实的情况下,即在逮捕证上标注该案为限制会见案件,导致律师王某某携“三证”会见时受阻。
监督意见 某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某侦查机关在执行逮捕期间,扩大了限制会见案件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侵犯了律师会见权。2019年1月7日,某区检察院督促侦查机关及时保障律师王某某行使会见权。1月14日,为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某区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对随意扩大限制会见案件范围、违法限制律师会见等行为依法纠正和整改。
监督效果 本案中,律师王某某在权利受阻的当日向某区检察院申诉,某区检察院当日受理、当日调查、当日监督,并于当日解决律师会见问题。办案后,为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某区检察院召开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专题座谈会,梳理职务犯罪案件拘留、逮捕等环节中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容易忽视或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研究管用措施,切实加大类案监督力度,做到移送执行与监督同步进行。
【指导意义】
1.针对法律、司法解释修订对律师履职产生新变化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保障律师相关执业权利。会见权是律师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限制律师会见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原刑事诉讼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类犯罪,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事先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不再列入限制会见案件范围。针对办案机关对新修改的法律理解不准确,导致扩大限制律师会见范围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监督纠正。
2.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沟通协作与监督制约工作,为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创造条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程序有了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受理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后,需要及时办理强制措施手续,并协调侦查机关执行,案件办理涉及多部门协作配合。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要积极推动办案机关切实增强权利保障意识,共同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环境,全面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
案例三:律师陈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
【关键词】
直接受理侦查 监视居住 律师会见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依法决定监视居住后,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不受时长和次数限制。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中影响律师执业权利的不当行为,应当加强内部监督。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0日,某区检察院决定对钱某某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立案侦查,2019年7月23日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钱某某家属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某担任钱某某的辩护律师。同年7月24日、7月29日,律师陈某某申请会见钱某某;区检察院侦查部门分别于同年7月26日、7月31日安排会见,每次会见时长30分钟左右。同年7月31日,律师陈某某再次申请会见,区检察院侦查部门未安排会见。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受理 2019年8月5日,律师陈某某向区检察院反映,该院侦查部门不安排其第三次会见钱某某,前两次会见被限制时长,且会见时有工作人员进出。某区检察院依法受理陈某某控告该院侦查部门侵犯会见权一案。
调查核实 某区检察院经调查了解后查明:侦查部门已安排陈某某会见钱某某两次,每次会见时间限定30分钟左右。第二次会见期间,确有工作人员出入一次。2019年7月31日会见结束后,陈某某立即申请第三次会见。侦查部门因陈某某连续申请会见,故未安排其第三次会见。
监督意见 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院侦查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不规范情形:一是现行法律并未对辩护律师会见时长和次数进行限制,侦查部门安排陈某某两次会见时,限制30分钟时长,且以影响侦查工作等为由未安排第三次会见,属于变相侵犯辩护律师会见权。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侦查部门在陈某某第二次会见期间,有工作人员出入会见场所,存在执法办案不规范问题。
监督效果 经某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向侦查部门提出明确监督意见后,该院侦查部门于2019年8月6日下午安排律师陈某某第三次会见,并对会见期间干警随意出入等不规范行为予以整改。律师陈某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为进一步深化监督效果,某区检察院对此类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监视居住案件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存在侵犯或变相限制辩护律师会见权的情形。2020年3月20日,某区检察院联合相关政法机关共同会签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间会见权的规定》,明确要求侦查机关在收到辩护律师会见申请后,及时规范安排会见,并不得限制辩护律师会见的时长和次数。
【指导意义】
1.辩护律师申请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存在限制会见时长和次数等有碍会见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监督纠正。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强制程度低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辩护律师申请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安排会见。对限制会见时长和次数等侵犯或变相限制律师会见权,或者会见期间有办案人员出入等不规范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监督纠正,统一执法标准。
2.对于检察人员存在影响律师依法执业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加强内部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应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理念,用更严格的标准做好自身监督。对于检察人员存在影响律师依法执业等不当行为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不回避、不遮掩问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办案部门严格规范执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
案例四:律师朱某某申请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监督案
【关键词】
律师助理 协助会见 联动保障
【要旨】
办案机关以律师助理身份不符合规定为由变相限制、阻碍其协助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推动与人民法院、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和完善维护律师及其助理执业权利联动处理机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2日,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律师朱某某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周某父亲委托,为周某提供法律服务。次日,律师朱某某与律师助理曹某某至某区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周某,看守所工作人员提出律师助理入所协助会见须经办案机关核实身份。2019年7月19日,律师朱某某电话联系某侦查机关,要求核实律师助理曹某某身份。办案人员以未办理过相关手续、也不知核实律师助理身份的具体方式为由拒绝。同日,朱某某、曹某某向某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提出维权和协助申请。2019年9月2日,朱某某、曹某某至某侦查机关办理了律师助理身份核实手续,并于同月23日共同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周某。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受理 201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移交的律师维权案件线索,其中涉及某市某区律师朱某某、律师助理曹某某维权案。同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件线索移交某市检察院办理。
调查核实 某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向律师朱某某了解维权情况,约谈原案侦查人员,听取其意见,并就律师会见情况,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周某的意见。
监督意见 某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原办案机关拒绝核实律师助理身份处理不当。鉴于本案在检察机关监督前办案机关已完成相关核实工作,且控告人表示维权申请已得到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口头方式向某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2019年10月25日,某区检察院书面答复控告人,并将案件的监督处理决定通报了律师协会。
监督效果 某侦查机关收到检察监督意见后,表示要举一反三,避免再次发生类似变相限制、阻碍律师助理诉讼权利的行为。为了全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19年12月5日,某区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会同该区政法机关及律师协会召开依法保障律师(助理)会见权研讨会,就不同环节承担律师助理身份审核责任的具体部门、审核方式和救济渠道等达成共识。2020年1月3日,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和区司法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和诉讼权利保障的办法》,对律师助理身份一次核实、多次有效作出明确规定。区检察院通过“两微一端”,公布了区域内各办案机关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和律师助理诉讼权利行使及救济规程。区检察院还与区司法局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搭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平台,由专人负责维护律师及其助理执业权利的投诉、控告或申诉。
【指导意义】
1.办案机关变相限制、阻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调查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规定,律师助理是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执业权利之一,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助理协助会见是法律监督工作的应有之义,应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及时处理对律师助理执业权利受到妨碍后的控告申诉。
2.人民检察院办理律师维权案件,既要保证监督的精准性,又要注重监督的常态化,建立健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变相限制、阻碍律师助理会见,是保障律师依法会见的新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调研、座谈、研讨,会签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协作,对办案中出现的阻碍律师助理执业权利情形,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此类问题。同时,进一步畅通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与职能机关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信息技术应用平台,推动保障律师助理执业权利的落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百五十二条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案例五:律师侯某某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
【关键词】
二审上诉案件 不开庭审理 听取律师意见 知情权
【要旨】
