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江西高院发布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近年来,江西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非打非的重要指示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最大限度做好追赃挽损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今年6月是全国“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现发布4件人民法院审结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决心和举措。
目 录
01.朱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依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
02.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依法打击以行业协会商会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
03.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
04.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依法打击针对农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
案例一
朱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依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起,朱某等人以省外某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借用私募基金的经营形式,以年化收益率11.5%至12%不等的收益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组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允许不适格的投资者以“拼单”方式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向不特定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在某公司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后,朱某等人继续沿用原模式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截至案发,非法吸收资金累计5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亿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伙同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借用私募基金的经营形式,通过推荐会、口口相传等途径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对朱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典型意义】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证劵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了专门规定,中国证劵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相关自律准则。但受利益驱动,一些有资质的“真私募”和部分无资质的“伪私募”违规募集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即是一起发生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被告人朱某等人所在公司虽经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具有“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但违背募集方式的非公开性和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原则,允许不适格的投资者以“拼单”方式认购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属于打着私募投资基金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且在相关资质被吊销后还不收手,故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的判决既警醒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经营,也提示广大投资者要警惕不设置投资人门槛或投资人门槛较低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避免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二
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依法打击以行业协会商会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
【基本案情】
李某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2013年5月,李某发起成立了某协会,并任会长兼法定代表人。该协会登记的业务范围是反映创业者的要求,维护创业企业的合法权益。2013年至2016年,某公司和某协会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以互帮互助为幌子,推出余缺资金调剂服务项目,对外进行宣传,以月息1至2分为诱饵,以某公司为借款人,某协会为担保人,与出借人签订协会会员余缺资金调剂理财协议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200多万元,再向外从事发放贷款业务,最终造成200多万元不能归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某公司和某协会的名义,超出经营范围,通过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变相从事金融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等刑罚,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典型意义】
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一种自治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强化行业自律、调处行业纠纷、维护行业权益、推进行业治理、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是沟通企业与政府的桥梁、联结企业与市场的纽带,也是构建高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今年新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极少数不法分子,打着行业协会商会的幌子,实施非法集资等破坏营商环境的犯罪,必须谨慎防范、依法惩治。本案的发生,既提醒社会公众要谨防不法分子打着行业协会商会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也警醒广大行业协会商会要注重自律,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案例三
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至2022年8月,唐某明知其成立的公司不具有对外吸收资金的资质,先后聘任魏某、吴某等人组建、负责营销团队,以老年群体为主要目标,采取散发传单、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夸大公司养老产业规模和实力,承诺以床位空置费等名义按年度给付高额回报,欺骗近5000名群众缴纳床位预定金等20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近5亿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吴某、魏某等人在各自数额内与唐某成立共同犯罪,数额巨大,亦构成集资诈骗罪。遂对唐某等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典型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我国的银发经济方兴未艾。但司法实践中,极少数不法分子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影响了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案即是一起发生在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再次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当有人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宣传高额回报时,要提高警惕、抵制诱惑,多跟子女商量,谨防上当受骗,守好自己的“保命钱”“养老钱”。
案例四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依法打击针对农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乡经营餐馆和超市后,向在其餐馆吃饭和超市购物的农村村民以及其他认识的人宣传,可以将钱存放在其名下,其会将这些钱用于更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并承诺存款金额不限且可随存随取,利息比存银行高。直到2023年因资金链断裂停止兑付村民存款而案发,王某累计吸收公众存款达1亿余元,致使100余人未兑付金额1000多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等刑罚,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典型意义】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三农”领域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成为了新的投资热土,各类涉农项目不断涌现,有力推动了农业升级、农村进步和农民发展。与此同时,极少数不法分子打着响应号召、投资“三农”的幌子,以高额回报、还本付息为诱饵,骗取农民信任,吸收农民资金,造成农民损失,严重影响“三农”工作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被告人王某借助自营的超市和餐馆向村民进行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吸收当地村民存款,并大量使用现金,逃避金融监管,涉案村民上百人,造成损失一千余万元,在当地产生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也给农村群众上了深刻的一课,警醒农民朋友要提高防范意识,即使对方是熟人,平时信誉较好,在投资理财时也要保持谨慎、理性和适度,防止掉落非法集资的陷阱,避免血汗钱血本无归。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861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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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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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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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案情和所办工作的需要使用即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和《法制内参》编辑部以调研内容为主,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做舆情监测用的,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以信息化服务为主。4本介绍信有一定区别,需要一事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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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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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申请都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申请人本人签字按手印,推荐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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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总共有14个,分别是法治内参、社会内参、法制内参、法制调研网、法治调研网、民生调研网、法制调查网、社会调查网、法制舆情网、法治纪实网、法治动态网、法制在线网、法治资讯网、法制政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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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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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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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详见宪法27条、41条);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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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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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全国法制调研中心项目的核心网站。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两个是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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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由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公安部、司法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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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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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是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总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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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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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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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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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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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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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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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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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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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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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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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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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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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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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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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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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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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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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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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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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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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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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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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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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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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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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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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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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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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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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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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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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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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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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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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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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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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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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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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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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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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