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江西高院发布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时间:2025-08-26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江西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非打非的重要指示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最大限度做好追赃挽损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今年6月是全国“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现发布4件人民法院审结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决心和举措。

  

  目 录

  

  01.朱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依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

  02.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依法打击以行业协会商会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

  03.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

  04.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依法打击针对农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

  

  

  案例一

  朱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依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起,朱某等人以省外某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借用私募基金的经营形式,以年化收益率11.5%至12%不等的收益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组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允许不适格的投资者以“拼单”方式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向不特定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在某公司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后,朱某等人继续沿用原模式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截至案发,非法吸收资金累计5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亿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伙同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借用私募基金的经营形式,通过推荐会、口口相传等途径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对朱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典型意义】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证劵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了专门规定,中国证劵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相关自律准则。但受利益驱动,一些有资质的“真私募”和部分无资质的“伪私募”违规募集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即是一起发生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被告人朱某等人所在公司虽经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具有“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但违背募集方式的非公开性和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原则,允许不适格的投资者以“拼单”方式认购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属于打着私募投资基金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且在相关资质被吊销后还不收手,故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的判决既警醒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经营,也提示广大投资者要警惕不设置投资人门槛或投资人门槛较低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避免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二

  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依法打击以行业协会商会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

  

  【基本案情】

  李某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2013年5月,李某发起成立了某协会,并任会长兼法定代表人。该协会登记的业务范围是反映创业者的要求,维护创业企业的合法权益。2013年至2016年,某公司和某协会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以互帮互助为幌子,推出余缺资金调剂服务项目,对外进行宣传,以月息1至2分为诱饵,以某公司为借款人,某协会为担保人,与出借人签订协会会员余缺资金调剂理财协议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200多万元,再向外从事发放贷款业务,最终造成200多万元不能归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某公司和某协会的名义,超出经营范围,通过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变相从事金融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等刑罚,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典型意义】

  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一种自治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强化行业自律、调处行业纠纷、维护行业权益、推进行业治理、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是沟通企业与政府的桥梁、联结企业与市场的纽带,也是构建高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今年新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极少数不法分子,打着行业协会商会的幌子,实施非法集资等破坏营商环境的犯罪,必须谨慎防范、依法惩治。本案的发生,既提醒社会公众要谨防不法分子打着行业协会商会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也警醒广大行业协会商会要注重自律,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案例三

  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至2022年8月,唐某明知其成立的公司不具有对外吸收资金的资质,先后聘任魏某、吴某等人组建、负责营销团队,以老年群体为主要目标,采取散发传单、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夸大公司养老产业规模和实力,承诺以床位空置费等名义按年度给付高额回报,欺骗近5000名群众缴纳床位预定金等20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近5亿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吴某、魏某等人在各自数额内与唐某成立共同犯罪,数额巨大,亦构成集资诈骗罪。遂对唐某等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典型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我国的银发经济方兴未艾。但司法实践中,极少数不法分子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影响了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案即是一起发生在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再次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当有人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宣传高额回报时,要提高警惕、抵制诱惑,多跟子女商量,谨防上当受骗,守好自己的“保命钱”“养老钱”。

  

  案例四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依法打击针对农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乡经营餐馆和超市后,向在其餐馆吃饭和超市购物的农村村民以及其他认识的人宣传,可以将钱存放在其名下,其会将这些钱用于更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并承诺存款金额不限且可随存随取,利息比存银行高。直到2023年因资金链断裂停止兑付村民存款而案发,王某累计吸收公众存款达1亿余元,致使100余人未兑付金额1000多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等刑罚,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典型意义】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三农”领域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成为了新的投资热土,各类涉农项目不断涌现,有力推动了农业升级、农村进步和农民发展。与此同时,极少数不法分子打着响应号召、投资“三农”的幌子,以高额回报、还本付息为诱饵,骗取农民信任,吸收农民资金,造成农民损失,严重影响“三农”工作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被告人王某借助自营的超市和餐馆向村民进行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吸收当地村民存款,并大量使用现金,逃避金融监管,涉案村民上百人,造成损失一千余万元,在当地产生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也给农村群众上了深刻的一课,警醒农民朋友要提高防范意识,即使对方是熟人,平时信誉较好,在投资理财时也要保持谨慎、理性和适度,防止掉落非法集资的陷阱,避免血汗钱血本无归。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8615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法制项目简介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