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推动“惩治﹢修复”治理模式 彰显生态司法“零容忍”

时间:2025-08-25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2024年6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于某为牟利使用提前准备的200个花篮子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渔获物157公斤于次日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鉴定,案涉渔获物种类为泥鳅、洛氏鱥、蛇鮈、鳑鲏,且使用捕捞的花篮子为损害水资源的禁用网具。汤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渔获物价格为4342.62元。

      经审理,汤旺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两名被告人缴纳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26055.72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法院做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既要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又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督促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汤旺法院综合考量案件情况认为,该案的处理应当坚持刑事处罚与生态修复并重的理念,两人因非法捕捞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最终,在依法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通过增殖放流对受损水域生态进行补偿,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双重目标。案件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并邀请本地渔民旁听庭审,真正做到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为广大群众划定了清晰的“生态红线”,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宣判后,汤旺法院与相关单位共同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泥鳅、洛氏鱥、蛇鮈、鳑鲏等价值2万余元的鱼苗300余斤,资金来源于案件当事人所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增殖放流活动结束后,法院干警走进村屯,为群众讲解禁用渔具、禁渔区、休渔期等法律问题,引导渔民群众主动积极配合休渔工作,自觉抵制违法捕捞行为。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准确理解和把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大意义和重点任务,用心用情用力守护生态环境,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新发展。汤旺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在法律规范的裁量空间内,努力寻找最佳处理方案,构建“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全链条保护模式,通过适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避免生态损害发生,做到了在惩罚违法行为人的同时,兼顾环境资源的保护,真正实现了惩罚与保护相结合,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预防、避免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发生和扩大,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全力做实最佳生态保护效果。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42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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