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辩护律师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在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后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对辩护律师提出二审上诉不开庭审理环节存在侵犯律师发表意见权等执业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调查核实,依法监督,促进二审程序依法进行。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31日,谢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11月6日,谢某某提出上诉。同年11月24日,谢某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某某担任二审辩护人。同年12月3日,某市中级法院依法讯问了谢某某。同年12月19日,某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于次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受理 2020年3月11日,谢某某刑事上诉案件辩护律师侯某某致信某市检察院,控告某市中级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存在应当开庭而未开庭、在决定不开庭审理后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而未听取、对上诉人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超期未作回复等违法行为。某市检察院收到来信当日即依法受理。
调查核实 某市检察院经查阅原案卷宗、询问侯某某、并两次与某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后查明:一是提交新证据情况。2019年12月16日,辩护律师侯某某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并附有自行提取的三名证人的电话录音材料。某市中级法院审查了侯某某提出的辩护理由和依据,决定对其中一名证人进行当面调查核实,并制作了笔录,该证人当场指称电话录音中有些话是碍于情面说的。对另外两名证人通过电话进行了调查核实,该两名证人亦明确拒绝为上诉人出庭作证,表示以侦查阶段所作证言为准。二是关于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情况。侯某某提出,向法庭申请二审开庭审理,但某市中级法院未听取其意见。经了解,某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后,确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另查明,上诉期间辩护人书面申请取保候审,某市中级法院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书面说明理由。
监督意见 某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一是辩护律师控告某市中级法院存在应当开庭而未开庭问题不属实。辩护律师提交的三份录音材料经法庭调查核实后,相关证人否认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某市中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决定不开庭审理并无不当。二是某市中级法院存在违法情形。在办理上诉案件过程中,某市中级法院作出不开庭决定后,未听取律师意见,未对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且未书面说明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知情权、发表意见权等诉讼权利。
监督效果 2020年3月20日,某市检察院口头向某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提出了纠正意见。同日,某市检察院书面回复侯某某,并电话告知将针对二审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环节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继续跟踪监督。同年5月18日,某市检察院就上述问题向某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为进一步推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某市检察院牵头召集某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召开专题座谈会,联合制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动处理办法》。同年8月20日,某市中级法院书面回复,将严格落实法律规定要求,针对二审不开庭审理中存在的未告知不开庭决定、未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未书面说明理由等问题加强整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某市检察院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指导意义】
1.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但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属于程序违法,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对二审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这是法定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得以辩护律师在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为由,而在决定不开庭审理时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类似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确保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得到保障,确保二审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程序合法。
2.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知情权等执业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对于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控告申诉案件时,应当针对未予告知不开庭审理决定而径行作出驳回上诉裁定,未就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予以告知并书面说明理由等侵犯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督意见,充分保障律师在二审诉讼程序中的合法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5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检察机关发布这5件典型案例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徐向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公信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和必然要求。然而,目前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等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值班律师、量刑协商等领域又出现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新老问题交织的律师执业权益保障现状与人民群众对法治、人权日益增长的需求仍有差距。检察机关第一次发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更高要求。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发布典型案例,有利于促进解决影响或阻碍律师执业的新老问题,也是对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积极回应。
二是有利于推进律师执业保障制度机制的落细落实。党中央和中央各政法机关先后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规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律师联席会议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如何把已有的规定落到实处,推动律师执业保障机制顺畅有效运行,是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共同的职责使命。针对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由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既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题中之意。检察机关在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基础上发布典型案例,旨在引领推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制度和规定落实到每一起案件,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
三是有利于构建双赢多赢共赢的诉讼格局。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法律监督没有谁高谁低的问题,“不要觉得我们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就要监督对方”,要运用好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督促各地检察机关加强对律师控告申诉案件的审查办理力度,助推各司法机关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实现律师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司法机关办案质量和效果。
记者: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徐向春:这5件典型案例各有特点。比如案例一律师鲁某某申请知情权监督案,涉及办案机关重大程序性决定作出后,律师的知情权问题。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不能及时知悉重大程序性决定等问题,既有办案机关自身执法不规范、办案人员法治意识不强等原因,也有律师与办案人员沟通不畅、信息对接不及时等因素。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牵头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联合制定系列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防范了问题的发生;同时,推动办案机关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运用智能化手段,破解信息沟通不畅等难题,及时高效保障律师知情权。
案例二律师王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针对监察体制改革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因办案程序发生重大调整,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合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显得更为重要。案例三律师陈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系监察体制改革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如何保障律师会见权及强化内部监督的问题。案例四律师朱某某申请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监督案,涉及律师助理身份地位及执业权利保障问题。案例五律师侯某某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涉及二审上诉案件律师发表意见权和知情权问题。
5件案例均源于律师控告申诉,有关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调查核实,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记者: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保障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
徐向春:检察机关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对律师及其随身携带物品均已取消安检,律师持其本人有效执业证件即可进入12309大厅,开展相关工作。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在取消安检的基础上,设置了专门的律师“绿色通道”。各级检察机关均已设置律师会谈室,绝大部分还设置了专门的律师会谈室。2020年3月23日,全国检察机关办事服务综合门户“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在首页显著位置增设“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12309检察热线”专门开通律师维权专线,专门受理律师提出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控告申诉案件。“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客户端也同步上线。
