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上班12小时有加班费? 法院:构成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时间:2025-08-26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在职场,加班是常见现象。那么,什么情况算加班?劳动者能否向公司要加班费?加班费怎么算?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邓某入职石狮某服务公司,被安排在某园区从事维序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邓某每日工作8小时。

  2022年7月,因某服务公司与园区之间合同到期,邓某在该公司的安排下,入职某保安公司。2023年6月,邓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某服务公司支付加班费62727.05元,劳动仲裁部门认为邓某主张延时加班费与休息日加班费的请求事项缺乏依据,驳回全部请求。邓某不服,诉至石狮法院。

  法院审理: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邓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上班时间为上午8:00到晚上8:00,计12个小时,也可以证明某服务公司掌握加班事实,该公司经法院通知拒不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邓某上班时间应认定为12个小时,每日延时加班4个小时,扣除已支付的加班费,该公司还应支付邓某加班费5664.1元。

  法官说法:

  每日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构成加班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超出这一工作时长规定,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构成加班。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经过人社部门依法审批后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但也要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若满足“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3个标准,即使公司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也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遇到加班却未获得合理报酬时,应注意留存加班记录、考勤表、工资条等证据,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5/id/88459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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