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目录
1 殷某栋污染环境案
2 王某传授犯罪方法案
3 王某福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4 江某高等27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5 张某和等8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 曹某旺等13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段某龙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 王某明、李某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工程公司、某园林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9 胡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1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鹰潭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殷某栋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薛某锋(另案处理)等人为处理所收购广东省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遗留的污泥等工业垃圾,遂联系被告人殷某栋帮忙处置。殷某栋在其微信环保群内发布处理污泥信息,张某群(另案处理)自称有能力处置污泥,协商处理价为每吨400元。之后,广东省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污泥转运倾倒、填埋至吉安市峡江县。转运完毕后,薛某锋通过殷某栋支付张某群转运处置费,共计12万元。案发后,经峡江县生态环境局取样检测,所倾倒废物共计349.99吨,其中PH、铍和镍均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规定的危害成分质量浓度限值,PH最高值12.79,铍最高值达到0.24mg/L,镍最高值达到6.16mg/L,为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栋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跨省倾倒有害物质349.99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殷某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栋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殷某栋不服一审判决,以其误以为张某群有污泥处置资质、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等为由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栋作为环保从业人员,明知涉案污泥为五金公司作业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也明知危险废物处置需要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应上报广东省固废平台,收运危险废物要专门收运车辆,平台正规处置危险废物每吨1000多元,仍伙同薛某锋以明显低于市场处置价格委托张某群处置,最终导致危险废物跨省倾倒,主观故意明显,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运用刑事手段全链条打击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交叉的行为交织所构成。本案中,殷某栋作为环保业务人员明知待处置的是危险废物,在未核实第三方张某群是否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情况下,仍为薛某锋发布信息、将张某群介绍给薛某锋,并促成双方达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合意的中间人行为是本案污染环境犯罪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加速并促成了整个犯罪链条的形成。人民法院对殷某栋以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环境资源犯罪的决心,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污染环境犯罪中间人行为。
案例二
王某传授犯罪方法案
基本案情
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王某在河南省永城市的厂房内大量生产、组装捕兽夹和报警器,通过注册多个拼多多、淘宝店铺向不特定人员进行售卖。期间,王某明知向其购买捕兽夹、报警器的部分买家系用于猎捕野生动物,但为谋取利益仍然向买家出售,并向买家发送安装使用视频,教授其使用捕兽装置猎捕动物的方法,其中李某欣(另案处理)、余某明(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上述安装视频及文字说明,掌握了电子捕兽装置安装使用方法并用于非法狩猎。
裁判结果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相对方向其购买捕兽夹、报警器用于猎捕野生动物,仍通过微信等方式将使用捕兽夹、报警器进行非法狩猎的视频提供给不特定客户,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同时,因部分购买者将从王某处购得的捕兽夹、报警器及习得的安装使用方法用于非法狩猎,王某客观上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帮助犯。王某的行为属于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遂综合坦白、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交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宣告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生产、销售含捕兽夹在内的电子报警器,禁止在拼多多、淘宝等网络平台上销售上述产品,禁止经营“俊诺云报警”“龙泰科技云报”“翼龙互联云报”等微信公众号提供电子报警服务。宣判后,王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非法捕猎工具并传授犯罪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利用网络平台销售捕猎工具并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日益隐蔽,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本案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大量销售捕猎工具,并以视频、文字形式传授犯罪方法,人民法院在对其行为依法准确定罪、量刑的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有效阻断了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工具的流通渠道,彰显了人民法院源头预防、全链条打击的司法理念。
案例三
王某福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被告人王某福在大余县成立一家木业公司,从事木材加工、木材销售等。大余县属于松材线虫病疫区,王某福在未取得处理松材线虫疫木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大余县陆续收购松原木进行加工制作成托盘使用,于2024年8月6日被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经鉴定,扣押的木材检出松材线虫病活体;扣押的原木材积量为15.265立方米,扣押已加工的松板材、方料72.796立方米,折算需消耗木材材积量为123.194立方米,共计材积量138.459立方米。经价格认定,上述扣押的松原木价值80310元。案发后,王某福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涉案疫木已送至有资质处置疫木的加工厂依法处置。
裁判结果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福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加工已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原木,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遂综合王某福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一审宣判后,王某福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松材线虫病是严重危害松树的流行性病虫害,也是毁灭性的森林病害,具有传播快、致病力强、寄主死亡速度快、治理难度大的特点。非法运输、加工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木,极易在运输、加工过程中发生传播扩散,危害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为防止疫情扩散,国家依法划定松材线虫病疫区,对疫区内疫木的运输和处理实行严格管理。本案中,被告人明知大余县已被划为松材线虫病疫区,为谋取经济利益,仍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非法收购、加工疫区范围内的松木。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促使相关从业者规范经营行为、严守生态底线,提升全社会生态法治意识,为防控重大动植物疫情、维护森林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
