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瑶海:非法集资超3000万!检方公诉这起P2P网贷诈骗案
(2020年5月7日《检察日报 · 刑案速写》)
以收购不良资产为名,成立公司,吸收投资。面对高额回报,投资者纷纷上当,最终恍然大悟——
投资的钱成了“不良资产”
胜辉公司曾在合肥繁华地段租写字间,现在已是人去楼空。
1万元投资,对于手上有点闲钱的人来说,确实不算多,即便再谨慎,面对高额利息,一些投资者也想去试一下。基于投资人这种心理,高林、陈一峰、王瑶三人,自2017年7月起,以安徽胜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辉公司”)名义,利用在互联网搭建的“胜辉贷”P2P理财平台,通过“胜车宝”和“新手专享”投资标,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非法募集资金。最后造成100余人所投资金损失,损失金额130余万元。
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瑶海区法院对被告人高林等集资诈骗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胜辉贷”的利率很诱人
2017年6月,高林、陈一峰以收购不良资产为名,注册成立了胜辉公司,陈一峰为法定代表人,有银行工作经验的高林为顾问,主要负责与金融部门的对接,高林的女朋友王瑶任行政主管。
公司成立后,在合肥瑶海区的恒丰大厦里租了两间办公室,委托北京一家公司在互联网上搭建了一个叫“胜辉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平台运行后,主要通过广告推广,宣传“胜车宝”和“新手专享”投资项目。两个投资项目下的标的,都是一条条车主借款的信息,这些车主用自己名下的汽车通过平台抵押借款,由平台提供担保,向投资人进行借款融资,基本是1万元起步。每一个标的借款金额一般是20万元以下,借款额度满了后,再发布一个新的借款标的。借款周期分别为一个月、三个月、七天不等,借款期限一到,该平台支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年利率最低12%左右,最高能达到20%。投资者在“新手专享”投资1万元,七天能获利30元左右。
“胜辉贷”平台的操作主要在网上进行,投资者在手机上下载“胜辉贷”App后,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不同的投资标的和投资的期限、金额,所得到的利息回报和本金可直接在平台上提现。
投资风险不期而至
时间不长,利率还高,在高额利息诱惑下,不少投资者怦然心动。2017年7月,投资人吴某下载了“胜辉贷”App,看其承诺利息是一个月年利率12%、两个月年利率14%、三个月年利率16%,他觉得回利不低便尝试小额投资。投资后不久,利息果然按期到账了,他觉得该平台还是安全可信的,于是果断追加投资,并用妻子和女儿的手机分别注册用户,将钱投进去。2018年5月28日,吴某发现本金和利息无法提现,此时他的20多万元已被套了。
2018年2月9日,司某听说胜辉公司的投资软件“胜辉贷”利息很高,便在手机上下载了“胜辉贷”App,投了一些钱进去,第二个月所投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就回来了。看能赚钱,司某很开心,就不断往“胜辉贷”里投钱。直到5月29日,“胜辉贷”没能按期返还他的本金和利息时,他打电话给客服询问,客服说6月8日可以解决,后来又说要到7月10日至2019年2月10日左右才能逐渐返还资金和利息。意识到投的钱出了问题,司某报警。司某在“胜辉贷”投了30余万元,至案发还有14万余元未能返还。
类似情况的投资者众多。赵某姐妹二人是通过短信得知“胜辉贷”的,看介绍,该平台有攀枝花银行做后盾,上海富友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她们觉得“胜辉贷”很有实力,于是姐妹俩投了几万元进去,结果本金始终未收回。
从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4月2日,半年时间,高林、陈一峰就向3000余名投资人非法集资3300余万元。
投资标的其实是虚拟的
受“胜辉贷”高利息诱惑,从而想通过投点资赚点钱,是很多投资人的美好心愿。然而他们想不到的是,“胜辉贷”投资平台上发布的投资标的,不论是“胜车宝”还是“新手专享”,都是虚拟的,根本就没有借款的第三方。
虽有那么多借款人的信息和车辆信息,但这些信息都是买来的,从投资人那里借的钱从来没有到那些借钱的“车主”手里。
不仅投资标的是虚拟的,整个“胜辉贷”平台,也未获得金融经营许可,是非法吸收资金。平台所吸收的资金进入由胜辉公司掌控的第三方上海富友平台,最后都流入了胜辉公司自己的资金池,由胜辉公司自己支配。
这些资金除了用于返还利息、用后面投资人的钱去支付前面投资人的钱,以及公司人员工资、高额平台维护费等外,并没有用于公司所宣称的“不良资产收购”等任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
2018年4月,高林与陈一峰将胜辉公司以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钟某。钟某按前期经营模式,支撑了2个月,返还了一部分投资者的资金,又吸收了一部分投资款后,最终因资金链断裂,投资人的本金、利息无法兑现,胜辉公司破产。
众多投资者拿不回自己的投资款,纷纷报案,高林与陈一峰、王瑶三人因涉嫌集资诈骗,被瑶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段时间以来,利用P2P平台实施金融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该案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的几名被告人虽因集资诈骗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但该案给社会的警示意义值得深思。一个没有获得金融经营许可的公司,仅仅在互联网上搭建了一个借贷平台,就可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布一些虚假的投资标的,非法吸收不特定人群的资金,且短短时间就吸收了3000余名投资者3300余万元的投资款。其巨大的吸收效应、广泛的涉及面和众多的参与人员,让人不敢轻视。检察官提醒人们增强法治意识,谨防上当受骗的同时,更希望进一步加强对网上金融投资平台的监管,加大对金融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理财环境,使金融市场更加有序和规范。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005/t20200509_28294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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