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十大案件
一、卓某走私珍贵动物案
——依法严惩走私珍贵动物犯罪
基本案情
卓某指使他人携带两个行李箱,从孟加拉国达卡乘坐飞机抵达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经查验,从李某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乌龟259只。经鉴定,上述乌龟分别为地龟科池龟属黑池龟12只、地龟科小棱背龟属印度泛棱背龟247只,均属于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保护的珍贵动物,价值共计647.5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卓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指使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决卓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珍贵动物的犯罪案件。我国作为该《公约》缔约国,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严厉打击濒危物种走私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卓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教育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本案入选2019年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第二批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
二、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依法严厉打击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基本案情
某环保公司接收50家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生活污泥,对污泥进行压滤脱水后,由徐某联系人员非法倾倒,某检测公司按环保公司要求篡改污泥检测数据并出具符合有机肥标准的检测报告。案发后,经鉴定,上述污泥为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环境有害物质,存在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某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公益受损线索,分别对环保公司、徐某以及检测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专家组意见,确认涉案污泥压滤脱水后重量约为24.17吨,去向不明约为23.47吨,污泥无害化处置费用约为6215.5万元,污泥清运费用389.4万元,三被告涉案行为导致倾倒地土壤及周边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处三被告共同承担案涉污泥无害化处理费用及清运费6604.9万元。环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人民法院对环保公司倾倒污泥等行为作出另案生效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罚金3000万元。
典型意义
环保公司与检测机构串通进行倾废的污染行为,专业性、权威性丧失,隐蔽性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专家出具的科学定性定量意见当庭组织质证,采纳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并追究检测机构造假应承担的环境侵权责任,体现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决心。本案入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4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三、某珍珠商行诉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进口物品虽取得进口许可但被鉴别为固体废物的认定
基本案情
某珍珠商行向大鹏海关申报进口大凤螺贝壳10990千克。大鹏海关查验后取样送检,深圳海关检测中心出具鉴别结论,判定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属于固体废物。大鹏海关对该珍珠商行经营者邓某进行询问,邓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在海关责令下将贝壳申报退运出境。大鹏海关随后对某珍珠商行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珍珠商行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案涉大凤螺贝壳被鉴别机构判定为固体废物,且某珍珠商行经营者邓某表示对该鉴别结论无异议,也放弃复检鉴别的权利。大鹏海关在听取其陈述、申辩,保障其听证权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某珍珠商行的诉讼请求。某珍珠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海关部门制止具有生态风险的固体废物进口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海关执法行为,阻止固体废物入境,这一举措不仅是对进口商家在进口货物、物品时必须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严厉警示,更为捍卫国门生态安全筑起了一道司法防线。本案入选2025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四、李某、卢某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案
——发出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
基本案情
李某、卢某与隔壁邻居谢某存在纠纷。2018年12月起,李某采取喇叭紧贴卫生间墙壁的方式,每天8时45分至12时、15时30分至22时循环播放“荒山野鬼”录音,严重影响包括崔某在内的周围居民宁静生活。经监测,该声音在崔某居住房屋为36分贝,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标准,行政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周围居民投诉,街道办、居委会多次主持调解未果。
崔某认为李某、卢某故意制造噪声,严重影响家人正常学习生活,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故意制造噪声的行为,审查禁止令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不应囿于是否超过噪声排放标准,而应以申请人的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本案噪声已严重影响崔某及其家人的宁静生活,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崔某及其家人宁静生活的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法裁定李某、卢某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并提示如果继续扰民可能会在后续诉讼中被认定为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李某、卢某现场签收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录音文件,并承诺不再制造噪音。鉴于在法定期限内,李某、卢某未申请复议,崔某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定解除禁止令,解除对李某、卢某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行为的禁止。
典型意义
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是守护百姓宁静和谐生活的必然要求。本案为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施行。人民法院准确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明令禁止噪音扰民行为,有效化解矛盾于诉前,既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警示了潜在污染者,也为处理邻里关系、解决噪声污染纠纷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生效裁定确立了以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判断噪声污染的裁判规则,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和借鉴价值。本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
五、易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的司法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易某驾驶粤澳两地牌照汽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客车进境通道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检查时,从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对此,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学名Trachemys scripta elegans,中文又名巴西龟、红耳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万元。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红耳彩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刑事司法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的全国首案,为打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犯罪工作积累了有益的法治经验。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外来入侵物种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对于是否属于外来入侵物种,可以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予以确定。在认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时,应结合涉案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价值、行为人违法行为次数、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本案入选新时代推进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
六、周某等11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石珊瑚碎枝行为的定罪量刑认定
基本案情
周某与经营广州某花鸟市场店铺的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达成合谋,由周某负责从雷州市某镇、徐闻县某乡联系当地村民黄某等2人收购石珊瑚碎枝45吨,交由李某等4人驾车运至广州给谢某,谢某向周某支付货款、向李某支付运输费用。后谢某负责销售石珊瑚碎枝,并安排店铺雇员刘某等3人负责分拣、包装、送货事宜。经鉴定,涉案石珊瑚碎枝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珊瑚虫纲石珊瑚目珊瑚碎枝。
裁判结果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周某、谢某以及黄某等2人、李某等4人明知石珊瑚碎枝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所起作用和公众朴素认知,对大规模收购、出售珊瑚制品的周某、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参与居间倒卖、运输的李某等4人判处缓刑,对采挖石珊瑚碎枝出售的黄某等2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对参与取货、送货等一般性劳务的刘某等3人宣告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为人因在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收购、运输、出售石珊瑚碎枝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新类型案件。石珊瑚被《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列为应保护的物种,我国对该物种的保护包括活体、死体、制品。本案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专业意见,并结合案发地村民使用石珊瑚碎枝搭建房屋、装饰外墙的传统民俗和朴素认知,以及捡拾石珊瑚碎枝对野生动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依法认定被告人涉案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通过阶梯式量刑兼顾生态保护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实刑—缓刑—免罚—无罪”四级处理,寻求生态保护与地方习俗的平衡点,推动群众形成“采捕珊瑚必被究”的法治共识,有利于守护区域生态环境。本案入选2025年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
七、深圳某容器公司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司法护航节能减排 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基本案情
深圳某容器公司年度超额碳排放4000余吨二氧化碳当量,深圳市发改委要求其限期内补缴与其超额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额,逾期未补缴将被处以相应的处罚。深圳某容器公司以其当年用电量、工业产值同比均有下滑为由拒绝支付。随后,深圳市发改委告知深圳某容器公司,对于其违法行为,拟从该公司次年度碳排放配额中扣除相应的碳排放配额,并对该公司处以其2014年度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之前连续6个月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深圳市发改委依法举行了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某容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深圳某容器公司作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其当年度分配碳排放配额为1686吨二氧化碳当量,实际排放为6000余吨二氧化碳当量,且未按要求如期履行补缴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碳排放配额总量是根据目标排放总量、产业发展政策、历史排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与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工业增加值密切相关,因此深圳某容器公司关于其用电量同比减少,碳排放总量也应相应减少的主张,缺乏依据。深圳市发改委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深圳某容器公司诉讼请求。深圳某容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的授权,对碳排放实际配额计算公式作出规定,该规定与上位法并无冲突,应予执行。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温室气体减排行政监管职责,对促进节能减排,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入选2023年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八、某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依法从重惩治固废污染行为
基本案情