江某高等27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江西省在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捕退捕。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江某高团伙、张某阳团伙、曹某华团伙等23人在明知江西省鄱阳湖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渔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禁止的捕捞工具在鄱阳湖南湖湘子口、金溪湖、程子口等禁捕水域实施捕捞。三犯罪团伙的23名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有专人出资购买船只、捕鱼工具、开船放网拉网、下水拉网捕鱼、望风记账、联系买家销售渔获物等。经查,三犯罪团伙捕捞渔获物共计10.34万公斤,非法获利62.543万元。三犯罪团伙作案期间,当地护渔队队员魏某军、涂某国及聘用制城管队员陈某琪3人与三犯罪团伙相互勾结、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执法检查。被告人高某保在明知江某高等人的渔获物均系从禁渔区捕捞的情况,仍多次收购部分渔获物。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高等27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罪。遂分别判处2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鄱阳湖是长江中下游主要支流,对调节长江水位、改善气候、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保障长江生态安全和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系列案中,被告人以老乡、亲戚为纽带组成多个犯罪团伙,并拉拢、腐蚀、围猎一线渔业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在鄱阳湖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销售牟利,非法捕捞渔获数量、获利金额巨大,对我国渔业资源日常监管体系造成巨大冲击,社会影响恶劣。该系列案的审理,对在鄱阳湖水域非法捕捞、收购、销售的被告人进行全链条惩治,对失职的渔业管理人员进行严肃法律惩戒,对于维护渔业资源监管秩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落实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例五
张某和等8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和、翟某平、耿某祥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在长江湖口段1号白浮水域累计盗采江砂12船次共计37382.72吨,价值267万余元,另有5名从犯参与部分盗采活动。张某和负责联系采砂船并指挥耿某祥组织盗采活动,耿某祥安排人员对接运力船、盯梢望风以逃避执法检查;翟某平则组织运力船运输并销售盗采江砂。2021年9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明确将作案水域列为禁采区,禁采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采砂活动。经鉴定,张某和等人所涉盗采长江江砂37382.72吨造成了长江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长江生态服务功能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约388203.31元;所需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35551.22元。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和等人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长江生态损失、修复、鉴定费用,并在九江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翟某平、耿某祥等8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和长江保护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在长江湖口1号白浮水域盗采江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张某和、翟某平、耿某祥等八人在长江盗采江砂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承担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生态修复费用。鉴于被告人张某和等人相关量刑情节,判决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责令共同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连带赔偿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长江生态修复费用,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上述诉请。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链条打击长江流域“采运销”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并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典型案例。江西省拥有长江岸线152公里,准确适用长江保护法、进一步筑牢长江生态防线是江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职责使命。本案中,人民法院抓住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这个关键,把维护生态安全、恢复性司法落到实处,加大对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张某和系采砂环节的组织指挥者,翟某平负责运输销售环节,耿某祥具体实施盗采行为,三被告人均被依法认定为主犯。对参与运输、望风的汪某林认定为从犯,实现了对非法采砂“采运销”犯罪链条的完整打击,有力威慑了非法采矿行为。同时,人民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将刑事制裁与生态修复相结合,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充分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惩治与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彰显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
案例六
曹某旺等13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段某龙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被告人曹某旺为牟利伙同涂某才、张某光等人共同生产麻黄碱,后因主料溴代苯丙酮(后检测为氯代苯丙酮)问题,该窝点未产出麻黄碱。2023年10月,曹某旺等人转移作案场地继续生产麻黄碱。2024年1月20日,余干县公安局联合龙岩警方捣毁该窝点,在余干、龙岩、景德镇等地抓获曹某旺、涂某才等13人,现场扣押28盆共327.4千克疑似麻黄碱的固液混合物以及生产设备和原料。经检测,所扣押的28盆固液混合物均检测出麻黄碱成分,各盆含量从11.36%至78.75%不等,涉案制毒物品麻黄碱净含量为143.07千克。废物及原材料总重量约16.5吨,预计危险废物处置费为156750元。经评估,现场所有涉及生产麻黄碱的废物和原材料系危险废物,有严重环境污染隐患,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曹某旺等9名被告连带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156750元。
该案生效后,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立即移送执行部门执行,执行部门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就危险废物处置进行联动,依法依规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裁判结果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旺等13人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对被告人曹某旺等1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曹某旺等9人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对生产制毒物品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逾期未处置,则共同承担遗留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156750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造成环境污染风险,为防止制毒物品污染环境而引发的以公益诉讼进行生态环境预防性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判决有效推动了制毒案件办理过程中对环境污染风险的防控,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阶段前移,有效预防污染发生。本案中,被告人为生产麻黄碱,在案发现场遗留的大量制毒残留物与原材料属于危险废物,且系多种高毒性、高迁移性化学物质的混合污染,如果不规范处置,会对周边土壤、空气、地下水资源、野生动物造成复合性、长期潜伏性的危害,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侦查机关侦办案件的过程中,为防范不当处置可能造成的次生危害,对涉案污染物经咨询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专业人员意见后采取了适当措施进行就地扣押,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企业的报价作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在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对相关处置费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相关处置费用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该种处置费用的认定方式在实现污染物有效处置的同时,简化了对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委托鉴定的程序,减轻了鉴定费用负担,有效推动了环境预防性保护领域诉讼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案例七
