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电网猎野猪未得逞咋办?法院:未实际猎获野生动物也构成犯罪

时间:2025-08-26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在生态保护法律体系日益严密的当下,任何试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禁行为,即便未达到目的,也难逃法律制裁。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3日,罗某擅自携带锂电池、逆变器、铁线、塑料棒等工具,到长汀某农田处,利用该工具布置电网,欲狩猎野猪。次日晚,罗某接通电源,并在农附近守候。其间,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前往该地查看时,罗某见状逃跑。2024年5月7日,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违反法律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罗某虽未实际猎获野生动物,但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鉴于罗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构成非法狩猎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此案中,罗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即便无猎获结果,仍构成非法狩猎罪。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生态保护红线不可触,任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6358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法制项目简介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