某垃圾综合处理厂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李某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其租用的土地后山,时间长达十年。经检测鉴定,倾倒垃圾的方量为40.7万立方米,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714.4万元。随后,某区人民政府进行前期整治,通过招标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态修复并通过验收,工程费用合计1.13亿元,监测、鉴定、勘测费用合计44.9万元。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该垃圾处理厂赔偿上述费用,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垃圾处理厂的违法行为已造成受损的生态环境无法在短期内自我恢复,且其不具有修复生态环境能力。鉴于案涉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根据专家出具的《专家说明意见》,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以及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等,可以认定生态修复的工程费用合理有据,遂判决垃圾处理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约1.31亿元,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垃圾处理厂、李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垃圾厂承担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鉴定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其经营者亦要承担补充责任,为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司法范例;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清理整治工作的方式为解决农村面临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乡村振兴提供了司法经验。本案入选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九、某检测公司、罗某等5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重拳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基本案情
某检测公司持证面向社会受理各类环境检测(监测)业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为获取更多客户和利润,检测公司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为部分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其间,公司实际经营者罗某、法定代表人吴某默许、放任各业务部门弄虚作假,各部门主管罗某鹏、郑某、练某互相配合共同为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经核验,检测公司出具的80份环境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涉及45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巨大。罗某、吴某、郑某、练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检测公司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罗某等2人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罗某鹏等3人作为公司出具环境检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根据罗某等人认罪认罚以及自首等情节,依法判处检测公司罚金20万元;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罗某鹏等3人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引发的刑事案件。中介组织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监测数据,会妨害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效监管,增加治理成本,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本案中,检测公司及罗某等人为多家排污单位出具大量虚假检测报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行为,对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起到了有力推动作用。本案入选2022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十、南岭国家森林公园公益诉讼案
——创设执行托管人模式,推进南岭保护区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
南岭某公司、深圳某公司在南岭国家森林公园进行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及管理,自2010年10月始在南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炸山修路,使大量森林植被被掩埋。南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严禁任何开发建设项目,两公司动工炸山毁林修路至实施路面硬化的建设工程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北京某环境研究所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调解结果
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南岭某公司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已经硬化的道路只作为森林防火、资源管护、生态修复等用途使用;支付500万元修复该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公开招投标;确保在2019年4月份前完成涉案公路的生态修复工作,若修复评估不通过,继续承担后续费用;每年通报生态修复情况,接受监督;某林业局负责监督修复工程的实施。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我省最大的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问题,创设了执行托管人模式,促使景区管理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健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以实现生态保护最大值为目标,通盘考虑南岭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调整。南岭国家森林公园林区公路(老蓬段)边坡复绿与生态修复(Ⅱ期)工程项目于2020年11月通过验收。本案入选2023年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1843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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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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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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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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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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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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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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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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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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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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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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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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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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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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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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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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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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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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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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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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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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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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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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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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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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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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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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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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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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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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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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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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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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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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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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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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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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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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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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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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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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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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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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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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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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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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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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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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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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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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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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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