王某明、李某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王某明在泰和县澄江镇租用场地开设铜粉加工厂,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招聘工人、购置机器设备,从废旧电路板中提取金属粉。2022年2月,被告人李某坚出资30万元入股该铜粉加工厂。2022年5月,李某坚通过雇佣车辆的方式,分两次将电路板处置后产生的废渣(共计24.26吨)运至泰和县苏溪镇一废旧砖窑厂未做硬化、防水的空置土地上并进行倾倒。截至2022年底案发,公安机关从相关场所查获未处置的废旧电路板52.8113吨,废渣43.722吨。经鉴定,涉案废旧电路板和处置电路板产生的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同时,案涉废渣处置费用为153027元,土壤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2188.37元,地表水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6800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李某坚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并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被告人实施环境侵权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遂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处李某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同时,判决王某明、李某坚连带赔偿环境污染经济损失18988.37元和废渣处置费用153027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为处置、倾倒危废物质造成环境污染后,司法机关及时惩治犯罪、修复环境的典型案例。废旧电路板含有铜、锡等多种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的成分,国家允许经许可并具备相关资质的主体对废旧电路板进行回收、处置和二次利用,但在未经许可或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并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则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中,二被告人回收的废旧电路板和处置废旧电路板后产生的废渣是环境污染的危险源,处置不当将会对当地的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极大的损害。为彻底消除污染源,保护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在惩治犯罪的基础上,同时判决二被告人连带承担环境修复和废物处置等费用,并在判决生效后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委托具备资质的主体对涉案废渣和未处置的电路板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彻底消除了环境污染源,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八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工程公司、某园林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承接了宜春市某地陆生植物保护(移植9株挂牌古香樟树等)、坝体建设等工程。随后,某工程公司与某园林公司签订《陆生植物保护施工合同》,某工程公司将9株挂牌古香樟树移植等工程内容分包给某园林公司。某园林公司在移植树木的过程中,未对古香樟树皮进行有效保护,且移栽后未采取有效的管护措施,造成3株古香樟树死亡,1株古香樟树濒危。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工程公司与某园林公司承担赔偿3棵死亡古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1582242.36元、抢救复壮1棵濒危古树或赔偿修复不能时的损失472959.98元、赔礼道歉等责任。
调解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全面、准确评价受损古香樟树的价值损失,鉴定机构参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森林(试行)》《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及相关理论实践研究,对案涉3株已死亡的古香樟树和1株濒危古香樟树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景观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某工程公司、某园林公司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两公司自愿承担因古树死亡的生态损失1582242.36元、修复濒危古树以及修复不能时的损失472959.98元等。在公告调解内容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各方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
古树名木是不可再生的“活遗产”,也是承上启下的“活化石”。在计算案涉多株百年古树的价值损失时,人民法院从维护社会公共生态权益的角度出发,采取古树名木科学核算方法全面评价受损古树的生态价值、景观价值、社会价值,为明确义务人的修复责任及赔偿责任,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奠定基础。本案是人民法院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应用于审判实践的有益探索,也为推动构建古树名木综合价值评价体系提供了司法样本。
案例九
胡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胡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支付首付款36万元,并通过某银行贷款84万元完成购房,同时购买车位及储物间。2017年,胡某一家入住后,发现在家能够听到小区地下二次加压水泵房发出的噪声。随着小区入住率提升,水泵运行频率增加,胡某一家因此长期受到夜间噪声困扰,遂向有关部门投诉。经行政调解,某房地产公司未接受搬迁水泵房等协调方案,所采取的减噪处理方式亦未根本解决问题。2021年2月,胡某以噪声侵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排除妨害,搬迁水泵房。诉讼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认为案涉房屋主卧、次卧及走廊的夜间噪声值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办案人员在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察时,亦能感受到持续低频噪音污染。随后,胡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均同意案外调解,胡某遂撤回起诉,但最终双方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胡某于2023年1月再次起诉,并变更诉请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赔偿损失、返还购房款等。
裁判结果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有义务保证其所交付的房屋符合住宅的用途,可供一般人正常居住使用。在开发建设房屋配套的水泵房时,应合理对其进行设计、安装,以免对居住环境造成噪声污染。本案中,案涉房屋经鉴定噪声超标,侵犯了胡某的生活安宁权益,经某房地产公司两次委托减噪处理也未能解决,致使胡某购买该房屋用于居住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法院遂依法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胡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返还案涉房屋、储藏间及两个车位,某房地产公司向胡某返还购房首付款、车位款等60余万元并承担胡某部分装修损失等。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商品住宅楼内水泵产生噪声污染,损害居民生活安宁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宁静和谐的环境是人民群众心之所向,而噪声污染作为一种易被感知也易被忽视的环境问题,对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均具备危害性。本案中,住宅楼内水泵运转声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干扰,构成噪声污染。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绿色原则”与“居住安宁权”,将生活安宁纳入房屋买卖合同目的范畴,明确噪声污染超标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享有安宁生活的权利,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健康生活品质与人居环境质量的关切和保护,也有利于倒逼开发商将噪声防控纳入房地产开发全流程,为噪声治理和环境保护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引领作用,最终实现“还静于民”。
