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自然保护地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邱某泉、徐某松、钟某、曾某平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泉、徐某松、钟某、曾某平,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伙同张某强(已判决)、周某伟(已判决)雇佣8名工人在武夷山市某山场通过“原地浸矿”的方式采矿。案发后,经鉴定,被破坏矿产资源价值为264.2万元。
裁判结果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泉、徐某松、钟某、曾某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达264.2万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邱某泉、徐某松有故意犯罪的前科劣迹,属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生态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除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外,还破坏植被、污染水源、导致水土流失等,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且四被告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未进行修复,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泉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判决:四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8万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武夷山地区储有众多不可再生的宝贵矿产资源,本案被告人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周边地区以原地浸矿法采矿,损害了国家矿产资源储备,危害到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环境系统稳定性。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聘请生态专家担任生态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生态技术调查官对被告人非法采矿造成水体环境、水生物危害、植被地破坏、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专家意见,使裁判结果更具有公信力。生态技术调查官还重点针对采矿行为的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等提供了技术支持,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可实现“一案一修复”。人民法院结合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生态技术调查官的专家意见、修复情况等因素,认定四被告人非法采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予以严厉惩处,既保护了国家矿产资源,又守护了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安全。
案例二:张某光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光未经野外用火审批许可,在建宁县濉溪镇圳头村黄家“际上”山场,使用打火机点燃山坡处的枝叶,引发重大森林火灾,造成林木损毁等严重后果。经鉴定,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90.116亩,林木损失价值共计57781.31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光积极赔偿林木损失57781.31元等,并自愿缴纳补植复绿费用5.6万元,自愿认购林业碳汇1146.5971吨。案件审理后,为及时修复受损山场,建宁县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生态修复方案听证会,并特别聘请案件受害人代表、案发地村委会代表及护林员担任生态修复监督员,组成三人监督团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方案落地实施。
裁判结果
建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光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林业资源损失等严重后果,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张某光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损失,并自愿缴纳补植复绿费用、认购林业碳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遂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光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林地失火的典型案例。案涉过火区域在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该保护区地处武夷山脉中段,是福建母亲河闽江的正源头,是福建重要的生态屏障。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火灾不仅直接破坏植被,还可能引发水土流失、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连锁反应。本案中,建宁县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聘请案件受害人代表、案发地村委会代表及护林员担任生态修复监督员,并组成三人监督团,通过实地勘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多方面论证生态修复措施的科学性、有效性,实现“审判-惩治-修复-监督”全链条闭环管理。本案创新“听证会+监督团”模式,为解决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过程中社会公众参与度低、案后监督权缺失及修复责任难执行等难题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案例三:程某春破坏自然保护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春节前,被告人程某春得知长汀县某村村民欲将其位于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竹山上的毛竹出售给他人采伐,便向该村民收购并负责砍伐。为便于运输,被告人程某春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山场原有的一条山间小路拓宽为林区道路。后经鉴定:修路占用林地面积7.545亩;毁坏阔叶树立木蓄积14.1637立方米。经委托福建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核算,案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为52676元。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程某春修复被破坏的自然保护地并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春预缴罚金5000元,出具《生态修复承诺书》,并预缴4504元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认购水土保持项目碳汇。
裁判结果
长汀县人民法院认为,程某春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发修路,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林地原有表土层全部被破坏,林地种植条件受到严重毁坏的严重后果,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依法判处程某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依法判令程某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被破坏的自然保护地予以生态修复,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52676元(已预缴4504元用于购买水土保持项目碳汇,余款按规定存入专户)。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载体,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重要地位。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处汀江源头,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本案中,长汀县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法治要求,在依法惩处毁坏自然保护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做好自然保护地受损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修复工作。审理法院多次协同检察机关、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勘查现场以确定最佳修复举措。本案还适用福建法院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科学核算出被告人应承担的案涉自然保护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经审理法院引导释明,被告人自愿通过认购水土保持项目碳汇的方式替代赔偿生态服务功能部分损失(其余部分以现金缴纳方式实现)。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积极探索自然保护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的多元修复方式,实现惩治生态环境犯罪与精准修复生态环境一体化的典型范例。
案例四:晋江市某五金工艺有限公司、施某钟、黄某远、汪某锋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晋江市某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位于福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临海陆域。2017年以来,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降低处理成本,多次将含重金属的废水,通过私设的隐蔽管道直接排放入海,排放口距保护区核心区边界仅约6公里。被告人施某钟、黄某远、汪某锋具体实施排放及设备维护。2023年12月,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查获被告单位暗管排污行为。经专家评估,被告单位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区间为55125元至406350元。案发后,施某钟、黄某远、汪某锋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晋江市某五金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审理过程中,晋江市某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406350元。经生态技术调查官出具专家意见论证,最终确定以案发地某溪流排口整治工程作为替代性生态修复项目。