二是着力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相关制度。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征求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意见,广泛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律师代表意见建议,制定完善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比如,浙江省检察院下发了《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暂行规定》;河南省检察院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检察环节“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辽宁省检察院制定《辽宁省检察机关办理律师异地阅卷工作办法(试行)》等等。
三是依法受理办理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控告申诉案件。2020年1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计审查办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控告申诉案件2000余件。其中,已办结1600余件。从受理案件情况看,反映“限制律师会见通信”的,共计600余件;反映“未送达文书或告知移送情况”的,共计300余件;反映“不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共计200余件。各地在办案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查实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案件1200余件。在查实的案件中,通知纠正700余件,发出检察建议500件。各地除加大办案力度外,还积极加强与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公安、律师协会等单位的沟通联系,统一思想认识,通过专题座谈会、个案协调会等多种形式促进形成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合力。
记者:典型案例下发后,最高检如何继续强化办案效果?
徐向春:目前,各地已明确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由专人或专班负责,各省级院要督促所辖地区严格按照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要求,对照典型案例的办案标准,扎扎实实办好每一起律师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矛盾纠纷。最高检将继续发函督办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控告申诉重点案件,在《检察日报》开辟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栏宣传报道好经验和好做法,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注重对具有典型借鉴意义的案例进行深入挖掘,适时总结发布。
2020年12月25日,张军检察长带队赴全国律协登门问计,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和律师代表召开联席会议。会后,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共同签发了《会议纪要》。下一步,最高检要督促地方各级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推动建立检律定期会商机制,在常态化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监督工作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细落实,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2102/t20210208_31267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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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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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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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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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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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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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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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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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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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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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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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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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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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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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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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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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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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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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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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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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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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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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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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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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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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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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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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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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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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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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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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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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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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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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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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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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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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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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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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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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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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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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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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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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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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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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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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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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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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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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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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