案例十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鹰潭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称某河边上小区有人占用公园绿地扩建别墅。经调查查明:案涉某河系信江河支流,河道进行了湿地公园建设,该小区沿某河湿地公园而建,多名业主侵占湿地公园绿化用地用于扩建别墅。经测绘,小区共有16户业主侵占公园绿化用地,共计侵占公园绿化用地2454.45平方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某区街道办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某区街道办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通过责令侵占公园绿化用地的业主退还被侵占的土地,并对被侵占的土地恢复绿地生态建设。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某区街道办未落实检察建议,未按期回复。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怠于履行管理职责违法,判令依法履行对案涉小区城市管理职责。截止目前,已清理菜园15块共计600余平米,拆除了扩建的围墙等设施。
裁判结果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部分业主的违建行为对河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某区街道办依法被赋予城市管理的部分职权后,成立了街道办执法中队,并由某区管委会派出具有执法资质的正式干部常驻街道办执法中队,有效承接了相关执法权,系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遂判决确认某区街道办怠于履行对案涉小区业主侵占公园绿化用地违建行为进行管理职责违法,判令街道办依法履行对案涉小区城市管理职责。
典型意义
湿地公园是国家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区域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案涉小区部分业主违章扩建别墅的行为侵占了湿地公园绿化用地,对湿地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侵占了群众休闲空间,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处罚。街道办事处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本案中,某区街道办依法被赋予相关行政执法权,并由某区管委会派员常驻街道办执法中队,某区街道办对被赋予的行政执法权进行了有效承接。因此,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请。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5803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答 工作证是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
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
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
答 根据案情和所办工作的需要使用即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和《法制内参》编辑部以调研内容为主,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做舆情监测用的,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以信息化服务为主。4本介绍信有一定区别,需要一事一说。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不可以,申请都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申请人本人签字按手印,推荐人签字。
-
答 核心网站总共有14个,分别是法治内参、社会内参、法制内参、法制调研网、法治调研网、民生调研网、法制调查网、社会调查网、法制舆情网、法治纪实网、法治动态网、法制在线网、法治资讯网、法制政讯网。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
答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详见宪法27条、41条);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
答 法制内参是全国法制调研中心项目的核心网站。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两个是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由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公安部、司法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
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是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总共204个网站。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
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
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
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
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
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没有强制要求。
-
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
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
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
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可以申请。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
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
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
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
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
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
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
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
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
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
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
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
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
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
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
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
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
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
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
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
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
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
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