裁判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晋江市某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施某钟、黄某远、汪某锋违反国家环保法律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用于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并预缴罚金。被告人施某钟、黄某远、汪某锋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晋江市某五金工艺有限公司罚金2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施某钟、黄某远、汪某锋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污染物排放点毗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福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拥有距今约7000-8000年的海底古森林遗迹和近万年的牡蛎礁,具有极高的科研、生态及自然遗产价值。污染物虽未直接覆盖遗迹本体,但对周边水体和底质环境造成了污染,对古遗迹保存状态及保护区整体生物多样性构成了累积性、扩散性风险。然而,被污染的海洋因环境特征无法进行原地生态修复,面对这一难题,晋江市人民法院秉持“修复优先、替代补充”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主动引入并主持磋商,协调被告单位、生态环境局共同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促成被告单位按损害上限缴纳赔偿金。同时,创新采用“赔偿金定向用于阻断性修复”模式,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保护区整体生态需求,推报亟需实施的替代性修复项目。经被告方选定,并由生态技术调查官论证,最终确定将赔偿金专项用于“某溪流排口整治工程”,该项目直接服务于阻隔未来污染物从毗邻海域侵入保护区,从而降低同类生态风险。在量刑时,审理法院充分考虑了本案威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情节,体现了对自然遗产和生态红线区域的严格司法保护导向。同时,将被告单位积极履行关联性替代修复责任作为重要量刑从宽情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科学有机统一。
案例五:张某荣、黄某明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张某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多次擅自在莆田市秀屿区南日岛开采海砂,并以每车700元至90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给被告人黄某明等人,合计至少147500元。被告人黄某明明知涉案海砂系盗采的情况下,仍多次向被告人张某荣收购海砂达105100元,并转卖他人,期间还帮助被告人张某荣运输海砂给他人,被告人黄某明共获利12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聘请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发表生态修复意见,认为结合本案实际,建议本案采用异地异种生态环境修复。被告人张某荣、黄某明自愿出资6万元,委托第三方机构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国鲎的苗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根据湄洲岛潮汐时间制定了详细的修复方案,并邀请生态技术调查官、农林水局的执法人员等,共同督促被执行人张某荣、黄某明在湄洲岛进行中国鲎幼苗的增殖放流。
裁判结果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荣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被告人黄某明购买并转卖非法开采的海砂,且积极帮助运输;二被告人销售金额分别达至少147500元、127500元。人民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情况、社会危害及犯罪情节轻重等,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荣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黄某明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张某荣、黄某明各退出的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的非法采矿行为给南日岛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如何及时有效进行生态司法修复成为法院在案件审理之外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生态技术调查官出具专业意见认为,鉴于该案涉及的海砂大部分已被作建筑用材,砂源缺失,且南日岛沙滩周边海域养殖活动较为活跃等原因,若未经处理直接使用海砂回填,可能破坏海洋底质,提出可通过在邻近的湄洲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海洋公园进行中国鲎幼苗的增殖放流达到替代性生态修复目的。湄洲岛其本岛及其周边海域在区域生态环境系统中同样发挥显著的调节作用,且中国鲎对维持潮间带底质环境洁净、调控生物链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实现“以鲎固滩、以鲎养海”的自然修复效能。该案中,人民法院通过“技术调查官科学论证——被执行人行为履行——多部门协同监督”的闭环机制,将生态损害修复从抽象的价值量化转向具体物种投放的替代性修复,是人民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生态审判+执行”的成功生动实践。
案例六:王某符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符于2021年之前采挖、收购野生金豆(俗称“金柑”)。2021年9月7日,野生金豆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目录》,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符为牟利目的,未经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自己于2021年之前采挖或购买并培育在农业合作社大棚内的野生金豆通过抖音平台及线下交易等方式向他人出售金豆共计10株,获利10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某符培育在合作社大棚内的金豆779株(活株)。经鉴定,案涉金豆均为野生起源,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检察机关对王某符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2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扣押的金豆活株就地或者迁地保护修复;1万元用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公司投保生态修复保护保险,履行对福鼎市太姥山风景名胜区陆域范围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群资源保护之替代性修复措施。
裁判结果
福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野生植物金豆,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目录》,被告人王某符未经批准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被告人王某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结合被告人自首、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经营活动或者为经营活动提供劳务的行为,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作案工具、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野生金豆活株移交有关行政部门。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福鼎市太姥山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列入第三批国家地质公园,入选中国国家自然遗产目录,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宁德世界地质公园的主要组成部分。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人,同时主动征询、协调对接有关行政部门,考虑到野生金豆物种生态修复需要运用野生植物生境适宜性、回归生境契合性评价等专业技术措施和被告人客观上没有足够能力及条件开展相关直接生态修复工作的实际情况,采纳生态技术调查官替代性生态修复建议,准许被告人自愿缴纳一部分生态修复费投保生态修复保护保险,通过对太姥山风景名胜区陆域范围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群资源投保的方式,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本案审理对引导当地群众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名胜区内林草植被,警示、震慑不法分子盗挖、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协同科学保护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七: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物流公司、王某东、郑某福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4日,某物流公司、郑某福在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向毗邻厦门海洋珍稀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厦门市海沧区东屿避风坞附近海域倾倒工程废弃渣土434立方米。2025年1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物流公司、郑某福以及某物流公司唯一股东王某东就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和鉴定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5年3月25日,为防止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扩大,厦门海事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2025年3月28日,某物流公司、郑某福、王某东共同在案涉海域清理工程废弃渣土682立方米。除清理其倾倒的工程废弃渣土外,另超额转运248立方米历史遗留废弃渣土,产生额外修复费用16020.8元。根据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某物流公司和郑某福的非法倾废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97747.27元,其中海洋生态修复费用28036.4元,恢复期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69710.87元。
裁判结果
在厦门海事法院主持下,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与某物流公司、郑某福、王某东达成调解协议:各方共同确认相关侵权及已经部分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事实。扣减已替代修复支出的费用16020.8元,某物流公司、郑某福、王某东应连带赔偿恢复期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53690.07元,并用该款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厦门市碳和排污权交易中心)购买海洋碳汇进行替代性赔偿。厦门海事法院出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物流公司、郑某福向海域倾倒工程废弃渣土造成污染,如不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在潮汐、洋流等环境因素影响下,将直接威胁到毗邻的厦门海洋珍稀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厦门海事法院突破传统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先裁判后执行”的模式,依法裁定先予执行。通过行政协调、司法介入、技术支持“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案涉海域在诉讼开始阶段即完成生态修复。同时,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后,针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确认以购买海洋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赔偿,为破解类似案件中“恢复期损失认定难、赔偿难、执行难”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样本。本案将“实质性修复”与“功能替代赔偿”有机结合,形成了清晰完整的生态修复与赔偿链条,是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践行生态文明理念、运用司法智慧守护海洋自然保护地的生动实践。
案例八:平和县某水库管理处与郑某开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平和县某水库管理处与郑某开签订《某水库库区水面养殖承包合同》,约定郑某开承包库区水面进行水产养殖,承包期限24年。之后,郑某开雇工在水库投放鱼苗、建造宿舍、猪舍、沼气池及购买渔具、变压器等设施,期间缴纳了4年租金。2010年10月,平和县人民政府将某水库纳入灵通山风景区统筹规划管理。灵通山风景区先后于2011年12月、2012年10月31日被批准为第六批国家地质公园、第八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012年6月18日,水利部同意关于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计划,工程于2014年11月开始施工,于2020年3月6日蓄水验收。2018年1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则同意灵通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划将某水库列为新荣湖景区。2014年4月间,平和县灵通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告知郑某开将收回某水库,并拒收租金。因平和县某水库管理处未能与郑某开协商解除承包合同,遂向平和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之诉。郑某某提起反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实施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案涉合同于2018年9月10 日解除,平和县某水库管理处同意免除合同解除至达成调解协议时郑某开应付的使用费,双方就郑某开承包某水库期间投资和购置全部资产权属及移交、赔偿等事项逐一进行处理。案件调解后双方已自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生态环境保护与民事合同冲突,司法妥善平衡生态环境利益与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一是司法确认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某水库被列入灵通山风景区统筹管理、进行除险加固,涉及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势变更。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水库除险加固等社会公共利益需求下,原承包合同虽未到期,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仍可依法解除。二是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与民事权益的补偿机制。违约责任的认定需区分“政策因素”与“当事人过错”,司法裁判统筹兼顾,既坚持生态优先理念,又落实保障合同相对人合法权益要求,通过合理补偿减少社会矛盾。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调解中,秉持公平原则,综合历史投入、实际损失、政策介入时间点等因素,通过提高补偿金额、豁免部分费用、明确资产归属等方式,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民事权益的“双赢”,体现了生态环境司法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调解优先、利益衡平”的解决路径。
案例九:福州某开发有限公司诉闽清县雄江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闽清黄楮林温泉景区位于福建雄江黄楮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以优质碳酸氢钠泉和森林生态资源闻名。2005年,福州某开发有限公司与闽清县雄江镇人民政府签订《黄楮林温泉景区开发合同书》,取得该景区开发经营权。自2016年起因基础设施老化、管理不善及自然灾害影响,景区经营陷入困境。2021年,闽清县启动景区盘活计划,但因专项收储资金不足、资产定价争议等问题,开发公司与镇政府之间就管网系统、温泉设施等资产补偿标准产生争议。双方僵持三年,导致景区生态资源长期闲置,生态经济价值持续贬损。
裁判结果
闽清县人民法院联合闽侯县人民法院、闽清县雄江镇人民政府构建“府院联动+专业评估+司法确认”的调解机制,组建专业调解队伍推动调解。并通过引入三家权威机构开展背靠背评估取均值确定资产价值,破解补偿标准的核心争议,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案涉《黄楮林温泉景区开发合同书》终止履行;镇政府支付评估核定的补偿款;双方同意通过后续补充协议细化资产交接等具体事项。闽清县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创新司法服务方式、助力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与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的典型案例。闽清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没有简单就案办案,而是立足服务大局,创新建立了“属地法院+管辖法院+行政机关”的跨区域联动解纷模式,破解了行政区域限制带来的调解难题。同时,创新定价机制,由争议双方各自指定一家评估机构,再共同协商选定第三家机构,三家机构通过开展背靠背独立评估,最终以均值作为案涉资产定价依据。这一评估方式消解争议双方“评估机构立场偏颇”的顾虑,精准平衡了政府收储权与企业财产权的关系,推动生态资源从闲置荒废向高效利用转变。此外,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破解了行政调解“调而不解”的困境。本案的成功实践,为同类自然保护地生态治理与经济发展协同推进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经验,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担当。
案例十:黄某池等人诉李某等人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别称“仰高别墅”,是鼓浪屿知名景点“海天堂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移动文物,登记于黄某忆(已故)名下,由黄某慈、黄某旭、黄某池、黄某利(黄某妹之继承人)、黄某印、黄某山、黄某恩、黄某敏、李聚某、李某(甲)、李某菲、李某琳、李某雅、李某(乙)、李少某、李某芳、李某蓉、李某兰共同继承。继承人之间因具体继承份额,以及能否按照主、副楼的方式对案涉文物进行实物分割等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妹虽不是黄某忆的法定继承人,但其在黄家的地位并不弱于黄某忆的子女,可以作为对被继承人黄某忆扶养较多的人继承适当的遗产,酌定其与黄某忆的子女按同等比例分得遗产,其份额根据遗嘱由黄某利继承。对于黄某池、黄某利、黄某慈、黄某旭、黄某山、黄某恩、黄某敏要求分得案涉房屋主楼、其他继承人分得副楼的诉求,因案涉房屋主、副楼属于同一产权登记范围,且共同构成文物建筑整体,无论是从产权无法分别登记的角度,还是从历史文物整体价值保存的角度,均难以对案涉房屋进行实物分割。又因共有人无法达成分割的协商一致意见,且未提出变价分割或份额转让的其他分割方式请求,故人民法院对按主、副楼的方式实物分割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案涉房屋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由黄某慈、黄某旭、黄某池、黄某利、黄某恩、黄某敏各享有1/8份额,由黄某印、黄某山各享有1/16份额,由李聚某享有1/24份额,由李某(甲)、李某菲、李某琳、李某雅各享有1/96份额,由李某(乙)、李少某、李某芳、李某蓉、李某兰各享有1/120份额。
典型意义
鼓浪屿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了具有优美的自然环境,还拥有大量历史风貌建筑和重点文物,其所承载的生态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均须得到系统化、综合性保护。海天堂构别墅群是鼓浪屿上最具代表性的中西合璧建筑,案涉仰高别墅为其中较为豪华的别墅,以西式外廊与闽南元素结合为特色,是重点历史风貌建筑。鉴于案涉房屋的文物属性,若允许文物建筑任意分割,可能导致商业化过度或管理混乱,损害长期价值,故维护文物完整性与历史价值、平衡法律权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可持续开发与文化传承成为本案审理重要的原则和指引。本案最终判决不实物分割仰高别墅,既遵循了法律对共有物分割的限制,又贯彻了文物保护的整体性原则,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维护文物完整性、平衡多方利益,实现自然保护地内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与利用。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439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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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法制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熟悉司法工作,熟悉基本网络操作的公民,新闻专业出身或有新闻传播方面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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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调研函?答 调研函主要是向涉案相应单位反映和核实事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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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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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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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案情和所办工作的需要使用即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和《法制内参》编辑部以调研内容为主,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做舆情监测用的,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以信息化服务为主。4本介绍信有一定区别,需要一事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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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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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申请都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申请人本人签字按手印,推荐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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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总共有14个,分别是法治内参、社会内参、法制内参、法制调研网、法治调研网、民生调研网、法制调查网、社会调查网、法制舆情网、法治纪实网、法治动态网、法制在线网、法治资讯网、法制政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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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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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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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详见宪法27条、41条);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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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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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全国法制调研中心项目的核心网站。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两个是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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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由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公安部、司法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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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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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是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总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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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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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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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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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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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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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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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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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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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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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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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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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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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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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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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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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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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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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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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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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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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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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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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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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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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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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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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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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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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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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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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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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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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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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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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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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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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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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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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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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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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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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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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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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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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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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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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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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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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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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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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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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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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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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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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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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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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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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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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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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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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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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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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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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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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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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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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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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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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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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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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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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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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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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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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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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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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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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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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